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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3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陳駿璧、陳邦豪、李媛媛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民事

098

000739

12法庭

言詞辯論

99/06/09

15:30

15:35~15:55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庭採合議審理,共三名法官,開庭時間大致準時,各庭時間間隔緊湊,由於上訴至高等法院之案件通常歷經相當多的審理程序,故在短暫的時間內通盤瞭解案情實屬不易,故我連續觀看了本庭三個案件,決定就上字第000739號案件說明所見。

原告:甲企業

被告:乙

爭議點:被告是否須給付損害賠償

一、  案件內容與辯論程序:

    本案採言詞辯論,法庭中共有三位法官、原告律師、被告律師、書記官、通譯,兩造之當事人均未到庭。

(一)  案件內容:

    本案中,兩造之主張約略如下:

原告律師:

    被告於先前之訴訟敗訴,仍未撤銷假扣押,有所過失,使甲企業因不能出貨而損失一百四十七萬元新臺幣,因此被告應支付損害賠償。

被告律師:

    先前假扣押並非無理由,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且在假扣押時,上訴人仍得使用相關設備,不會造成損害。

 

(二)  辯論程序:

    辯論之初,審判長讓兩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後再度由原告律師陳述,原告律師陳述時,審判長與一旁之法官交談,待原告律師陳述完後,審判長告知原告律師起訴狀有誤,並說:「起訴狀不是這樣寫,究竟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是多少?」,原告律師說:「請求不能出貨之147萬元損害、15萬元假扣押損害、50萬元非財產損失」。照原告律師之說法,總和應為212萬元,然而起訴狀中寫之金額為295萬(或217萬,法官與原告律師提出了好幾個數額),法官有所疑義,於是原告律師開始查找手邊資料,遍尋不著,整個法庭就靜默了幾分鐘,後審判長與一旁之法官建議請求一審時提出的202萬元新台幣損害賠償,不要再請求50萬元的非財產損失,於是原告律師答應了,原告立刻就少請求了50萬元的非財產損失。之後被告律師也沒異議,法官即約下一庭期,結束本次審理。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

    法官相當嚴謹,使法庭中頗有肅穆之氛圍。在審理時,法官相當有效率地問完問題後,在讓人來不及反應的速度下,即約下一庭期,結束審理,又在極為短暫的時間內,審理下一案件。

 

書記官:

    專心打法庭紀錄,整體而言,除法官偶有提示外,效率亦相當高,不會造成審理之耽擱。

 

律師:

    原告律師:看起來很年輕,或許正處於磨練中的階段,但準備資料看起來相當豐富。

    被告律師:無特別觀感。

 

當事人:均未到場。

 

通譯:身兼庭務員的工作,在各案件間,會到外面詢問兩造律師到達與否。

 

庭務員:無

 

法警:無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第一次到高院時,不知刑事庭與民事庭是分開的,因此尋找了很久才找到民事庭,由於高等法院之案件並未如地院多,第一次於星期五下午之參訪未看到審理。而本次於星期三下午再度參訪時,案件顯得較多,據法警的說法,要看高院的審理,最好星期二、三、四去看,否則可能撲空。相較於台北地院,感覺台灣高等法院的人員控管較為嚴格,除了金屬探測門外,包包也要放到輸送帶上去檢測,以防他人攜帶危險物品,儘管較為繁瑣,但可以防止如中國大陸民眾持槍槍斃法官等的事件。

    整體而言,高院的裝潢顯得富麗堂皇,在走道兩旁不乏正在與委託人交談的律師,人員之穿著都較為正式,學生則顯得突兀了許多。

    而法庭中讓我感到與地院不同的是,法官感覺較高高在上,在言詞辯論時,兩造並非面對面進行交互詰問,而是雙雙面對法官陳述意見。亦有原告律師喊起立、敬禮,法庭內之人員便都向法官致敬,但我不知道旁聽人員是否必須跟著做。

    本次之觀察雖較少看到當事人,但看到了律師、法官之間不同的互動型態,不同於地院民事庭之審理模式,高院法庭中明亮,卻帶著嚴肅,以上為我本次於台灣高等法庭的觀察與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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