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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2

旁聽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第十七庭法官姓名:賴秀蘭    第十六庭法官姓名:游悅晨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1

001203

台灣高等法院第17法庭

準備程序

104/04/13

11:00

10:48~11:30

 

103

重上

000611

台灣高等法院第16

準備程序

104/04/13

11:20

11:20~11:50

一、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高等法院我總共聽了兩個庭,第一個是第十七法庭,是關於污水處理設備的使用權爭議:法官花了許多時間在討論污水處理設備究竟是包含「地上」還是「地下」,範圍如何劃分?而一審判決書的「設置」意思又為何?是指能夠保養還是能自行拆除換新?然而,旁聽此案前,我沒參與到第一審判決,因此剛開始有些一頭霧水,約莫半鐘頭才慢慢進入狀況。這一庭是「準備程序」,因此當法官確認無疑問後便跟雙方確定下次開庭時間:5/12下午3:40,開庭至此結束。
    接著我來到第十六法庭,這是個「拆屋還地」的案子,進去時他們已開始十多分鐘,但因為案件性質較為單純、且法官講解清晰,讓我能順利進入狀況:這是個土地糾紛,被告的房屋建在原告的土地上,侵害原告的財產權,因此其提起損害賠償。雖然被告同意將房屋拆除,但因為細部條件談不攏,因此上訴至第二審。此外,我記得被告的律師提出許多方案,也表現出誠意:「我們會在5/31前交出違款,也會把房子賣掉或拋棄繼承給你;但如果你們堅持要告,應該很難能得到那塊土地,因為牽涉到國有財產權。不如你們撤回上訴或是跟我們和解,那我們雙方律師和當事人可以私下討論細節。」法官順著這樣的邏輯開始詢問原告,原告則不斷強調要回去和當事人討論(看得出沒有那麼容易被說服)。最後,法官請原告一週後確認是否撤回起訴,以及是否同意追加國有財產權。


二、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旁聽第十七庭時,我發現法官與律師用字遣詞都非常小心,深怕一有閃失又使雙方起爭執,例如判決書中到底要寫「興設」還是「增設」,法官還特別詢問律師文件上面寫的「設置」為何意?是否包含地面上?如果包含,那我們就必須將一審部分廢棄。法官還笑著說:「沒關係,弄不清楚我們就把它弄清楚就好了,這樣才不會有爭執。」這一庭沒有激動的辯駁討論,取而代之的是法官時而低頭翻找資料、時而輕鬆問話。仔細觀察可發現原告身旁有一位律師,被告身旁則有兩位律師,整體而言,雙方當事人幾乎都沒講話,全由律師代為表達。印象深刻的是被告的律師說:「我這個人就是與人為善,不如這樣,我們是好鄰居何必要打官司呢?你要的錄影帶我會幫你們送過去,不如就私底下和解吧!」然而原告的律師則一本正經的說:「這恐怕還是要問當事人意思。」簡短俐落的拒絕對方。我想,原告花這麼多心思打官司到第二審,怎麼可能輕言放棄,更何況是什麼利益都還沒得到。
  而旁聽第十六庭時,我仔細觀察雙方的「陣容」,原告方只有律師一人,被告方除了律師還有四個人陪著。我尤其對當庭的女法官印象深刻,感覺十分年輕,長髮飄逸、聲音清晰、講述平穩,公平公正地詢問雙方,不斷切入問題核心、思索最佳解決之道。例如被告的律師談到許多假設狀況時,法官說:「我們走一步算一步,別假設太多。」我發現法官有化繁為簡的能力,也能清楚明白地分析兩方的情勢,這樣具有邏輯性、清晰的思路是我要學習的。


三、    其他旁聽心得:
    無論是第十七庭「污水處理設備的使用權限爭議」,還是第十六庭「拆屋還地」的案子,我覺得兩庭都有著不錯的結局,雖然問題仍未全部解決,但經由法官的調和,雙方開始溝通、想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結束後,離開法庭,我看見雙方律師仍不斷談論著可能解決的方式,可看出身為律師的使命感與責任感,就是希望能儘速解決當事人面臨的難題!旁聽法庭使我對開庭程序與各法庭人員的職務有更深的認識,此外,也讓我對「民事訴訟法」的興趣大為提升,因為發現這些理論是真正可以用在「解決爭端」上,是個活潑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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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法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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