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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27

旁聽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王漢章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4

60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10法庭

準備程序

104/06/26

1440

1450~1514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個庭類屬於準備程序,法官為獨任,原告與被告當事人皆未到場,而是委由辯護律師代為進行訴訟程序。法官一開始先確認系爭房屋的地點,再詢問該屋是否確實有委任給某公司銷售。再來法官與兩造律師有一些問答,過程中,被告律師講了些話,也許是這些話對此案件沒有實質幫助、或是偏題了,而被法官說在干擾訴訟。後來法官翻閱法條,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三百四十五條,以此二法條諭知原告與被告。法官又問上訴人有何證據提出,後來原告律師對法官講了一些話,可能也是與討論的問題不太相關,所以也被法官說在干擾訴訟。原告律師援引《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詢問法官是否可以提出其法律效果。法官詢問兩造是否有證據進行調查,原告律師說等函詢結果後。最後法官又問兩造就爭執事項有關懲罰性違約金,上訴人所受的損害或被上訴人所受的利益,沒有證據要提出嗎?然後原告律師表示兩造都有意願和解;而被告律師表示原本要和解,後來又因為一些事情而不和解,雙方瞭解的情況不同。法官就請兩造辯護律師,在回去之後詢問及確認當事人是否有和解、當庭撤回告訴之意。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對律師的詢問都很犀利、甚或直接地批判他認為有違訴訟程序的事,然而也是不拖拉時間,直接抓住問題癥結點,讓人感覺法官很有經驗。另外,法官非常充分掌握案件爭點,對於證據部分也適當地提問,如詢問上訴人有何證據提出、被上訴人針對某證據調查有何意見、兩造是否有證據進行調查等等,很符合訴訟程序。
  原告、被告兩造當事人皆未到場,都是委由辯護律師代為訴訟。原告和被告的辯護律師感覺都很年輕,經驗可能仍不太足夠,所以似乎沒辦法抓到問題癥結點,而是一直被法官點出問題所在,而原告律師也因為被法官小小斥責而感到有點緊張,並試圖解釋,或許兩造律師的臨場應變還有待加強。另外兩造律師的獲得的和解資訊不太一樣,我想這也是他們必須去確認清楚的。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當我一走進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後,大為驚奇,與地院的格局差距滿大,整格空間明亮寬寬敞,也不會太複雜。一走進去就有服務台志工阿姨熱心詢問是否需要幫忙,非常貼心,還告知我許多旁聽的注意事項。法庭外的法庭進度表都是以電腦螢幕呈現,讓人對於開庭狀況一目瞭然,真的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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