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4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鄭威莉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5 |
上 |
516 |
臺灣法院第15法庭 |
律 |
準備程序 |
105/06/23 |
1430 |
1428~1445 |
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我聆聽的開庭案由是「拆屋還地」,本案得上訴人並未親自出席、而是由訴訟代理人出席說明,訴訟代理人說因為此案件所有事務都是由他來承辦、上訴人只是掛名,而訴訟代理人跟被上訴人很明顯可以看出都是年長者,訂於下午2:30進行開庭我認為蠻適當的,但是由於被上訴人是白髮蒼蒼的爺爺,很多在訴訟過程中使用的法律專有名詞或是法官的問訊方式他都聽不太懂,必須由陪同的律師先翻譯成台語、再由翻譯將被上訴人的話翻譯成國語來向法官說明,這次開庭的庭類是準備程序,在訊問過程中,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雙方都針對此案係爭之土地及房屋強烈的表達了自己具有其所有權,而在法官檢視相關資料時,有提及因此案雙方對於案係爭之房屋及土地所產生的糾紛而牽連的其他案件過去在基隆地方法院審理的結果及判決書內容,可以得知此案雙方彼此對於之前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判決都有其不滿之處、不斷對於基隆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質疑跟反駁,被上訴人還以台語激動的指責上訴人的言詞都是胡說八道,被上訴人的律師也對基隆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書提出他們的疑問,法官在分別訊問兩方是否都將資料及證據呈上結束後,決定了下一次將於7/5下午3:20進行言詞辯論,就結束了這次的開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看起來似乎資歷很深、辦過許多案件,所以在問訊過程中似乎較為草率,雖然該問的事項都有問到,也一再地確認兩方是否都以陳述自身意見完畢,但我從旁聽者的角度來看,不免會覺得法官有點「趕時間」的感覺,雖然看到法庭外面的庭期表,確實是一場接著一場、我聆聽的是下午第一場,可能是為了避免拖延之後的開庭,而且這場開庭的庭類是「準備程序」,法官似乎是想確定雙方的立場跟所呈上的資料證據確實與否後,即迅速決定好下次開庭的時間,再行進行言詞辯論的部分。因為我是先聽過地方法院再來聽高等法院,我覺得兩個法院的法官在聆聽當事人雙方的言論時,似乎大部分的時間都是著重在逐字確認書記官所記載的內容,常常會因為漏聽了當事人的言詞,再請當事人陳述一次,但我在旁邊也常常發現當事人第一遍所講的跟第二遍講得有所出入,並不是故意更改發言內容,其實就只是像一般人講話一樣,雖然意思大抵相同但偶有幾個字幾個詞稍作更改,我不知道這樣對於案件的判決會不會有所影響,但我想,在法庭上所說的字字句句應該都要非常仔細斟酌吧,畢竟他們所言的一言一句都會變成呈堂證供、也會有可能因為細節而成了訴訟成敗的關鍵。
在開庭前,因為我不確定這個法庭審理的案件是否可以供旁聽(我在高等法院內尋找可旁聽得法庭時發現,關係到分割遺產或親子關係確認等等關於家庭隱私方面的法庭都會把門關上、掛著程序不公開的牌子),所以我先詢問了坐在裡面的庭務員,後來開庭後發現庭務員就是通譯,我不確定是否高等法院的每個法庭都是如此,但地方法院的庭務員就是專任於庭務方面的事務,並不是由通譯兼任。而各個法庭的庭務員在開庭前都會走出法庭外復訟案號及當事人還有律師的名字,也會在開庭前即結束時請大家起立向法官致意。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因為先去過了地方法院,再來到高等法院時,很明顯可以感覺到高等法院的設備都比地方
法院完善許多,從一進大門的檢查程序來看,包包所持物品的查看:地方法院是人工檢查、
高等法院則是由儀器檢測,高等法院的每個法庭裏面大小幾乎都差不多,也有很明顯的標
示記者席、旁聽席及證人鑑定人席,每個法庭外面也都是電腦化的明示著此法庭的庭期,
還有每場開庭的錄音開始及結束時間。
法院內設置的律師休息室也相當正式且注重隱私,每一個法庭外也都有設置椅子供當事人
等候,高等法院地下一樓也有設置咖啡廳及簡餐館,提供完善的休息及用餐環境,尤其在
二樓的挑空大廳的等候區是一排排沙發,旁邊也有提供報紙雜誌跟老花眼鏡,可以說是相
當貼心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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