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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90

旁聽法院名稱:            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4

重上

72

高等法院民事法庭

準備程序

104/05/28

16:00

16:35-18:30

註:由於旁聽的位置於被告後方,無法看到法官姓名,在離開時又走的太匆忙,因此不知道審案法官姓名。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由於剛好等到上一個案子結束,我才進去旁聽,法官開庭時間延後相當多。法官為獨任庭審理案件。此案件為建築公司委託廣告公司行銷預售屋,至後期銷售尾聲時,因建築公司與廣告公司先前簽訂的合約認知差異,致使廣告公司請款遭到拒絕。此案爭點在於究竟廣告公司履行義務後,後段請款應該給付多少佣金給廣告公司。法官開庭時,要求原告、被告,與證人都具結,證明其所言不假,若作偽證,願遭受刑責。接著,由原告從雙方接觸開始談起,至簽約合作時雙方訂定底價範圍為多少與銷售手法,還有後期銷售情況達到50%時,底價範圍可以因此提升至多少,以及最後點出銷售至尾聲時,廣告公司請款遭到建築公司惡意扭曲而拒絕付款。接著,再由原告、被告律師向原告提問。再來,由被告描述簽約過程。其中,被告呈述時有趣的觀察。原告有提到若進行銷售後,再將抵價調高,每調高1%則需要花更多廣告費用。被告則說當他們提高1%的底價,最後可以讓原告多賺120萬元。但是,在我約略估算後,我發現被告所提出的計算方式最後的金額,與原告所主張的被告未支付的金額相當接近,並非被告所說可以讓原告多賺120萬。此外,當被告講完這段時,被告律師用手肘示意被告。我想這可能代表被告說錯話,講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被告呈述完後,同樣由原告、被告律師向原告提問。詢問後,再傳喚證人進來講述事情經過,與其所參與之事,並且由原告與被告律師向其提問。
  由於我旁聽後還有事情,僅聽到第一位證人由原告與被告律師提問時,即先行離席,沒有完全旁聽全程。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問案態度在證人進來法庭前,仍然有耐心的向原告與被告釐清事情經過。我認為法官在了解事情經過時,許多專業銷售術語使其在欲探究事實沒有那麼容易,往往需要與原告或被告再三確認所指何意義。雖然在證人進法庭後,我看見法官明顯靠在椅背上,相較於先前前傾的坐姿有異,但是她在聽訟過程,仍然是專心聽訟。再來,訴訟程序進行情形上,法官有釐清原告與被告的堅持立場,如原告被問到如果銷售時,即使沒有既定的行銷價差表可否銷售,原告即閃躲問題多次,僅稱會有許多麻煩,與不可能發生的事。最後,法官便直接向原告確認,雖然有麻煩,但是仍然是可以進行銷售。此外,在原告與被告所提出攻防的證據當中,法官皆有問清楚用途與意義為何,以此釐清案情脈絡與雙方的認知落差。另外,法官在維持法庭秩序時,也給予原告與被告雙方相當尊重,讓雙方在呈述時不受對方打斷,並且,判斷雙方相互提問時,問題是否有誘導的可能。
  還有,關於通譯與原告在審案時,通譯在法官釐清原告所呈述事情經過時,不斷打瞌睡。而原告在面對被告所呈述其認定的事實後,在其向法官發言時,提出被告所沒有提出的事情經過。最後,原告情緒相當激動,原告律師安慰的拍拍他的肩膀,表示同情。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高等法院的設施、外觀與地方法院相較起來,顯得明亮、乾淨許多。此外,在各法庭的內部設置也依照其空間擺放,不會有空間相當擁擠的情況。法庭外的螢幕顯示,也清楚告知目前審案的進度、已經進行多久等相關資訊都清楚顯示,輪到下一個案件開庭時,還有廣播與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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