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7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盧彥如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民事─ 給付資遣費 |
104 |
勞上易 |
82 |
臺灣高等法院 |
幸 |
言詞辯論 |
104/04/7 |
1510 |
1506~1524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剛到臺灣高等法院時就感受到和地方法院很不一樣的氛圍,嚴格管控的入口處,包包和人都需要經過嚴格的偵測檢視才得以進入。我在臺灣高等法院聽的是言詞辯論庭,我覺得開庭時間的安排還不錯,因為前一庭很早結束,並沒有延誤到這一庭,且我覺得這個時間,對於想要旁聽的大學生而言,在配合上也不會有困難,但這只是對於我們這些剛好沒課的學生來說會很方便,對於其他人就未必了,普通百姓白天都是上班上課時間,出庭對於生活多少還是會有些影響,且有時開庭會開多久,這很難預估,萬一開庭時間太長,對出庭者工作、家庭事務(例如:接送小孩)可能都會有所延誤,但我覺得這實在是沒辦法的事,雙方有紛爭,如果沒有訂個時間來解決,這紛爭可能會持續很久,這部分的想法跟我寫在地方法院那份作業裡的內容很相似。
這一庭是合議庭,但我只看到中間法官的姓名,其他坐在兩側的法官,因為角度問題,他們的姓名都被擋到了,所以我看不到。根據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故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庭有多數法官參與審判,避免偏頗、專斷、防止舞弊;使任事用法更為客觀周延以達審判之公正平允,並收集思廣益之效。
由於本庭是言詞辯論程序,整體的開庭流程,先是法官請兩造提出訴訟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92條),然後兩造就開始就訴訟關係上的事實和法律各自陳述並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93條、194條、195條),接下來兩造就開始對於具爭議性或無法認同的項目進行攻擊或防禦的辯論(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理論上應該如此,但實際上我只看到了法官請兩造提出訴訟聲明就沒了,法官就約定下一次開庭的時間。在這一庭的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我覺得很和平,我原本以為答辯會很刺激、精彩,但這一言詞辯論庭基本上沒有「雙方答辯」這件事,單純就在雙方各自發表立場,並回答法官的疑問中結束了,結束的非常快,快到我不太清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發生了什麼事,雖然對案件事實,我腦海中有大概的架構,也知道是關於資遣費的問題,但更詳細的部分就不太清楚了。雖然是因為已經進入言詞辯論階段,且又來到高等法院,案件事實除了法官、上訴人、被上訴人和雙方委任律師比較清楚外,對於像我們這樣的旁聽學生,總覺得有一點在霧裡看花,案情感覺相當複雜,但敘述的過程卻是枯燥、乏味又平靜,雖然是言詞辯論庭,但完全不像是看法律電影時激烈地在空中發出的槍聲弾火。
在這一庭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法官和律師所表現出的專業之分」,就是雙方委任律師的言論中,總是會被法官挑出一些問題,可能是因為雙方委任律師對於資遣費這件事都不太了解,法官都聽不懂律師在說什麼,法官會針對不懂的地方詢問律師,但律師也聽不懂法官在問什麼,法官和律師之間的對話就好像牛頭不對馬嘴,法官甚至直接跟律師解釋資遣費的相關問題,最後律師聽明白,發現「好像」是自己搞錯了,我會說「好像」,是因為我覺得該名律師還是不太清楚法官的疑問也不知道自己弄錯什麼。我覺得這樣的情況很不可思議,因為法官和律師都是法律的專業人士,怎麼好像變成有人是外行的感覺。這一庭有提出訴之追加、假執行……等概念 ,上訴人在訴訟中,除了繼續原訴訟之進行外,並加入新的訴訟要素,追加合法時,則依訴之合併之定審判,但是否可行仍有待是後續探討,因為我不確定其追加之訴是否為為訴狀送達之前,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且正如前面所說,我對於詳細情況不太清楚,仍有待後續旁聽。假執行宣告,乃謂法院就給付之訴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宣告賦予執行力,即於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執行以實現其權利內容之判決宣告也。按理,判決應於確定後始生執行力,但若堅守此原則,而無例外,則狡詐債務人,必一面利用上訴程序以遲滯訴訟,一面處分脫移其財產,使債權人於勝訴判決確定後,亦難獲可供執行之財產,有失保護私權之道,故而有假執行之制度。假執行之判決,為執行名義之一種。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以補充判決為假執行之宣告。被上訴人的委任律師連是要提出假執行還是免為假執行都不太清楚,是在法官的提醒下才明白,總覺得這一庭中的法官好像比較專業一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律師,感覺有一點不是很明白狀況,但是我可以肯定他們是很認真的,因為我看到這兩位律師都準備了很充分的資料,上訴人的律師的資料更是比兩本教科書還厚,可見他們準備了很久。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為整個法庭焦點,因此花較多的注意力觀察法官的態度。感覺該名法官為資深法官,非常果斷,而且思慮很清楚,當雙方律師提出訴訟聲明時,法官能迅速判斷出律師聲明中的問題,當律師講了一長串的話時,法官能迅速整理出重點,就整理出的重點詢問律師是否為其意。法官掌握了整個法庭的節奏,讓人感受到法官的權威性,雖然民事法庭原則上採當事人主義但是法官還是會詢問許多問題,而且整體程序的掌握也還是在法官身上。關於律師的部分,正如前一題所說,感覺得出來他們很認真,但相較之下,思慮不如本庭法官清楚。
我對一件事情感到很疑惑,就是這一庭的股別是「幸」,理論上,法官應該是「潘進柳」,但我實際去的時候,見到卻是「盧彥如」法官(桌牌上的姓名),其股別為「義」,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呢?是潘進柳法官臨時有事請假,請盧彥如法官代班嗎?還是資料錯誤了?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臺灣高等法院的外觀和內部裝潢真的是非常富麗堂皇,給人很莊嚴的感覺,法庭內部的旁聽座位坐起來很舒適。臺灣高等法院法庭內部的當事人座位席次安排上和臺北地方法院有些不同,臺北地方法院是雙方當事人的桌子面對面,但是臺灣高等法庭民事庭雙方卻都是並列面向法官坐,兩造並沒有面對面,到目前為至我所看過的所有的高院民事庭都是這樣設計的。和臺北地方法院設計不同的還包括庭務員的位置安排,臺北地方法院大都是坐在法庭門口的外面,但是臺灣高等法院卻都是坐在法庭內的門口附近,臺灣高等法院的設計讓人感覺較寬敞,但如果下個庭的人來來去去報到簽章,是否會干擾法官審理案件呢?
就便民而言,我看到法庭牆面架上放置老花眼鏡,供有需要的民眾使用,我覺得這是很貼心的安排。臺灣高等法院把民事和刑事庭分別獨立設在不同建築物當中,而非和臺北地方法院一樣把民事庭和刑事庭設立在同建築的不同樓層當中,這樣對於第一次到臺灣高等法院的人是不是會比較不方便呢?因為可能會弄錯民事大樓和刑事大樓。 另外還有個疑問,為何進出臺灣高等法院所做的檢查比臺北地方法院嚴格?除進出檢測門外,隨身包包還有特別拿下來通過檢測儀器,臺北地方法院把民事庭和刑事庭設立在同建築的不同樓層當中,其進出的人更加複雜,不是應該更嚴格檢查會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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