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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41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洪文慧、藍文祥、賴秀O
              
  (因角度問題未看到第三位法官全名,非常抱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3

上國申

000003

臺灣高等法院
6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10

1520

15181531

 在旁聽完兩場地方法院之民事庭後,我直接前往高等法院旁聽。亦感受到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之差距。
  本案之上訴者,因其子於民國97年9月8號,因精神疾病而自殺。根據其子留下的日記與同梯的證言(其子多次於部隊內崩潰大哭,以及常被長官責罵和處罰),上訴者與律師認為其子會患上精神疾病並自殺,和部隊的不當管教有因果關係(本次開庭上訴者一直強調於"因果關係",否定被上訴者認為的"只是個案偶然發生"),故要求國家賠償。而被上訴者則提出其子早於民國96年就被台大醫院診斷出精神官能症,故生病和自殺不一定和入伍有關。且軍中的輔導員曾多次表達關心,但其子都回應沒問題等。但上訴者律師又提出,該台大醫院的診斷有交於馬偕醫院評定過,認為並未使用相關精神疾病藥物與治療,可能是誤植。而對於一個曾多次於同儕間崩潰大哭的人,輔導員竟認為沒問題,顯示出軍中輔導制度有所缺失。法官最後宣布將於5/24,16點宣判。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高等法院之案件相較於地方法院,在程序進行上更加的流暢,我猜想,這或許是因為雙方都已經很熟悉案件,因此,當事人不用再釐清各自的訴訟標的與目的,能夠直接聚焦於希望的訴訟結果上,所以才能清楚地向法官各自表述,闡明自己擁有的證據以及認為的真相,交由三位法官去判定事實。和稍早旁聽的兩件地方法院民事庭相比,我覺得此案很有言詞辯論的感覺,先是上訴者的律師依擁有的證據說明為何會再上訴與其所求,再由被上訴者(律師)依對其有利的證據,說明對案件的想法,再由上訴者回應其擁有的證據。最後這些言詞辯論,都將納入法官決定判決的資料中。短短的13分鐘之中,雙方在問案和答辯上,思路都很清晰,表達也都很清楚,對於爭議的重點,亦有交鋒,試圖依對己方有利的方式去說服法官,整體流程十分順利。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本次開庭有三位法官,而合議庭之審判長為藍文祥法官,其口條和音量都很清晰,亦能感受到三人都有專心聽訟,亦有給予訴訟當事人回應對方闡述的機會。
當事人:本案之上訴者有到場,但都交由律師代為發言。
律師:我認為上訴方的律師十分厲害,雖然一開始好像有些緊張,但一進入狀況後,不但口條清晰,亦能充分使用擁有的證據,如講述洪文璞日記中因不當管教而產生的轉變(從仍會自我勉勵到染上精神疾病),亦透過證人的證詞主張軍中常出現不當管教等等。律師不斷強調自殺與不當管教間的因果關係,使人能清楚地明白上訴方的主張,以及為何會要求國家賠償的原因,十分有說服力。而律師亦能對被上訴方律師的發言進行回應,也能感受他對於本案的熟悉度和充足的準備。
被上訴方的律師口條雖然也很清晰,亦擁有對自身有利的證據,但對於上訴方對其發言的回應(爭議)並未再加以回應,好像就喪失了一些說服力。
書記官、通譯:本庭中亦無發生書記官跟不上記錄的狀況,而通譯仍負責傳遞資料等工作。


3.    其他旁聽心得:
(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因為這次我是在旁聽完地方法院後,直接去旁聽高等法院,更能感受到兩者的差距。例如在安檢方面,高等法院好像更加地注重。地方法院只有單純地要求打開包包查看,但高等法院卻會利用機器掃描內容物,並要求寄放危險物品(如刀片、剪刀)。這也是我第一次被要求要寄存物品(鉛筆盒內的美工刀)(我覺得門口保管物品的警衛十分的親切!)。而高等法院每一庭前面都有電子螢幕,顯示本日的開庭狀況(開完庭、開庭中、下一庭等),讓人能很清楚且方便地確認開庭的時間,是否有延遲、提早或錯過,這在地方法院好像不是每一庭都有裝設(抱歉有些不確定)。
  而本次,最讓我印象深刻的還是旁聽的案件本身。這個案件並不是我刻意選擇的,而是在旁聽後、根據當事人的言詞辯論,才明白訴訟的是什麼案件。當下我已十分難過,事後看了相關資料後,更使難過化為震驚。洪文璞事件,雖已有多人受到判刑,但訴訟仍未結束,即便過了多年、至今仍在進行,顯示出訴訟的過程是冗長的,對於受害的家屬而言,這樣的心痛,不但永遠無法受到填補,就連何時才能真相大白,也無從得知。
  我很喜歡上訴人律師的一段話,他說"雖然這只是個案,卻是有可能影響整體社會的。但若社會認為軍中不當管教是不對的,軍方卻一再強調這只是偶發的個人問題,又要怎麼改變社會、影響大眾呢?"我很害怕,是不是所有的問題和迫害,終將用個人問題、抗壓性不高來結論,讓所有的痛、所有的不公,都被埋沒於眼淚之後,使悲劇一再發生,無法讓避免的程序和方法制度化。上訴人律師提出的證詞,亦使我感到震驚,他說"有同梯表示,曾聽到長官這麼說:我不怕你們去申訴,要去就去吧,我還是能整到讓你們進精神病院。"當一國的軍隊用這樣的態度去對待人民,又要怎麼讓大眾安心地讓親友去當兵、或是無憂地受到國家保護呢?當國家不把我們視為人時,人民又該如何去信任國家?我相信不會只有部隊內藏有許多問題,而是整體社會、整個國家,都有很多我們看不到,或是忽視的問題,亦有著很多受到迫害卻無法伸張的人們,對於這些受害者,該如何去解救,給予合理的賠償和真相,不僅僅是靠人民的努力,更需要從整體國家、政府和社會結構去改變。即便這很難很難,卻是我們一定要去注意、去嘗試以及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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