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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事訴訟程序】 兩造為原告及被告,獨任庭:獨任法官(由一個法官進行審判,只見於一審程序)通常會直接行言詞辯論程序,但是在程序中從陳述、爭點整理(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聲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到辯論。

如為合議庭:(三個法官,見於二審程序),那會先有一位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進行兩造陳述、調查證據聲請、調查證據。三個法官時行言詞辯論程序,由兩造就事實及法律進行辯論(進行雙方主張作綜合的陳述)。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民事法庭


收文:  
原告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並繳納裁判費

分案:  法院分案→ 受理、法院分案 <約1至3天>

形式審查(是否繳納裁判費用、是否為該法院管轄)→調解庭(部分類型案件

必須先經過調解,EX:離婚、金額小於新台幣50萬元的財產權案件...等)→

法官開庭:  法院通知兩造開庭→


◎    證據的堪察及蒐集:  被告答辯→

準備程序庭(實務上先召開準備程序庭的情況較少)→

受理法院寄發準備程序庭的開庭通知給兩造當事人<如有資料補充,於備註>

一般準備程序會比較久<快的1、2個月,慢的半年以上也有

言詞辯論庭→ 如果法官認為他想要的資料都有了,就會進行言詞辯論庭開庭

然後才分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而言詞辯論視情況次數不一.簡單說.收到傳票後大概10到14天再開下一庭.言詞辯論會比較短 <最常見約1~2庭>

辯論終結.訂期宣判:  言辭辯論終結→

有時雖定宣判,但法官認為有必要再開辯論,就會再發通知再開庭

判決確定發函.或不服上訴:  判決→

P.S:每個程序約為多少時日則依據案情複雜程度有所不同,目前司法院就民事訴訟部分規範法官審理案件期限,大致如下:

1.        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十個月。

2.        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一年四個月。

3.        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二年。

4.        民事抗告案件:六個月。但破產事件及公司重整事件之抗告案件:一年四個月。

5.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原則是新台幣10萬元以下)第一審審判案件:六個月。

高院民事集中審理

  過去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常讓人感覺漫長而無效率,為改正此項缺失民事訴訟法修正改採『集中審理』制度,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開庭時不用再審理,法院只就當事人有爭執的部分來進行審理。法官在調查證據以前,應該協助當事人整理案件的爭執點,將訴訟案件雙方爭執的地方,告知當事人,只就有爭執的事項來審理,使案件不會散漫的進行而沒有效率。遇到當事人的主張或者是陳述有不清楚的地方,規定法官應該使當事人為完整的說明,使當事人的真意能向法院完全的表明,法院也不致誤解當事人的意思

如此,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舟車勞頓及費用,提高民事審判的效率。

『集中審理』,係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暫不開庭,由兩造先行交換書狀至相當程度,再由法官定期審理,在開庭前,雙方已先將爭點釐清,並提出證據,待正式開庭時,只需就爭點提出答辯,如此,只需集中開幾次庭,即可以結束。為使訴訟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書狀致遭受不利益,當事人提出於本院之準備書狀、上訴理由狀、答辯狀、爭點整理狀、爭點整理結果
摘要狀,請依相關方式記載,並以影本直接通知對造;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書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又所提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所提書狀及書證如有不能直接通知對造之情事,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聲請由本院送達;如無法提出該相關書狀時,應具狀向本院說明理由。

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一

案類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民事

097

重上

003xx

第七法庭



準備

程序

08/11/28

9:30

9:30~9:45

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新莊某住商混合大樓-管委會   當事人:新莊某住商混合大樓-地方戶

法官:林金五 (準備程序,獨任)

書記:張淑芬

通譯:劉國慶

事由一 -損害賠償

大略︰ 新莊某住商混合大樓-部份地方戶,未繳納07/01/01~07/12/31之大樓共同部份及部份約定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

基礎:07/01/01~07/12/31

爭點: 1. 地方戶幾戶,商場戶幾戶

       2. 所有權

       3. 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包含所有權人、使用人及管理人),有無刻意不通知特定所有權人

4. 開會時人數、程序合法問題

5. 共同部份及約定部分

6. 管理委員會相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資料

法官︰ 一位,(準備程序),最後才開口,要兩造備妥全部相關資料,下回開庭審閱。

相關資料大略整理如下:(族繁不備)

1.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申請書表
2. 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3. 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4. 規約。
5. 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
6. 建戶登記謄本
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情形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

書記官︰一直瞪著原告訴訟代理人,可能是因為前一庭未完前,那原告律師就拉著一堆卷宗走進來又走進出去,而那車聲音很吵。書記官無逐字打,也無打很多。

通譯︰無表示

法警︰當庭未看到法警

庭務員︰進進出出的

兩造︰出席者未知是否為相關人,皆未發言,皆坐列於律師後方(旁聽席),與律師竊竊私語。

原告律師︰聲明已附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大廈資料、訂定規約、部份地方戶未繳納單據..等, 強調部份地方戶確實擁有所有權,管委會於會議前依規定通知所有權戶,其決議資料並另行通知所有權人。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同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被告律師︰ 以條列式提出說明  (相關資料大略整理如下:族繁不備)

1.  主張:地方戶與商場戶幾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6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2.  會議決議或規約不明

3.  有無招開會議,開會人數?程序合法問題?

4.  管委會於部份根本無管理之實 ex:地方戶電梯無運作、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5.  多次向管委提出調閱規約、會議紀錄、會計帳簿、財報、公安及消安文件

事由一.旁聽心得分享

整個事由從開庭前兩造就在外頭吵,當然只有雙方律師發言,但一直聽不太清楚他們在吵些什麼,原以為雙方律師是在演戲給兩造看,不過一開庭就針對對方事由進行攻擊,直到訂庭期出了庭還在吵,如想坑殺兩造的話,這樣的案子應該不會開門見山的提一大堆相關資料出來,猜想有可能兩位律師都是當事的相關人士。此事由雖然一開庭雙方律師就一直急於攻擊與說話,但整件事也在吵鬧中難以釐清真正的爭點,而原告律師已上了年紀(後面相關人年紀更大),發言時我始終聽不太清楚原告律師在講些什麼?

且相關資料繁瑣,法官也是到最後時才發言,提出雙方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整理過的),爭點才有些明朗。而雙方都未提出地籍資料與建物竣工圖,與規約、會議紀錄日期、人數比例...等,照目前的資料看來很難區分地方戶之權利義務,再者管委會非大型保全公司,其請求調閱相關文件時,有無依其規定與擅盡相關職務範圍,皆是有待釐清的;然未依條例或程序自行訂立規約時,其規約法律效果當然無效,損害賠償當然不成立;但如只是管委會未盡管理人職務或部份職務時,地方戶又該如何主張?那又回到區分商場戶與地方戶最基本的問題-雙方的權利義務行使。(全案可上訴至第三審)

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二

案類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民事

097

重上

005xx

第七法庭



準備

程序

08/11/28

10:10

10:10~10:30

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X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XX堂股份有限公司(影音通路商)

法官:林金五 (準備程序,獨任)

書記:張淑芬

通譯:劉國慶

事由二 -損害賠償

大略︰ XX狀元DVD於台灣發行時,被上訴人XX堂公司(影音通路商)未依約定,其片頭與片尾曲放置非原先約定之曲目。

基礎: 05/10/01 XX狀元DAMO帶

爭點: 1. 契約約定有無於XX狀元於台灣上影時,播放於電視台時是否為原先約定之曲目。

       2.  XX狀元DVD於台灣發行時,其片頭、片尾與插曲是否為約定之曲目。

       3. 其契約內容發行部份,是否只提及XX狀元DAMO帶交付。

4. 兩造原先約定之XX狀元片頭與片尾曲之曲目。

法官︰ 一位,(準備程序),聽完雙方律師說明後,要求兩造與雙方律師,法官來提問問題,予雙方回答,並要求書記官重新記錄(兩造與雙方律師同意),與雙方律師於下回開庭時,備妥言詞辯論意旨狀。

書記官︰從開庭就被雙方律師要求改來改去,原因僅是因為爭點雙方都說不清;後來法官直接做爭點釐清的問答方式後,整個要旨只剩短短幾句,而兩造才滿意。

書記官無不悅狀,似乎司空見慣。

通譯︰無表示

法警︰當庭未看到法警

庭務員︰當庭未看到庭務員

兩造︰僅一名關係人坐於被上訴人席,未和與被告律師太多互動,但針對於XX狀元於台灣上影時,播放於電視台其片尾曲表示業界習慣上很難符合原告說法,並請求可於下次開庭時,請X茂公司友善XX沈先生直接說明業界實務狀況最為清楚洽當。

原告律師︰當庭表示XX狀元DVD於台灣發行時,其片頭與片尾曲放置非原先約定之曲目,雙方約定XX狀元DVD其片頭與片尾曲放置其約定之曲目,XX堂公司並無履行。

被告律師︰ 提供XX狀元DVD DAMO帶、原聲資料光碟於法官席案上,並要求法官可直接播放勘驗,雙方約定XX狀元DVD其片頭、片尾與插曲放置其約定之曲目,XX堂公司已經履行,並交付完成予X茂公司。

事由二.旁聽心得分享

此事由一開始雙方律師各說各的,但無激烈的攻防,庭後於外也無奇怪的互動或爭議,只不過整個案子對他們而言就是照本宣科的例行公事,庭外原告律師也回報下次開庭需準備資料予X茂公司;只是看似雙方皆為國內音樂界老牌公司,照理說類似的業務應有相當之默契與信任,有何故弄到二審法院令我十分不解。

就爭點來看︰

1.  XX狀元DAMO帶之片頭片尾曲約定部份,當庭再未播放勘驗時,就不爭議;

DAMO帶交付亦不爭議。

2.  XX狀元於中國發行時與電視台播送時,片頭片尾曲約定部份亦不爭議。

那就剩下XX狀元於台灣通路發行時與電視台播送有無約定需約定曲目,但事由整體看來,二審雙方當庭都有呈上證明資料於前,連法官都可於訂下庭期前說回去再看DAMO帶的情況看,未何不呈上當初契約內容加以確認就可得知雙方是如何約定履行?亦或是兩造雙方由於合作默契,此事當初僅做口頭定,DAMO帶XX堂公司完稿後,交付X茂公司,然後電視台播送,DVD發行,收錢完工;但在台灣播送時,部份集數片尾曲和插曲與原DAMO帶不符,所以鬧上法庭。

當然上述為我個人意測,於台灣放送時,已於07年,電視台可能因檔期是否在中途替換片尾曲目,這也是常見情況,而是否涉及電視台與XX堂公司約定,或最早X茂公司與XX堂公司之約定;我認為才是本案需釐清的重點。再者,有關XX狀元於台灣DVD發行,涉及地域發行權,其最早X茂公司與XX堂公司約定項目,是否只明定其地域發行權,而無片花製作、音樂等相關細則,亦為本事由需著重的要點之一。

(當庭初步不傳喚沈先生說明業界情況,全案沈先生非相關人士,可能只是他比較有名)

P.S  推估兩造非出資人與著作權人關係,X茂公司可能為被授權人,行使被授權範圍之訴訟上之行為;然XX堂公司與X茂公司為契約關係。

參考資料

www.judicial.gov.tw/                 司法院

http://210.69.124.203/ipr_internet/    智財院

http://tph.judicial.gov.tw/system.asp    臺灣高院

http://ksh.judicial.gov.tw/             高雄高院

http://ksd.judicial.gov.tw/             高雄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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