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0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市高等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呂淑玲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損害賠償

99

重上易

41

13

準備程序

99/06/09

10:00

10:0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因為前一個案子提早結束,所以法官相當準時的開庭,是獨任庭。法官首先向原告訴訟代理人確定請求權基礎,我才從他們的對話中,大約知道整個案件背景是:W女士為P補習班之代理人──原告T之合夥人,卻未經其同意,擅自將某款項匯入Y公司;而W女士又為Y公司之負責人。故原告請求取回合夥財產之外,另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之利益反還。

    法官又不斷追問確認,T先生與W女士是否為委任關係?該財產是合夥財產嗎?W女士是受何人指使?不當得利的請求利益反還究竟是對W女士還是對Y公司?還是兩者的共同侵權行為?在這個過程中,讓我有點搞不清楚究竟是法官沒把起訴聲明看清楚,還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寫不清楚?最後法官整理出原告的三項請求,又詢問原告三項主張有何關係?原告說明這三項請求並非競合關係,都是獨立請求;有點類似剛學到的共同訴訟類型中的「客觀的預備合併」,有不同的請求標的,如果前一順位的請求標的無法達成,則以備位聲明繼續訴訟。

    比較有趣的是,原告似乎要連帶起訴W女士所屬Y公司,但是在起訴書中,卻把原告P補習班一起寫進連帶訴訟的求償對象中;另外,法官和原告訴訟代理人對「連帶給付」一事爭執很久,不知是律師沒有弄清楚連帶給付的請求內容,還是法官認為沒有請求權基礎?當時律師指頻頻表示「再更改」,讓我覺得好像是課堂中的老師指導學生一樣。

    法官提醒原告要證明被告W女士是P補習班合夥財產管理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可以證明被告是合夥人,才有接下來的請求債務履行等問題。最後確定將在8月11日傳喚兩名證人,法官指示兩造應準備各自主張,並且於下次開庭終結準備程序。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本庭中,當事人皆未到場,只有訴訟代理人參與全程。剛開始兩名訴訟代理人很仔細的確認筆錄,大概花了5分鐘的時間,準備的資料夾都很厚。法官則是一副很犀利精明的模樣,不斷追問確定,並且一直提及爭點不在被告出資與否,而在於身分是否為合夥人,如果連身分都不是,那就沒必要繼續訴訟──我對於當事人的關係與請求權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十分模糊;但經過法官一整理,一切就瞬間明快了起來,雖然感覺有點兇,但是法院無非就是斷是非分曲直的地方,釐清脈絡自然是首要之務。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開始在尋找高等法院時,我憑著旁聽蘇案的印象,來到了高等法院刑事庭──我本來以為高等法院就是高等法院,裡面再分刑民庭,沒想到高院的刑民庭卻是各分為獨立的兩棟大樓,這不禁讓我想到老師曾在課堂上提及,「法院金字塔」的訴訟量應該是隨著層級上升而減少,在台灣的實務界卻辦不到,我想若從硬體設備的建築來看,可見一斑。

    進入法庭中,我因為視力不佳的緣故,名知道旁聽席所在,卻故意裝傻做到應訊發言台的後面──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跟我近在咫尺,我本來心想這一庭人如此稀少,替代役又一副在準備考試的用功模樣,我便想混水摸魚穩穩當當的就近看筆錄,沒想到椅子才剛坐熱,那位替代役就來到我身邊確認我是不是來旁聽的學生,隨後要我換到後面的位置。我只好悻悻然的換到旁聽席。我不禁疑惑,如果筆錄以螢幕呈現是為了讓兩造和法官可以確定書記官的筆錄內容正確性,那為何不乾脆架起投影屏幕,相較於多安置兩三台液晶螢幕,一個大大的投影屏幕不是更便利更划算嗎?至少也能夠服務道旁聽的民眾,兼具社會教育功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