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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09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林春鈴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745

27

言詞辯論

100/5/27

1410

1410~1435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l   首先針對開庭時間來說,去了法庭觀察後,發現時間都排得很密集,以這一庭來說安排的時間還不錯,但是我認為這庭期排得有點太密集,此庭的法官在言詞辯論的程序上,時間掌握的不錯,皆有準時結束,但相較下,其他幾庭的法官對於時間的掌握並不是那麼準確,但我不認為是法官的問題,因有些案子的爭議點較大,難免會拖延到時間,若為準時結束,而草草調查案情,反而得不償失,因此建議在進行較重要程序時,可以讓庭期排的鬆一點,步要如此密集,幾乎每十五分鐘到二十分鐘就一個案件,對法官來說負擔也會很大。

l   該庭為獨任庭,只有林法官一人,在問答方面林法官採用較嚴肅的方式,有時講話也較直接,例如到了辯論庭的結束時間時,法官認為此案子應要結案,因為無法再發現新的證據,也看不到什麼新的東西,因此該法官向兩造當事人說:應要結案。

針對這點來說,我認為有好有壞,好處是-若該案子已調查的差不多,確實不應再浪費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時間,減輕兩造當事人負擔。而壞處為若輕易結案,可能有位調查清楚案情的部分,有審判不公或有誤的疑慮。

因此,私認為案件仍應以仔細調查,公平審判為原則去審理案件,倘若案情之事實已顯而易見,則加快訴訟程序腳步也無不可,最重要的是要仔細的審理,確切的調查證據,勿草率結案。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l   在本案中我認為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被告的律師,似乎並未準備好此案的相關文件。因在整個言詞辯論的過程中,被告律師卷宗裡的訴狀、資料,有許多與法官所拿到的卷宗不符,導致審理程序的困難。這是讓我不太能接受的部分,因我認為該律師並未做好其分內的工作,卻使得案子要一拖再拖,不斷的補訴狀或相關資料,也加重法官的負擔,而林法官也提出被告是在拖延訴訟的疑慮,針對法官的質疑,我也覺得有道理。

l   本案我覺得很有趣的地方在於,法官直接教原告何為請求權。在5/27開庭時,原告本人出席,被告則委託律師出席,其未到場。又原告之訴狀,是其親自填寫,原告似乎無法律背景,因此對於法條的解釋以及適用上,並非如此準確,因此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官與原告對於請求權的定義不同,在訴訟過程也產生一些問題,使得原告要重新補訴狀。在這個過程中,我看到訴訟代理人的重要性。法律本非一門簡單的學科,一般人若無法律背景,即便看懂法條,但也可能只限於文字的解釋,法條真正的內容難以清楚理解。而在審理過程中,雖然法官有點不耐煩,但我能理解他的處境,因為要不斷跟當事人解釋法律概念,有時甚至有點雞同鴨講,因此我認為在訴訟進行時,有訴訟代理人對於訴訟的進行較有幫助,當事人也能較快進入狀況。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l   本案一開庭時,電腦設備即不斷出問題。首先是書記官的電腦當機,導致書記官無法打字,延誤審理的進行。而電腦處理好後,卻換印表機出問題,筆錄無法列印,雖然問題後來解決了。但我認為法院可訓練相關司法人員的應變能力,在排解問題的速度上應加快,否則法官的案子很多,若有相關情形發生有可能延誤到後面案子的開庭時間,對於法官及當事人,甚至其他相關司法人員都非常不便。

l   法院設施大致尚可,乾淨整潔。

l   有一點讓我不滿的是,當天剛好碰到陳前總統的開庭,因此庭外有警察駐守,而當天也有老師帶高中學生去法庭觀察,警察以為他們是要去看陳前總統的案子,與學生聊起來,居然說出:「你們是要去看他笑話嗎?他有什麼好看的…」類似的話,以台灣公民的身分來說,我相當不能諒解,姑且不論陳前總統的做為,與該警察的個人想法,但其正在值班,而且還是負責戒護該庭,應以嚴肅態度面對,居然還跟學生嘻皮笑臉,令人難以置信,我想台灣警察的素質真的需要再提昇。以上是我的法庭觀察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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