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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73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民事法院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4

 

 

高等民事法院

 

言詞辯論

104/05/14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第一個案件在開始進行言詞辯論前受命法官試圖幫助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因對於調解仍覺得有疑慮,所以各有意見,後由審判長決定捨棄調解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在進行中可看出法官對於律師與當事人之不友善態度,問案也不盡詳細,對於爭議點並非全然了解。
第二個案件因法院過晚將資料送至上訴人之一方,故使其無法事前閱讀,後法官將其改期,待之後再審。
第三個案件在時間的安排上並沒有太大的問題,採合議制,原本上一案件為陪席的法官換到受命法官之位置,審判長則不變,而本案審理中審判長對於案件問案態度感覺有些反覆,或許是因為不夠了解訴訟爭議之土地的關係,所以一直沒有辦法了解當事人所想要主張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對於爭議點則各有各的說法,皆有各自理由,下一次開庭時就要進行判決,我認為如果審判長沒有撥空實地探查可能難以了解當事人所說之情況與主張,但整體流程順暢度來說並沒有太大問題。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三件案件中皆是合議制,審判長皆是同一人,對於此審判長在問案的態度並不如一般民事法官親切,讓人有距離感,也比較難以溝通,對於當事人或律師之陳述也不知其了解程度,在第三個案件中,因為是土地方面糾紛,又是關於農地耕種,審判長對於農業機具與農地不甚了解,證據方面也未要求雙方以目前狀況在進行補正等,所以無法了解現在情況,亦因其此方面知識的短缺而無法全然了解當事人陳述與要求。第一案件中的受命法官極為積極想要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可以看出法官想要兩方和平解決的意願,而後更換受命法官後則受命法官極少發言,較不如前一個受命法官積極。而二案件中當事人對於訴訟爭議點都各有各的說法與主張,讓人無法判定,唯不斷重複其主張似乎是共通點;兩案律師接是上訴者的律師提出較多意見與說明,相較而言被上訴人並無提出相當之表示,不像是在進行言詞辯論的部分。而觀庭的時看到本庭的通譯需要同時兼進行庭務員,所以會出現通譯在庭上走動的狀況,頗為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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