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旁聽學生班級座號:40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法  官  鄭雅萍 劉坤典 徐福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損害賠償

99

8

8法庭

 

宣判

990531

1100

1100~1130

 

1.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由於是二審宣判的關係,採合議庭制,總共有三位法官,其中鄭雅萍法官為審判長。這個案子大概的狀況是原告甲在鋒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被告乙為公司的協理。甲因為販賣公司已經不販賣之產品給客戶,被告乙在邀請大家共同開會時公然對甲大聲咆哮:「這種產品我說了算,早就說不賣了」、「連CEO(即鋒厚公司執行長梁俊雄)都不敢來問我Robert」、「Robert我就是有兩把刷子,不怕CEO fire我」、「CEO就是需要我,有種叫他來fire我」、「我如果是妳就自己寫辭職信離職」、「有種就走人」、「妳這麼不要臉」等語,造成甲人格受辱、精神損害,離職後長期找不到工作等等狀況。法官對於兩造的問話態度都是一致的,還算平和。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當事人中的原告與被告都提早到庭,難免不了又是爆發口角衝突,乙認為甲在法官面前誇大、渲染事實,而且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根本就是敲詐等等話語,而甲同樣對於乙的態度不以為然,在開庭中,兩造若有涉及人身攻擊的話語法官都會予以制止。當事人講話的速度非常快,書記官打字有點慢,以致於宣判進度有一點慢。兩造僅有原告與被告,並沒有律師在場。最後法官宣讀判決書,宣示本案經過言詞辯論及三位法官斟酌證據之結果,在朗讀主文也就是最終宣判結果,然後再朗讀法官判決的立論及依據和理由,主文內容是:被告應給付原告兩萬餘元作為損害賠償費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並且裁定全案不得上訴,被告乙臉上顯露無奈也沒有很激動的情緒反應,也許是因為沒辦法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3.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最大的差別可能就在於,高等法院來開庭的人遠遠少於地方法院,民眾也進進出出的比較少,法庭的燈光算是明亮的,可是走在走廊上會比較陰暗,加上沒有太多人出入。

高等法院的便民服務措施有一些圖表會在走廊上,像是關於各聲請事項工作服務的流程圖,陳列聲請書狀、範例、提供聲請表,以及提供一些關於法律常識的專業期刊與書報等等,便民服務處也有專業的人員會協助民眾進行聲請事項,或提供諮詢服務等等,畢竟二審跟一審上某些訴訟程序是不同的,這樣的便民服務也是法律保障人民權益很好的方式之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