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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2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劉台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9

重訴

405

29法庭

言詞辯論

100/03/30

1000

1035~1045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次旁聽民事法庭,針對訴訟程序的進行,產生了一些想法:

    首先,就開庭時間而言,當我九點五十五分到了民事庭29法庭,看到十點整有一個案子即將開庭,因此,就選擇此案作為此次旁聽的主要對象。但是,由於在此案之前該庭還有別的案子在進行,且該案持續甚久,以至於等到這個案子真的要開始進行時,實已超過預計開庭時間半個多小時。

    其次,就整個案子的審理進行而言,原以為等了半個多小時之後,所聽到的言詞辯論庭應該會和此庭先前一個案子一樣,花費很多的時間在進行。沒想到,才短短十分鐘就結束了,讓我感到有些意外。

    由於此案的性質特別,雖屬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其牽涉到刑事上之傷害致死責任,因此,法官在審理時,也先過問雙方在刑事官司上的相關進度,再予以審理。一開始,法官先問雙方願意和解與否,但一開始當事人不願意和解,當事人律師認為被告在事件發生後並沒有承認錯誤之態度,也沒有對相關家屬進行慰問,因此,堅持要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告訴。

    但法官還是盡量地想要雙方進行和解,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就他的身分而言,他認為雙方和解是最符合訴訟經濟,但他也強調,和解是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因此,決定權仍在雙方當事人手中。

    但和解不見得只是對原告有利,該法官也提及:就被告而言,由於被告在刑事一審上已被判有罪,因此,倘若此時在民事上和解,或許能對刑事責任二審的法官留下好印象。但是,今天是因為被告在一審已被判有罪,他才如此建議。法官也提及,倘若被告於一審判無罪,那麼這時候民事上的和解,反而是無益的。

    最後,雙方決定再一次進行合意停止訴訟,但法官也提醒雙方當事人,由於此案之前已進行過一次合意停止,而法律規定合意停止只能進行兩次,因此,這次將是該審最後一次合意停止。而此庭之審理也到此結束。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此次旁聽,見識到了法庭相關人員之工作內容,繼而產生了一些新的想法:

首先,就律師而言,此次到法院旁聽,大大改變我對於律師這個職業的認知,在我的認知裡,我認為,只要進到法院,應該就會看到到處穿律師袍的人,因為律師袍代表的是一種專業,因此,我想像應該會在法庭中看到很多不苟言笑的律師,但事實卻出乎我的意料。因為,不是每個律師進到法院都會穿上律師袍,只有在要開庭時才會穿上。在我等待旁聽的時候,我看到周圍有很多穿便服、看起來和一般人沒有兩樣的人四處走動,但是,令我吃驚的是,大部分我看到穿便服的人都不是正在等待開庭的當事人,他們都會突然從隨身包包中拿出律師袍然後穿上,著實讓我嚇了一跳。原來,律師在等待開庭時,也是不需要穿律師袍的啊!

    此外,印象深刻的是,在我等待旁聽的時候,附近有律師和看起來是普通人的人正在談事情,由於其一直在29法庭外徘徊,因此,我大約可以猜得到他們是我接下來要旁聽的當事人。但有一點我卻猜錯了,原以為當時我看到的景象是當事人和其辯護律師在商討接下來開庭時的應對方式,沒想到,到了法庭上才發現,原來該名律師是代表原告出席,而另外兩名方才與之交談的男子原來並不是其客戶,而是被告,著實讓我嚇了一跳。

    其次,就法官而言,我在法庭上所看到的法官跟我印象中的完全不一樣。我一直以為法官就是進行審判,判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是生是死而已。但是,這次我所旁聽的這個法官,在法庭上卻是一直勸當事人和解,無論是這個案子或是在接下來同樣由這名法官辦理的案子皆同。原來法官並不是只是做裁決而已,其還扮演著一個和事佬的角色。

    此外,從旁聽的過程中我也發現原來法官並不是與世隔絕的人,其也必須要融入這個社會,才能對案情有所了解。在我旁聽的過程中,我聽到法官不是用很艱澀難懂的語言在審理案件,有時候,他會用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小例子,試圖讓當事人能有所了解;有時候,法官會用在確認當事人都聽得懂臺語時,用臺語來問案以拉近其和當事人的距離,藉以更深入釐清當事人的想法及整個案情。因此,從這次旁聽過程中,我深切體認到:法官也是人,其並不是全然不盡人情的審判機器。

    這次的旁聽,讓我不僅對於整個民事訴訟程序有所了解,也對於相關司法從業人員們有著更進一步的認識,而這些體悟是只有從實際參與旁聽的過程中才能從中體會到的。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次參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隨處可見的法院志工們熱心的為我們指示方向,當我們表明事要進行旁聽時,志工也都會很熱心地告訴我們如何進去旁聽,他們告訴我:只要看到大門開著的,事先向一旁的庭務員之會一聲,就可以進去旁聽。志工們的資訊,讓初次到法院旁聽的我,不會無所適從,並且使我能夠很快地找到目標。

    但是,雖然臺北地院中有很多的志工可以諮詢,不過,在一開始時我們卻還是迷路了。由於一開始我們並沒有看清楚指示牌,再加上臺北地院其實是和地檢署連在一起的。因此,我們進到裡面後,就糊裡糊塗地上到二樓,後來,才知道我們走錯了,我們走到地檢署去了,而地檢署事不能旁聽的。所以,我們趕緊往後走,好不容易才到了臺北地院。有了這樣的經驗,讓我覺得臺北地院及地檢署的區分還有可以改進的地方。由於正門口掛了兩塊牌子,讓人知道這棟大樓中有兩個單位同時存在,但是,實際進到裡面之後,卻又沒有明確的區隔。雖有法院中有許多志工,但是,這些志工在門口卻不常見。再加上,指示牌只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卻沒有告訴我們應該往前走多少,而到了臺北地院的樓梯口時,這樣的標誌就消失了。雖然我們知道這裡應該就是臺北地院,但是,我還是希望能有更明確、顯而易懂得指示能讓我們在進入裡面的第一眼就能夠清楚辨識。而不是只能詢問志工才能得到目標位置的到達方法。

 

 

    總體而言,這次的法院旁聽,讓我對於法院的運作有了初步的認識,也讓我對於整個民事訴訟程序有著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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