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張蘭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交貨契約 |
104 |
重上 |
807 |
台灣台北高等法院第14法庭 |
溫 |
言詞辯論 |
105/4/7 |
1030 |
1030~110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開庭時間:上網查詢開庭時間最早為早上九點開始,因為先去地院觀察,所以選擇十點的案件進行觀察。
合議庭:共有三個法官,審判長為主要詢問案件的角色,法官進來的時候,庭務員會請大家起立,並宣讀開庭的相關資訊。
問案與答辯方式:法官先簡單說一下案子的進度,針對上次開庭後之爭點進行答辯。我觀察的案子為買賣契約在交貨上的爭議,其買賣金額龐大且屬長期合作之買賣關係,在這個案件的觀察,比較多是辯護律師的攻防,法官僅扮演發言權的引導和爭點的釐清及確認。兩造律師多能了解爭點之所在,但沒有要達成共識的意思,不斷的主張自己的論點。
爭點討論:交貨方式是否違反契約?上訴人主張契約上共是分成十期共十批的貨品,貨品的原料國為泰國,由於先前泰國政變(契約上有明定因戰爭、戰亂其他補可抗力之因素得終止契約),因考量投資風險之相關問題導致貨品供應不及,於第七批貨品交貨時間延後40天,廠商有申請交貨期限展延(契約中有明確規定可申請展延),為此廠商有臨時向澳洲進口貨品,然而被上訴人不接受澳洲的貨品,導致廠商僅能轉而回到泰國,同時廠商也即時向印尼、越南等其他東南亞國家尋求貨品的供給,然而除了其他國家非貨品之原料出產國所以供應仍不足,重新開拓貨品來源的程序繁瑣,重新與泰國廠商訂貨亦需要程序和時間,因此八、九、十期的貨品應如同第七批順延。惟簽約當下雖為十批的貨品,但並未要求廠商要一次備齊十批的貨品,同時每一批的貨品並非分割之關係(第一審敗訴之理由為法官認為每一批的貨品是分割的),此買賣契約的進行方式為交貨→付款→廠商在訂貨→交貨→付款,可以了解到每一批的貨品供給是環環相扣的,因此請法官裁量履約時間的合理性。被上訴人主張第七批澳洲的貨品不接受是因為尚未檢驗合格,且第七批的貨品已經展延,廠商應有足夠的認識應先為八、九、十批的貨品做準備,且契約中並未規定要使用那些國家的貨品,故廠商應自行尋求貨源,同時契約中提及之戰爭、戰亂之不可抗力之因素為台灣與其他國家之戰爭,導致無法停港之事項,而非適用至採購時之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上訴人所提之問題均為廠商履約能力之問題,不能要求被上訴人共同承擔風險,為此被上訴人也以1200萬高價收購市面上的貨品以避免又向第三方違約。
流程:法官說明案件情況→上訴律師說明→法官釐清→被上訴律師辯護→法官釐清→上訴律師說明→被上訴律師辯護→確認下次開庭時間→結束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一、問案態度。
法官的問案態度公正公平,沒有太多的話語。在等待開庭的空檔有到其他進行觀察可以發現另一庭(建上 75 法官 李媛媛 準備程序)的法官就有說服上訴人和解之意思,因另一庭的當事人有出席,法官三至四次的詢問律師和解金從120萬降至80萬之意願,上訴人律師說明尚無法決定,法官回應「當事人不是在後面嗎?」並也說明繼續打官司也不一定會贏,我認為法官的語氣有些暗示雙方進行和解是最好的方式。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
兩造律師都很清楚爭點之所在,到底交貨是否違反契約,我認為雙方律師之論點確實都有其道理,然而,我也知道法律似乎不是談到道理的,可以發現在法庭觀察的時候最常提到的是契約上有無約定,所有的爭點都是根據契約內容進行爭論,但契約之文字又有不同的解釋空間,此時僅能期待法官能夠多面向的考量,使兩方的傷害降低。
3. 其他旁聽心得
我認為高等法院的設備相對齊全,開庭資訊相當清楚,而且高等法院民事庭當事人出席的比例明顯比地方法院高,不知道是不是我剛好旁聽到比較多人關注的案件,這個交貨爭議除了當事人外,也很多人進來旁聽。另外,門口的法警和志工都相當友善,跟他們詢問問題他們都能正確、迅速的解答,相當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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