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72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曾部倫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
103 |
重上 |
1009 |
第17法庭 |
理 |
準備程序 |
104/05/26 |
1100 |
1105~1133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此案為獨任庭,法官問案方式主要在幫助兩造雙方釐清所有證據及爭論點,以內容為返還房屋而言,準備程序中的爭點主要在返還房屋的範圍,因雙方簽訂的是租賃契約,但在契約期間又增建了部分區域,因此就新增建的區域進行討論,此外,另一爭點為在契約簽訂過程中的代理是否合法,上訴人質疑代理之效力,而法官表示請雙方自行解決代理合法問題,並詢問雙方對於調查證據是否有意見,被上訴人表示有些資料並無收到,於是法官指示上訴人應補寄資料,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的旁聽過程中,可以看出兩造的資料都準備的蠻齊全的,在回答法官問題時都很清楚明確,法官在主持整個流程時也詳細地對雙方進行說明和詢問,整場的爭點清楚明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的風格是很主動積極的參與兩造的討論,在問案態度上非常專心,也公平地聆聽雙方的意見,就疑惑處提出自己的疑問直到了解為止,並且在爭議點上也分別與雙方仔細地說明,最後做成裁判定下爭議範圍,請雙方回去討論後,下次開庭再繼續,屬於偏向法官行使訴訟指揮權的主導模式。這個法庭的法官跟其他庭的比起來,其實蠻容易激動的,與雙方代表律師也一度在許多問題上來回爭論,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法官非常認真地和雙方溝通,力求所有人對於同一件事能夠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是一位很認真的法官。
雙方當事人都請律師代為出席,因此並無現身。可能是由於仍在準備程序,因此皆只請律師代表出席。
雙方律師從一開始就積極攻防,雖然只是準備程序,但皆不斷提出己方意見,與法官討論到非常多的細節,確立每一項證據的範圍與效力,謹慎地維持己方重要的爭點與利益。被上訴人律師攻擊上訴人律師只是在拖延訴訟,攻擊對方的正當性,但上訴人律師也反過來質疑對方在代理合約的效力上,算是有來有往的攻防,在與法官的爭論上也絲毫不讓步,除了基本對於庭上的尊重與禮貌外,仍然力爭己方的利益,也可能是雙方採取的一種策略。
書記官則是依其職責紀錄所有文字;但通譯因為沒有事情做,顯得有些心不在焉。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台北高等法庭不同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沒有大的投影幕將電腦螢幕投影公開,也沒有麥克風,所以在旁聽上對於一些專有名詞和人名是有些吃力的,但或許是出於更為保護訴訟當事人的隱私,雖然開放旁聽,但由於程序流暢、不斷的持續進行,對於非專業的我們來說,需要非常專注在整個開庭上才能跟上進度,再加上需要思考、消化和紀錄,其實在過程中反而會對於某些細節不甚了解,直到結束後討論和回想才稍有概念,或許下次再去旁聽時,能夠更加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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