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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30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陳慧萍

 

 

案 件 資 料

 

 

年度

 

 

字 別

 

 

案號

 

 

法                庭

 

股 別

 

 

庭             類

 

開 日

 

庭 期

預  定 開

庭  時 間

 

實 起

 

際 迄

 

開 時

 

庭 間

 

103

上易

1002

第十六法庭

準備程序

104/05/26

1050

1044~1141

 

103

上易

1297

第十六法庭

準備程序

104/05/26

1110

1143~1217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 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第一個案件是關於土地面積減少而發生的賠償問題,由陳慧萍法官獨任審理。由於我們 是中途進入旁聽的,當時法官和兩造是在修改爭點上的記錄,並依照順序、逐一地確認 過每一個爭點,法官也都有問過雙方是否同意修改後的內容。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並沒有出現太多的言辭答辯。在這個案件中,法官並沒有出現特別偏袒某一方的態度,雙方有 問題時法官都願意給予機會提問。整體而言,訴訟的流程還算順暢,唯獨在書記官修改 記錄上花了很多時間,下面將會詳細說明。
第二個是有關工程款給付的訴訟。被上訴人只有律師出庭,上訴人及其律師都有到庭, 並傳喚了證人出庭。在證人答辯時,法官的態度和前一個案件大不相同,雖然法官有適 著要詳細去釐清事情緣由,但是到後來向證人提問時,他的態度就變得較為嚴厲、壓迫, 甚至會一直提問讓證人無法完整地回答問題,這種情形可能會讓某一方的情勢陷於不利, 造成訴訟不公平的情形發生。除了在記錄上的問題以外,整個訴訟的流程都也算順利, 並沒有特別停留在哪個爭點上做琢磨,兩造也都同意這些答辯後的言論。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第一個案件因為是修正記錄的內容,當時法官並不太需要和雙方溝通,只是按照剛才講 過的意思重新訂正,導致我不太能夠聽到審判長到底在說什麼,因為他面對著螢幕和書 記官的方向,聲音不太能夠傳到我這邊來。上訴人方的律師給我比較深刻的印象,當法 官問他問題時他都會站起來回答,對於爭點的修改有著比較多的意見。他一開始是要求 民法 227 條給付不完全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接著又要求同法 264 條的同時履行抗辯, 但是他一下子要土地損失的賠償,一下又要對方同時履行,讓法官一度無法明白上訴人 的訴求到底是什麼,經過一番討論和修改後,才讓審理順利進行下去。
但是到後來第二個案件時,有傳喚證人到庭,或許是證人不諳法律知識,在作證時需要 法官不斷的重述,使得法官耐不住性子,聲音漸漸變的比較大聲了。她後來問了證人是 不是早就知道這次工程是其他公司委外的,雖然證人欲回答問題,但是法官開始有些咄 咄逼人,用質問的方式一直問證人:「你是不是知道嘛!」、「你怎麼會簽名呢?是不是早 就知道了」這種詢問的方式多少會讓證人感到畏懼,而且法官的態度也不是那麼中立客 觀,可能會影響到裁判的公正性。該庭的通譯在傳喚證人的時有出到門外探查、確認, 我此時才知道通譯是為身障人士,雖然他行動不太方便,但是傳遞資料時他都做的比地 院的通譯來的勤奮。在證人具結時,他還會好心地指示證人要從哪裡念。傳遞附件給證 人查閱時,雖然法官和證人之間的距離不遠,他還是會起身接過資料拿給對方。有時證 人無法記清當時的情況,他會和身後的上訴人做交流,此時通譯有及時打斷證人,並請 他面對法官、直接和法官陳述即可。
這兩個案件的審理花了很多時間,尤其是第一個案件,我和我的同學都認為是因為書記 官的記錄速度不夠準確的緣故。在第二件訴訟時,由於證人開始講當時的情況是如何發 生的,法官為了要聽明白事前的緣由,比較專注在證人的問答上,等到告了一個段落後 法官開始檢查剛才記錄的內容時才發現,這段過程都沒有被書記官記錄下來,讓法官默 默地抱怨了一句:「剛才的(內容)你都沒有記嗎?」,這樣的人員素質可能有待改進, 不僅讓法官要額外負擔一份重述的工作,還會拖累到整個訴訟的流程。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一開始進入高等法院時,法警有特別詳細地詢問了隨身行李裡帶有什麼物品,除了打開 檢查以外,還進了 x 光機掃描,並詢問帶了哪幾樣電子產品,與地院相比,高院的檢查 較為嚴格且確實。進入大廳後沒多久,就有一位志工上前來告訴我們哪裡可以旁聽,或 許是我們看起來就像學生,所以他便很熱心地幫我分配法庭,讓我們進去旁聽,對於第 一次來到高院的民眾來說,這是一項非常好的服務,有了如此熱心的志工或許可以替初 次訴訟的民眾,減低其對於訴訟上的疑惑,以及初次訴訟所帶來的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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