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2
旁聽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謝永昌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4 |
上易 |
300 |
第17法庭 |
商 |
民事 |
1050611 |
15:50 |
15:30-16:2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事件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開始前我們就已經在外面等候,且剛好與上訴人家屬坐在一旁,聽到上訴人家屬對上訴人(為一位老奶奶)說要裝得很可憐讓法官同情你,這讓坐在一旁的我們感到有些啼笑皆非。
此庭法官為獨任制,因為兩造當事人皆為中老年人,因此幾乎全庭都用台語進行,我本身台語不是非常好,所以很多東西聽的滿瑣碎的,大意爭論點在於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產生糾紛,而上訴人被被上訴人打了之後,牙齒斷掉,要求30萬的醫療治療費用,前一庭判決僅10萬左右;而被上訴人則主張上訴人之牙齒原本因為年老有相關之病症,是被拔掉的,另外法官一直詢問上訴人,去看牙醫後知道斷掉的牙齒是連同牙根拔除(被拔除機率較高)還是斷掉一節(被打斷機率較高),而當事人似乎不明白法官的意思,因此一直在此爭點上打轉,並向自己坐在旁聽席的家屬眼神求救。
在此情形之下,且雙方一直在給付費用的數目上爭論,法官當庭決定進行和解程序,和被上訴人以及上訴人不斷說明這個訴訟若是繼續打下去,所花的時間費用並不會低於勝訴後所得之費用,詢問雙方是否願意以18萬和解,之後便是一般的和解程序。
在此不得不讚賞下法官的當機立斷,在兩造吵得正兇時適時介入,並說服他們和解,對於被上訴人而言,其負擔費用雖較第一審高,但也不用因此在一直跑法院,對上訴人而言,雖然沒拿到請求之30萬但在法院上之和解等同判決,有強制執行之效果,因此多了份保障她至少可拿到18萬。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當庭的法官為獨任制,僅有一位法官,配有一名書記官及通譯人員,在此庭案件中,
通譯人員為一位叫年老的老先生,相近於之前在地院看到的那位年輕人,這位老先生顯得較認真,且專心的聽雙方當事人之主張,也不如之前聽的地院那位通譯需要法官提醒,才站起幫忙傳遞卷宗。
在此之前,我並不知道在法庭上,書記官還要擔任和解筆錄之繕寫,在此庭案件中,因為前面辯論了許久後,法官當庭決定說服當事人和解,中間也暫停程序,讓上訴人和家屬做討論,最後和解後由法警拿出和解單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呈交給通譯,再由通譯拿給法官簽名,之後由書記官直接用電腦旁配有的列印機列印筆錄。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院和地院相比之下,覺得高院的設施較地院高級許多,且戒備也較森嚴,一踏入大門也能馬上看到便民服務處,整體設置較地院清楚明瞭,不像之前去地院時還不小心走錯地方,跑到了不公開的刑事庭,地院門口的服務處標示不清,導致上樓後容易找錯法庭,而高院相對就較為明顯。
整體而言,高院給人的感覺也較好,無論是法官、書記官或是通譯、法警,整體的態度都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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