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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1      

旁聽法院名稱:  地方法院民事法庭        法官姓名: 林春鈴(27)、張文毓(24)、林惠霞(22)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拆屋還地

99

002765

第27法庭

宣判

5/13

16:00

16:15

16:30

返還房屋

99

005123

第24法庭

言詞辯論

5/13

16:20

16:45

未注意

給付資遣費等

100

勞簡上

000020

第22法庭

準備程序

5/27

10:50

11:15

11:29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在開庭時間安排上,能非常準時開庭的法官不多,列出幾個我曾經看過的原因,包括當事人遲到、法官審判時間較久而延誤到下一個案件的法庭開庭時間、證人還沒到等等。

    可能是因為經常看到準備庭而較少看到宣判庭的關係,13號那天我和學姊鮮情上網看過庭期表後特別針對宣判庭而前往參觀地院民事第27法庭。一開始是穿著卡級色邊法袍的通譯帶兩造進法庭,經過法官說明宣判主文後我才知道此案件事已經經過高院同判決後當事人又提請在審後的地方法院判決,之後法官又問當事人關於答辯聲明,後來有點聽不清楚雙方對話內容,法官後來宣布原告要十天內補正答辯聲明,而當事人似乎又問法官說如果還是不服判決的話要怎麼辦?最後法官就花些時間勸雙方可以再進行私底下的和解並提醒雙方都要有誠意等等。其實我還蠻驚訝的,這是我第一次知道宣佈判決後,當事人還能在私底下進行和解的而不是被告會被法院強制進行一些賠償,而且法官也會尊重當事人要和解的意思,因此我想,應該是說法院雖判決其中一方賠償,但是若當事人有再進行和解的話,其中須賠償的一方說不定還有和營的一方談條件的權利吧!

    民事第24法庭的法官在開始聽兩造言詞辯論前,法官依職權的義務,除了請證人念出不偽造得具結聲名和義務外,也詢問證人是否和兩造雙方有親屬關係,而接下來便一直都是兩造雙方在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因為那時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和學姊都要趕下午的課程,因此才沒有繼續把此庭的辯論過程看完。

    雖然民事法庭原則上採當事人主義但是法官還是會問當事人許多問題,但是整體程序的掌握也還是在法官身上。而且感覺在觀看準備程序庭時會較容易覺得比較沒有那麼明顯的那種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感覺,但是在27號那天觀看22法庭時,感覺審判長還蠻少說話的,而是大都是讓當事人自己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資訊,大多只有在當事人對於法律的相關規定不太瞭解時才進行解釋。

    比較特別的是,參觀地院民事第22法庭時,看到了一堆約5~6人坐在旁聽席,而且那些人所穿的襯衫顏色都差不多,後來看到被告席位上坐了兩位律師時,正覺得納悶就算被告是一家企業也不行因此就請兩位律師幫忙時突然想到前陣子老師剛說完沒多久的共同訴訟概念時,才驚覺到原來這是一樁共同訴訟案件阿!也因此才又發現到旁聽席上也坐了一位律師,而那些被告群之所以坐在後面旁聽席是因為法庭太小,位置不夠的關係,不然一開始我還差點誤認為被告只有律師出席而本人沒到呢!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看到有民事庭的法官做出非常明顯的職權主義的行為,大都蠻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其實民事庭的法警較刑事庭不多之外,也比較不會緊迫盯人的盯著當事人看。

    感覺地方法院的民事庭的法官一天內要審的案件較多,從通譯和書記官中間所推放的那些堆積如山的文件看來,真的覺得地方法院的司法人員較累的感覺,而且審理的法院也不像高院有那麼舒適的且經過設計的環境,總覺得有點不人道,畢竟地院法官雖然不如高等法院的法官地位較高,但是也扮演著著很重要的篩選案件角色。

    覺得有點奇怪的是,正常來說應該都是庭務員負責通知並帶領當事人進入法庭,可是參觀27法庭的宣告程序時,卻是由通譯帶領當事人雙方進入法庭聆判。

    第22法庭的原告和被告人多勢眾的場面比起來就顯得很單薄,因為原告的律師並沒有來,有趣的是,原告還是在法官問其意見時,非常胸有成竹的回答法官問題,而且從其回答的口吻看來,我覺得她似乎是有念過法律的人,而且很奇怪的是,照理說她應該坐在寫著原告牌子的位置上,但是她卻坐在原告代理人的位置上,因此我偷偷推測她其實有律師資格,而法官允許其可以不用找代理人來替她辯護。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和高等法院不同的是,台北地方法院並不像高等法院把民事和刑事庭分別獨立設立在不同建築物當中,而僅僅是把民事庭和刑事庭設立在不同的樓層當中,感覺比較方便!和高等法院民事庭的肅靜和嚴格比起來,進入地方法院除了感受得那股熱鬧的聲音和氣氛外,自己本身也感覺較輕鬆和自在的感覺,但是相對的,法官進行審判時,法庭氣氛或品質可能會不時被外面的吵雜聲干擾到。雖然地院只是第一審的法院,但是也有著把關案件審理程序的重要意涵,因此我覺得地院應該也要努力維持如高院一樣的肅靜之感。

    另外,感覺進入地方法院民事庭時,法官的位置高度有種沒有高等法院那麼高得感覺。而且地方法院的民事庭的法官席位名牌稱呼上,寫得並不是法官,而是審判長,不知其中特別的涵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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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