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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07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名:藍家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4

242

29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27

1400

1403-1410

105

804

29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27

1415

1415-1430

105

54

29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27

1430

1430-1455

105

重訴

168

29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27

1500

1500-1530

1.    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在開庭時間的安排上,我在事前查庭期表時就發現一次開庭的時間都很短,除了宣判庭外,不少言詞辯論或是準備程序的安排大多都只有10分鐘到15分鐘,不禁讓我懷疑「真的只需要這麼短的時間嗎?」,不過以我在地院旁聽的四場言詞辯論庭為例,訴之聲明以及被告的聲明都快速以「同前」帶過,法官也會事先準備好兩造之事實、兩造爭論之事實、以及要詢問原被告的問題,並且以同步螢幕的方式讓原被告及代理人可以清楚知道法官想要問的內容,節省溝通時間。以我有參與旁聽的四場言詞辯論庭而言,每場除了律師有些許遲到外,皆精準控制於庭期表所呈的時間,並非如我想像中的冗長。
此外,或許是我過去觀看的電視劇多以「律師」為主角,因此法庭內的進行看似是由律師主導,但實際上法庭內的進行完全由法官主導,而法庭的進行則會遷就於書記官的紀錄速度,比起電視劇中快速且流暢地進行,實際法庭內的進行速度其實會遷就於書記官的紀錄速度,有時訴訟代理人一次說太多,法官還會請其稍微暫停,有時法官也會重述代理人或原被告所說,讓書記官記錄。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從一進入法院起,遇到的法警,到法庭外的庭務員、法庭內的法官、通譯、書記官等,所有人都相當和善,讓這個冷冰冰的建築多了不少溫暖及人性感,法官在請通譯協助遞交資料時,也都會加上一句「謝謝!」或是「麻煩了!」等問候語,我想這短短的問候雖然對案情沒有任何助益,卻讓法庭內的氣氛添了幾分溫暖。

在法官問案以及訴代答辯方式態度面向,我想雙方都是相當和善的,大部分的訴代在回答也不像我想像中具有攻擊性,或許是依案件類型不同,我覺得比起「攻擊、防禦」,法官、雙方律師間的關係更給我「想要一起解決問題」的感受。因此,法庭內的氣氛並不像我想像中肅殺,以第四場言詞辯論庭為例,中途有一批小學生進入旁聽,造成一陣小騷動,本以為法官會提醒旁觀席保持安靜,沒想到法官竟然暫停,並向這群小學生解釋到,「目前進行的『言詞辯論』主要是要確定雙方爭點,以利後續進行,所以可能會感到枯燥、不像大家想像中的精彩」,更建議這群小學生可以選擇「交互詰辯」庭旁聽,當場真的有個小男生大聲地說「好!」,連雙方訴訟代理人都不禁笑出聲。除此之外,當我進入法庭內不久後,書記官更貼心的為我開啟證人席的螢幕,讓坐在旁聽席的我也可以同步觀看。

除了向小學生解釋目前正在進行的程序外,法官問案的態度也是相當和善,以第一場為例,是工程公司以及裝修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糾紛,在開庭前法官便得知雙方已達成和解,在等待被告訴代抵達前,便和原告訴代詢問是如何達成和解的,而等被告訴代抵達時也同樣詢問雙方是如何達成和解,最後還提醒雙方是否申請退費等手續。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攻防」一直是令我著迷不已的電視劇類型,如以民事訴訟為主的「王牌大律師」(Legal High),以及目前尚未完結的「99.9 –刑事專門律師」(99.9-刑事専門弁護士)等,這些電視劇建立了我對於「法庭」的印象,而這次實際進入法院並旁聽後,有了不少新發現:
(1)    法庭並非想像中的寬敞:進入地院第29法庭後,發現法庭大小比一間教室還小,和電視劇中呈現的寬敞感有相當大的落差。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除了必備的法官位、原被告位等,尚有20個旁聽席。
(2)    一字一詞都很講究:法庭內的電腦是同步顯示的,因此原被告都可以同步觀看書記官的紀錄,並針對用詞提出建議,連一字一詞都相當講究。
(3)    各式各樣的訴訟事由都有:這次我旁聽的四場中,有一場是原告及被告的金錢糾紛,但此糾紛發生在10幾年前,因此法官想要確認兩造之間是否有借貸合意,如有,金額又是多少時,訴訟代理人也無法正確回答,因為原告被告的記憶也相當模糊,不禁令我懷疑這是否只是雙方一氣之下而做出的「挖舊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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