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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62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 24 法庭  法官姓名:     汪曉君 

 

 

年度

 

字  別

 

案 號

 

法         庭

 

 

庭    類

開     庭

 

日     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  際  開  庭

 

起  迄  時  間

 

105

 

 

425

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第 24 法庭

 

 

言詞辯論

 

105/04/01

 

1358

1400-1402

 

105

 

 

1084

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第 24 法庭

 

 

言詞辯論

 

105/04/01

 

1359

1402-1405

 

105

 

 

44

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第 24 法庭

 

 

言詞辯論

 

105/04/01

 

1400

1405-1445

一、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主要爭對案號 44) 今天參訪的法庭是獨任法官,因此參訪後特別查了民事訴訟獨任法官、合議法官的分別。
民訴 4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但老師上課說簡易以 50 萬為界線,
但在答辯中,我發現金額早已超過 50 萬,怎麼還是獨任呢?後來我發現,根據民訴第 427 條 規定,因此案為「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所 以不論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於是,對於訴訟的分類我更有概念了。較特別的是被告包 含(1)港○股份有限公司及(2)亞○營造公司。由兩方以上的被告或原告,不就是老師上次上 課所說的「共同訴訟」嗎?
另外,兩造的爭點在於塊石數量,原告主張其申訴的數量比實際少是因為部分磅單遺失, 且那些被告提出未簽名的磅單,原告也已經向相關負責單位確認過後複印出來,提供為新證 據。被告主張因再簽名的磅單是在訴訟後才再去做確認,所以否定其形式上的真正。在爭點 的答辯,我覺得是比較混亂的。一造聲音剛落下,另一方聲音就出來,但後來法官維持秩序 後,有比較改善了。原本今天還會有原告的證人答辯,但似乎原告沒有跟被告協調好會有證 人的部分,因此被告提出在下一次兩造證人都到後,再做證人的證詞陳述。
此庭流程上還算順利,但原告及法官的聲音都較小聲,坐在旁聽席第一排仍無法聽得很 清楚。不知道是否地院法官在性質上比較偏向速戰速決型,在此案中法官審理的過程中根據
 
原告以及被告的證詞,皆快速地進行判斷與審理,但針對有疑義之處,則說會再回頭檢視雙 方證據做出判斷,並待下次開庭再來審理此案。


二、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1)法官

在開庭時間上,我認為應該要準時開始,雖然案號 425 晚了兩分鐘,但法官悠悠地坐下, 沒看到法官對案件審理的態度。在案件審理中,原本兩造會在一方話剛落下就急著提供他們 的證據,聽起來有點混亂。後來,感覺法官有意要維護法庭上的秩序,避免雙方交詰辯論, 在一造敘述完後,一造接著要講時,法官就有適時的請他們稍等書記官打完。我覺得在書記 官記錄的同時,不僅使兩造及旁聽者都可以再消化一次剛剛的答辯內容,讓自己對這案件更 清楚;且也能使訴訟程序更流暢進行。


(2)當事人 答辯上的態度:
在雙方答辯的準備上,感覺被告是準備較充足的,在原告提到相關事項後,能即時找到 資料來做答辯。而原告則比較感覺是有一張陳述清單,且原告再提出答辯前,兩位律師並沒 有充分做討論。
答辯上的技巧:

原告在答辯時的所提的新證據都有略顯其證據性較不足的地方,也是比較沒有邏輯的。 而被告在回原告話時;或在提出自己論點時,感覺是比較有條理。


(3)庭務員(通譯員) 在宣布開庭的聲音實在太小,完全不知道在唸什麼。且在開庭審理案件期間,感覺精神狀
態是還蠻放空的。


三、其他旁聽心得
上學期去高等刑事廳旁聽時,有個大布幕可讓旁聽者看到書記官的文字紀錄,我覺得這
 
個比較便民。地院在證人陳述區雖然有一台電腦螢幕放映著文字紀錄,但文字微小且位於中 間,對於旁聽者可能比較不方便。而今天旁聽後,除了對訴訟分類更加了解外,對一些專有 名詞像「形式上的真正」……等,也認識並了解很多。因為今天是第一次完整的旁聽,對雙 方當事人如何進行多少會從電視劇或課本習之,而對法官則會比較生疏。想起之前有人說「法 官是法院主角」,當下我覺得怎麼是呢?案件會成立不就是因為有雙方當事人嗎?那主角應該是 雙方當事人阿!後來想起,在上民訴之於刑訴時有提到,民訴是採「職權進行主義」。所謂職 權進行主義指「關於審理場所之設定、審理之運作等之訴訟程序之進行, 不由當事人主導, 由法院擁有主導權之原則。」,而法官還有訴訟指揮權,訴訟指揮權指「為使訴訟之審理程序, 能迅速、公平而充實之進行,而賦予法院(或審判長、被授權之權限內之受託法官)得採取適 切處置之訴訟主宰的權能。」難怪有人說法官是法院的主角。雖然本來就曉得法官會維持法 庭秩序,但今日才更深層的了解,主要是為了使案件能更公平而充實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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