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1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A |
105 |
勞訴 |
41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4法庭 |
昕 |
言詞辯論 |
105/4/7 |
9:20 |
9:30-9:45 |
B |
105 |
建訴 |
112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1法庭 |
讓 |
言詞辯論 |
105/4/7 |
9:45 |
9:40-9:5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A. 針對第一個勞訴之訴訟程序,首先根據法官問案該爭點大概是因為原告解聘之薪資上的不符預期,且受被告之脅迫下所產生的爭議。此訴訟案為獨任庭,法官主要釐清並確認原告在感受到「脅迫」下是否有心生畏懼之情形及其感受的時間點,由原告之律師代為回答,並且要求被告律師將答辯書寄給訴代。由於該官司應該打了一陣子,此次僅針對脅迫爭議進行了解,無法得知事件的始末,但最後由法官向訴代確認原告所要提告的法條依據,分別為民法§184前項、§188第一項及§195第一項,大概可猜想原告受雇於被告,可能因被告不法侵害被告之人格權益,使被告認為其受脅迫而要求被告賠償500萬元。
B. 關於第二個建訴之訴訟程序,排除鋼軌保留款不爭執之外,似乎有其他合約上的爭議點,獨任審判長針對有爭議的地方,讓雙方訴代進行說明及討論,審判長從中了解情形,也因所爭議的點尚未完全釐清,該開庭時間不到十分鐘便結束。
2.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A. 該庭為獨任庭,僅有一位審判長,為確認原告受脅迫之情形,特別針對此點詳細詢問發生時期的內心狀態,但因原告訴代律師似乎也沒有非常清楚整個事件的狀況,回答時以「再了解情況」為由,讓審判長流露出不耐煩的神情。且被告訴代也尚未寄給原告訴代答辯書,似乎有意讓時間拖延下去,在短短不到十分鐘的訴訟流程當中,無法具體看出法官掌握案件的爭議點,也未感受到審判長欲執行主動調查的動機。
B. 由於兩造各自清楚爭與不爭的事實該庭,經由審判長客觀公正的針對有爭議的款項進行雙方確認,使得兩造得以針對爭議之事實再進行相關的舉證提出,快速掌握開庭速度。另外,法官也會針對書記官即時編打的文字進行口述和調整。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進入法庭前法警都會進行盤問和檢查,在法院中的法警和志工也都非常親切指示位置,只不過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內的設施仍有差異,地方法院則沒有像高等法院一樣外面會有電子系統設備顯示當天庭期。地院及高院內的座位安排也有差異,地院的兩造是在兩側並面對面,高院則是在中間並呈現水平座位面向法官。而由於當天所參訪的訴訟案件並沒有需要通譯的協助,因此是較看不到其功能。
再者,由於當天亦參訪刑事法庭,特別感受到民事與刑事法庭氛圍之差異,後者相對於前者氛圍較為緊張,不管是辦事人員還是法警,態度和行為都戒備森嚴,法官審問的態度也較為拘謹,使身為旁聽者的我亦備感壓力、戰戰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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