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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41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徐福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9

上易

000011

11法庭

準備程序

99/05/03

1410

1405~143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件案子從民國95年開始一直纏訟至今,也經過了相當久的一段時間了,案子其實相當的單純:很簡單的鄰居口角衝突,在吵架的過程中發生了扭打,最後無法解決反而越鬧越大。當初的判決其實就是判定這次的原告獲勝,只是他對地院判決的賠償金並不滿意,想藉由繼續上訴多爭取一點利益。

  一開始的程序跟之前去地院聽時沒什麼差別,法官也先照本宣科的唸過制式化的聲明,可能是法官個人的關係,在宣讀當世人擁有的權利和應遵照的規範實像是說給自己聽一樣,很快速又含糊的就帶過了,雖然說法官一天可能要開超過十個庭,但這邊還是很重要的部份,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向法律相關人士一樣熟知,能再進入正題前先明白、清楚的說一便可能可以省去很多問題。

  接下來法官就向原告確定上訴聲明,並核對上訴聲明是否一致,由於原本的判決已經有利於原告,法官認為如果再行上訴,原告認為被告需要賠償的部份需要扣除原審判賠。原告在抗議了一下後就換被告陳述,由於這次的當事人依我個人看法教育程度並不高,對法律平時應該也沒有在接觸,陳述案情時並不像是在以自己角度說明案情、提出證據,反到比較像是在與原告吵架。

  聽完被告陳述後原告上前提示證物,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一共七十多萬(原審判賠四萬多),在提示證物時,原告明顯看出相當欠缺法律相關知識,再強調自己遭受損害之時,並沒有把相關證物準備齊全,像是驗傷單、醫院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以及計程車費收據等,或是在面對法官提出問題時,還叫法官去看刑事庭的紀錄,這些態度使的法官相當的不悅,口氣也越來越尖酸。

  最後由於雙方準備都非常不足,法官決定先行結束這次準備程序,希望雙方都能將證物備齊、相關嘗試弄清楚再開始審理,在訂出下次開庭的日期之後就結束了這次開庭。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1)出席的各種人員

當事人:共2人。被上訴人1人,上訴人1人。

‚律師:共0人。被告律師0人,原告律師0人。

ƒ法官:共1人。

„書記官:共1人。

…通譯:共1人。

†法警:共0人。

‡庭務員,共0人。

2)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            

  因為這次當事人都沒有請律師協同進行訴訟,所有的事情的得靠自己處理,表現的不夠專業是情有可原的,原告的表現雖然不夠運籌帷幄、處變不驚,但至少還算的上是謙恭有禮;被告雖然有家屬的陪伴,但在面對法官的質詢時還是顯得慌亂、焦慮,每個問都急著回答並且試圖辯駁解釋,中間也不時駁斥原告的論點。

  剛剛已經說到這次的當事人對於法律的相關常識都很缺乏,因此開庭時很多時候都因為不懂流程或是證據準備不足導致浪費時間。面對這種狀況,法官的忍耐好像已經到了極限,在當事人雙方又快要吵起來的時候不耐的插話:「你們這樣一直吵,我也不用審了!這件案子從九十五年就開始審,審到現在都還在吵,浪費多少紙張,浪費多少文字?看到你們兩個這樣吵來吵去,我就不想勸你們和解了!你們要是不放下心中的仇恨,要怎麼和解?你們都說你們談好了,是對方沒有誠意要和解,但我看到的不是有沒有誠意的問題,明明就是願不願意!不要再跟我說是他沒有誠意,你們自己都不願意!」」另外在面對當事人回答問題時,竟然用:這我早就在刑事庭講過來回答,法官也顯的相當不悅,「你們過去的審理記錄都在這裡(指法官桌上),妳應該是自己來翻檔案紀錄,告訴我是在哪一本的第幾頁,而不是要我自己找,我是法官,不是妳的個人律師!」在大聲說出這段話後,當事人很明顯被嚇傻了,但嚇歸嚇,面對之後問題回答的方式還是很難讓法官滿意。

  通譯及書記官兩人從頭到尾都是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一般來說,如果不需要幫忙翻譯的場合,通譯有時會幫忙傳遞證物等等,但這次的狀況不但不需要翻譯,連證物也沒準備幾件,完全不需要他的幫忙,因此在開庭的時候感覺都是在發呆;書記官做的事情一向簡單明確-紀錄開庭中所發生的事。但這次的書記官對於當事人國台語交雜使用、不按照程序陳述的狀況顯的相當困惑,常常需要法官提詞,雖然說以法官的話重新敘述一遍能讓整體流程見諸紙本時更為流暢,但是法官重新敘述過的往往與原意不完全符合,這也可能時些地方法院會直接忠實記錄當事人的反應(台語)的原因。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從一進門就能感受到它的霸氣逼人,建築的外觀融合了古羅馬建築,形成了一種莊嚴肅穆、但又不失設計感的建築。內部的陳設相較於地方法院來說也氣派的多,門口的警衛也較為嚴格-同樣是帶照相機進入,只有在高等法院被要求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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