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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重訴更一

6

27法庭

言詞辯論

100/05/17

1430

1440~151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次開庭的時間是在星期二的下午,又因原告請求的是共有物分割,屬於絕對必要共同訴訟,所以牽涉之人員很多。預計開庭時間剛到時,兩造都未現身,法官還說:「啊都不來,這種到庭態度,難怪發回更審嘛!」似乎對於當事人的遲到頗有微詞,抱怨完了才叫通譯去外面一一唱名。隨後,原告的律師首先現身,再由該律師去找人,人員才到齊。本庭大多數的發言都是原告律師與法官兩人在討論,原告是一位老伯,他幾乎都沒有說話,而其他到庭的共同被告只有在法官問話時才會開口發言,其餘時間都在低頭討論。

因為牽涉的事件是共有土地分割,所以最大的爭點在於「怎麼分?如何割?」原告方面以方面起見,提議將原土地以長方形的方式分割,但這方面雖然被告們沒有太大的意見,也就是說他們原則上都同意,但法官本人認為土地涉及公共利益,分割之後的使用利益才是重點,而且應該要利幣均分。法官說:「像這樣狹長的分割也不是不行,但是如果剛好一個人他只分到水溝,那這樣很不公平啊!」法官不斷強調使用利益,也不斷重申「像這種分割方式,我判不下去!」此時律師代表發言,他說「土地在山坡上,根本不能用,高院去勘驗的時候,也無法判斷確切的範圍。今天雙方只是想要方便分割,所以才提出這樣的方法,那被告們也同意,所以才希望法官可以這樣做判決,如果有不公平的地方,他們自己會在交換」所以,這次開的言詞辯論庭其實不像是兩造間的言詞辯論,到像是法官與當事人的辯論。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就法官的旁聽心得來說,我不曉得法官對於土地分割的職權為何,但法官的判決不是應該要針對起訴書的請求做判決嗎?今天既然雙方已經達成共識,都同意可以這樣做,但為何法官可以堅持不判,甚至堅持兩造一定要再提出齊他的方式。法官這樣做是不是超出他可以行使的職權範圍,或者說是把自己的意見法的太大了。而就一開始人員遲到的狀況,法官的抱怨可以來自於開庭開得很煩悶,但這樣的批評感覺有點不公平,因為高院會發回更審是因為事證的問題,也就是應該是前審地院的法官未調查完善才會再發回地院更審,這並不是當事人的錯,以「發回更審」為藉口挑剔當事人,感覺有違公務人員服務的精神。

而就律師而言,本次案件只有原告有請一名律師,而在法官堅持要再提一個方案出來的時候,雖然可以看見的他不滿,但他也願意再做修正,也請被告等人到他的事務所一同討論,這點我覺得律師的表現還算不錯,感覺他應該也想要找出一個能夠讓原告、被告、法官三方面都滿意的辦法。但他也不斷碎碎念的抱怨著,被告都沒有參與討論,也都不提出方法,只是說「原則上同意」,像這樣只出一張嘴,把其他人搞得很累!讓場面變得有點尷尬,最後才由法官出來打圓場。

另ㄧ位要提的人員是通譯,在一開始人員未到的時候,法官要他到外面叫人,通譯約莫露出了,「怎麼這麼麻煩」的表情。ㄧ般而言,到庭外叫人應該是要大聲的唱名,但其實聽不到通譯唱名的聲音,連法官都質疑說「他真的有大聲的喊嗎?」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對於法庭的設施方面,首先想提的是隔音的問題。庭外討論所傳來的嘲雜的聲音,連庭內也聽得到,不知道是不是會影響到法庭內人員的心情與表達的方式及內容。

其次是因為各個法庭是像辦公室那樣的分佈,只是中間的走廊有更狹窄,晚到的人只能在稍遠的地方站著,雖然庭外的跳號機在跳號時會傳來尖銳的聲音,但除非人站在機器的前面,否則法庭這個多間,根本分辨不出來是不是輪到了自己的法庭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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