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65
旁聽法院名稱: 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林玉珮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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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重上更檙 |
107 |
台灣高等法院第五法庭 |
卯 |
準備程序 |
105/6/6 |
4:20 |
4:10~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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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由於兩造的訴訟代理人都已抵達因此提早開庭,本庭為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自審理,本案的爭點在於兩造之間的仲裁協議是否成立,被上訴之訴訟代理人,主張:兩造之間確有仲裁的關係存在,且未有任何證人否認以達成仲裁協議,對造則有相異的論點,依當時所訂定的契約,必須以中文書面的形式,使得交付仲裁,因此在會議中當事人並沒有進行仲裁的權利,法庭以相互詰問的方式進行,法官在訴訟進行中也會適時提出自己的觀點,且也會適時提醒論述上的問題,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顯然對自認的認知有問題 ,因此持續遭到法官詢問,法官闡明後,兩造才了解彼此的想法。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1法官的態度良好,且願意指證訴訟代理人文字上的疏失,本庭唯獨任制,被上訴人之律師有言詞上的問題因此屢屢遭法官指正,看起來應該是較為年輕的律師,因此經驗仍不足。
2法官有充分的執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盡的職責,在聽訟時也認真 的閱讀由訴訟代理人所提供的資料,並隨時提出自己的疑問,足見相當用心。
3法官有特別詢問我為何用筆電紀錄,可能是因為擔心是監督人員到場,然而的詢問也讓我懷疑是否因為旁聽席上有人,才如此認真。
4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曾想表達意見,然對造並未陳述完畢,因此法官以職權要求應讓其中一造陳述完畢,對造使得提出自己所想補充的論點。
5兩造的訴訟代理人都相當理智,並未產生任何大型衝突,其陳述意見的態度都還算理性。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本庭為程序準備庭,因此只有兩造的訴訟代理人到場進行訴訟,一般來說,訴訟代理人因為是專業人士,因此應該相當理解訴訟的進行流程,整體來說訴訟的進行相當順暢,訴訟進行中,法官並未提出程序不正確的聲明,使我對訴訟的進行有所改觀,在過去,我總認為法庭上是混亂的,法官必須乎相當多的時間進行秩序的管制,然而,也或許是因為只有懂法律的人在場吧,如果是一般民眾或許就會呈現截然不同的狀況。
在法庭上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一直強調對造得當事人早已「自認」,因此屢屢被法官糾正其用詞不正確,直到庭期終了前,才將自己的言詞進行修改,我認為「自認」一詞,對於一名通過律師高考的人應當是相當基本的詞彙,我質疑:律師今天對於自認一詞的謬稱,很有可能是故意的,為了提升自己的證據力,畢竟在自認的情況下,其澃力是相當強的,律師或許是想賭看看法官到底有沒有專心聽訟,然而卻踢到了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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