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李瑜娟 許紋華 王怡雯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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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上易 |
001375 |
台灣台北高等法院第14庭 |
誠 |
言詞辯論 |
105/05/25 |
0915 |
091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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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因為此庭是第二審,所以是合議庭,而整個過程其實都是由中間的審判長在主持一切詢問的過程,其他兩位就是所謂的陪席法官。而在高等法院的部分,其實我們去聽了兩次,因為第一次去聽的時候雖說是言詞辯論,但是很多都說如訴狀所述,所以我們很難理解到底那個案件實際發生了什麼事情,但是第二次去聽的這個庭,它就比較真的有在言詞辯論的感覺,至少可以從法官在詢問兩告律師的過程中,理解案件大概的事情。當天出庭的只有原告律師及被告律師,當事人皆沒有出庭,此案件也沒有證人。在兩邊律師的最後補充的言詞辯論中大概可以理解出此案件的原告為台北縣私立○○護理之家中的一位被照顧的植物人,而被告即為台北縣私立○○護理之家,此案件的爭點在於被告錯置鼻胃管灌食牛奶,導致原告吸入引發肺炎,認為是被告沒有盡到照顧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侵權行為的責任,而此案件在一審時是原告獲勝,被告申請上訴,上訴人堅稱其有盡到照顧之責任,是因為原告本身即年老體衰,才會吸入導致肺炎,所以請求法官重新判決,但在被上訴人也提出當時緊急送醫急救後,醫生從氣管及胃抽出牛奶的事實,認為確實是被告的錯誤才導致原告引發肺炎。在聽完兩邊律師的說法之後,我自己是認為感覺確實是護理之家的缺失才導致這件事情的發生,似乎應該維持原判決的感覺。法官最後說此案件在6/22的上午10點會進行宣判。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次法官有三個人,兩個是陪席法官,中間的法官是審判長,主要偷是由中間的法冠在主持整個開庭的程序,也是由他來詢問兩邊的律師,法官的態度十分和善也十分公平,不會有什麼先入為主的觀念去對待原告或是被告。
而原告律師和被告律師也都是在很和平的言詞辯論,沒有什麼口出惡言或是激烈的言詞,主要就是再把自己的主張說明一次,讓法官在最後宣布本庭結束之前再了解兩邊的訴求。
本庭的書記官就不像之地方法院的書記官需要法官一字一句的念才能打下來,這位書記官能夠自己聽到的同時就記錄,反應很迅速打字速度也很迅速,這讓開庭的程序更加順暢也不會花費過多的時間在等待書記官。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我覺得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差別在於距離,不知道為什麼感覺高等法院的法官離旁聽席非常遙遠,就連證人席似乎也變的非常遙遠,自己是認為可能是因為這是二審,一切其實感覺都比地方法院來的更謹慎,也給人更嚴肅的感覺。還有一個差別很大的點在於電腦,在地方法院時就算坐在旁聽席也可以看到證人席上的電腦內的記錄,這讓旁聽的人也可以從記錄中更加了解整個過程,但是高等法院電腦離的很遠,也非常小,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但是也因為第一次旁聽高等法院,也才發現原來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庭是長的有所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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