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2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 法官姓名: 梁哲瑋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4 |
簡 |
385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第二法庭(新店) |
安 |
言詞辯論 |
105/03/21 |
1430 |
143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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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簡 |
231 |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新店) |
智 |
言詞辯論 |
105/6/21 |
1610 |
1620~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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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次開庭為獨任庭,由於是第二次開庭,所以在開始的時候就直接往下討論,沒有再說明前次的開庭情況,而在一開始的時候法官不斷和原告確認其訴求,因為原告希望將被告(古亭地政事務所)所行之處分無效化,但法官告訴他,在這方面只有撤銷並無無效這種訴求,所以只好再三和原告確認其要進行的是撤銷訴訟還是其他種,這個環節由於原告不了解撤銷和無效在法律上的差異,所以法官和其解釋了很久(且對於原告頑固的個性感到有點不耐煩),在最後確定是撤銷訴訟之後法官就繼續提問,此時原告闡述其訴求,此場糾紛為原告想將亡父以買賣名義登記之土地改為繼承,以減少被課徵的土地稅,但當他到地政事務所要相關資料時,卻被告知資料已按照規定銷毀,於是原告提起訴訟。接著原告自己說這樣會導致土地共同所有人遭受損失,法官發現不對勁,認為應該要提起共同訴訟,於是要求原告提出財產共同所有人名單,而法官這邊也會去調查被告是否有違反檔案法,於是這次的開庭就到這邊結束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 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一:在問案態度部分,由於原告的理解能力比較不好,對法律相關用詞非常不了解,讓整個討論遲遲沒有進展,時間都花在法官向其解釋法律,然而我認為雖然原告缺乏這類知識,但態度並無不好,只是怕自己吃虧而有些焦躁,法官卻覺得不耐煩,在遣詞用語上比較不客氣一點,讓我們覺得有點不尊重原告。
二:在訴訟進行的時候,法官似乎沒有掌握到整個問題的主要爭議點,因為就算原告的資料拿到了,他也不一定有權力更改土地繼承的方式,所以首要任務應該是先探討原告到底有沒有權力更改。在證據調查的部分,雙方似乎也沒有掌握好,被告只是說他們依規定銷毀,而原告卻說他們這樣是違法的,雙方都沒有提出證據,導致最後法官還要去查檔案法,讓整個訴訟庭又延誤了一次。
三:由於本次訴訟庭還在言詞辯論,還沒有做成裁判。但我認為在法官決定結束這場言詞辯論庭的方式有點草率,由於被告自己說出還有其他利益關係人,法官就告訴他必須要提出相關名單,否則無法證明其是否有權代所有關係人提起訴訟,於是就決定等到下次開庭再來審理,我認為這些問題應該是要由法官提起,而非等原告自己說出來,且就算之後提起了共同訴訟,仍要面對其他尚未解決的問題,故我認為是有點不必要的。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院雖然看起來有些老舊,但裡面也是應有盡有,像是提款機、案件查詢機台、郵局,甚至連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有設櫃台供民眾洽詢,感覺有種多合一的感覺,對來訪的民眾應該是挺方便的,且在地理位置的部分,出捷運站步行約7分鐘即可到,也是非常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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