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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9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陳麗芬、黃珮禎、許炎灶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5

000028

 

言詞

辯論

105/05/18

1030

10551141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從開庭時間安排上來看,原先預計十點三十分開庭,但也許是因為前面的案件有拖到一些時間,真正開庭時間是十點五十五分,延遲了將近二十五分鐘,發現其他庭也多半有延遲的現象,但也許是因為前面幾場都是言詞辯論庭花的時間比較久,若是準備程序庭或是宣判時間上可能會提早結束,法官也可以趁空檔休息,原先擔心法官若一整天接連不斷開庭會不會無法負荷,但查詢了一下庭期表發現有所謂的「午休」空檔,中午時間基本上是不會開庭的,真是人性化的安排呀!
    本案為合議庭,上訴人未出現而是由律師代理,被上訴人則親自出席,並未委任律師。案件經過大致上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未還,上訴人經由民事訴訟途徑要求其清償借款,而此案爭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對於確切借款金額以及還款金額並沒有共識,法官針對案件經過進行問案,雙方都非常的心平氣和,委任律師看起來十分的老練,並且提出希望被上訴人能夠還170萬,而法官則是提出還140萬得的建議,但是比較特別的是,當問案進行到一半時,被上訴人突然有驚人的發言,突然間自發的表明他確實有向上訴人借錢去投資,無奈的是因為投資失利,賠光所有錢,並且表示他回去依據之前審理法官的建議列了一張借款明細,得到結論是他有借了將近150萬元,他突如其來的發言令全場三位法官以及在場的律師、通譯、書記官都大吃了一驚,怎麼會神來一筆開始承認借款金額呢?而且甚至是承認高於法官建議得還款金額,他的態度非常的誠懇,強調「我真的有做過的事就會承認,我確實有借而且是借150萬。」令在場的法官有點措手不及,回過神之後開始問上訴人委任律師願不願意和解,並且一直鼓勵他們希望能夠以大約140萬元和解,這時律師說因為上訴人當初希望能夠還170萬所以還要再跟上訴人確認,但是法官似乎非常希望能夠馬上和解,因此請律師立刻打電話向當事人確認,所有人就在法庭中等了將近十分鐘,律師回來說願意和解但並不是140萬而是150萬因為被訴人自己都承認借了大約150萬,這個時候不禁覺得被上訴人是否應該也有律師陪同會比較好呢?因為他似乎不太了解法庭的運作流程,相較另一方由委任律師代理,對於法律較為清楚,在訴訟上較佔優勢。不過同情被上訴方的念頭很快就消失殆盡,因為接下來律師開始要求被上訴人給予承諾確切何時會開始清償,但是被上訴人只是一直說他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他現在確實是沒有什麼錢能夠還,這突然間讓我覺得法律的效力確實還是有限的,即便和解筆錄和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當事人同意和解被上訴人就必須依照約定還款,但若是債務人就是沒錢可還,債權人還是拿他沒轍,最起碼借的錢還是要不回來,想到這裡突然間感嘆司法實質上的限制啊!這和我們傳統上認為「有借有還」的觀念還是有著極大的差距。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本案為合議庭共有三位法官,審判長講話有點口吃,口齒不是很清晰,問案時也比較急,常常打斷當事人發言,時常面露不耐,但是當發現有和解的可能時,突然變得非常溫柔,好言相勸,希望雙方能夠以一定金額和解,我想和解應該是每位法官最希望看到的局面吧,極力的安撫雙方,強調和解的好處,以促成和解。
    相較審判長,右手邊法官整個人就呈現出非常穩重的氛圍,當審判長對於案件有不太清楚的地方,他就會趕緊提供資料,指出資料位置,協助案件審理能夠順利進行。同時本庭的書記官感覺是年紀較輕實務經驗較不足,法官會在旁適時給予提示,一個字一個字念給書記官聽,讓他跟著打下來,也會糾正紀錄上的格式錯誤。
    而本庭的通譯也許是早上有些疲憊,中間等待的過程又有些長,一直不斷地在打瞌睡,只有到後面和解時需要傳遞文件給雙方當事人過目時才稍微清醒,不禁疑惑通譯的工作到底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似乎都蠻清閒的,當沒有需要翻譯的案子是不是也可以兼任庭務員呢?
    另外無論在地方庭或者是高等法院都沒有看到法庭內有法警出現,想問每個法庭在開庭時會有法警嗎?還是在什麼情況下會有法警呢?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就便民程序上來看,參觀每個庭牆上都有架子放置老花眼鏡,供有需要的民眾使用。內部也有輪椅進出的軌道,配置上還蠻便利的,有兼顧不同民眾的需求。但是比較疑惑的是,為何進出高院所做的檢查比地院嚴格,除進出檢測門外,隨身包包還有特別拿下來通過檢測儀器呢?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人員攜帶危險物品入內嗎?如果是這樣是否應該各級法案入口都應設置檢查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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