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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4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李行一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4

簡更

3

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言詞辯論

104/06/29

0950

 

 

案號

開庭
日期

開庭
時間

法庭

股別

庭類

      856

104/06/29

0945

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訊問

      857

104/06/29

0947

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訊問

          3

104/06/29

0950

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言詞辯論

        75

104/06/29

1000

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言詞辯論

      101

104/06/29

1000

西側大樓第六法庭

宣判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出發到新北地方法院之前,查了一下庭期表,覺得時間的安排有點奇怪。同一個時間或是相差十幾分鐘,在同一個地點有不同的庭要開。   像這樣
不過當天開庭的順序還是跟庭期表的一樣,只是時間有所延遲。在法庭的外面也有一台電腦螢幕,顯示開庭狀況(開庭中、未開庭或已結束),所以是可以很清楚當時的開庭進度。
  我今天旁聽的是一位巢先生為原告,被告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官剛開始並沒有弄清楚巢先生的訴訟標的,原先以為巢先生是針對民國103年9月的函,打撤銷訴訟,並跟巢先生說明,函的性質屬於觀念通知,不能提訴訟,行政處分才可以。後來巢先生翻了一下自己準備的資料,才告訴法官,他是想對於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在民國101年12月13日,因他經營的拍賣網站有違法字眼,依據食品安全法所開罰的罰鍰,進而提出撤銷。但法官詢問巢先生是否在先前有提出訴願了,巢先生似乎也不是很確定,法官告訴他,他提起訴願時已經超過時間了,而且罰鍰巢先生當時已繳清罰鍰,處分已執行也確定了,打撤銷訴訟對他是不利的。
  接著法官進行闡明的義務(行政訴訟法第125條),告訴巢先生可以轉換訴訟類型,改提確認訴訟合併給付訴訟,確認當時的處分是無效或是違法的,並用給付訴訟要求行政機關返還金錢。法官給予巢先生15天的時間補正,在15天之內更改訴狀及訴訟類型,並告訴他,若超過時間,就依照原先的錯誤程序,裁定駁回。
  而因為今天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並沒有到場做言詞辯論,事情的細節無從得知,也沒有人可以與巢先生進行對峙。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次是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西側大樓第六法庭旁聽,剛到的時候不太確定是否應該先做登記還是知會法庭的人員,便詢問一位從法庭走出來的法警,他告訴我直接走進去坐在旁聽席就好了…,這讓我有點訝異,難道不用先檢查我的身分嗎?…開庭前我便坐進法庭最後方的旁聽席,通譯過來詢問我的來意,我才告訴他我是來旁聽的。
  今天開庭時,最前方中間是坐著兼任審判長的李行一法官,穿著藍領袍子,旁邊是陪席法官;再下來左手邊做書記官,穿著黑領袍子,右手邊是通譯。被告及原告是做成面對面的位置,最後面面對法官則是證人席。每個人桌上都有一台螢幕,可以即時看到書記官做的紀錄。
  法官對於當事人(原告)詢問訴訟問題時,都會還蠻親切的回答,並給予建議,也會不斷的釐清當事人的聲明,令其陳述事實,但現實上,這就是他的義務,這就是他該盡的責任。所以當當事人還想再請教其他問題時,法官就一直告訴他:「我就只能做到這邊」,把權責劃分得很清楚。
  而通譯在這庭中,則是幫忙跑腿、遞文件、帶當事人進場等等的。
  當事人巢先生,是位頭髮灰白的老先生,他面對自己權益受損時,想利用司法的途徑來救濟,我認為他其實並沒有那麼在意"錢",畢竟他在當下就先把罰鍰繳清了,也許只是想透過訴訟來討公道,甚至希望法官能夠還他自己的清白,證明自己是沒有違法的。但我在今天中看到的卻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根本就沒有到場和當事人做言詞辯論,彷彿是認為「我不用到場,反正你一個小老百姓對抗政府,一定會輸的」,這種官大民小的感覺。而當然巢先生的確是不太懂法律的,他也沒有請律師協助,就像學生上課聽講時撰寫筆記一樣,認真地一筆一筆寫下法官所闡述的訴訟方向,讓人看了不免有些感慨與心酸。
  這場結束之後,我留下來看了一下下一場的言詞辯論,下一場的被告有請律師,而當這位律師在和法官對話的時候,因為彼此都是法律人,似乎都懂得對方的"語言",雙方完全可以應答如流。不像稍早的法官對於巢先生,就好像上對下,教導的姿態一樣。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法院其實並沒有那麼的令人畏懼。這是我第一次隻身前往,且那麼近距離的接近法庭及法庭人員,因為旁邊就是檢察署,所以法院門口有好多輛警車在進出,還有警察陸續帶著人犯進入檢察署的偵查大樓,人犯們都上了手銬腳鐐,新聞中的畫面其實不遠,就在我們身邊。
  政府政策似乎都試圖拉近人民與司法之間的距離,看到法院中有設立訴訟輔導以及許多的志工,協助人民可以得到需要的幫助。但我在這場訴訟中,還是認為人民普遍比較少具備法律的知識,如果沒有律師的協助,靠自己的力量去打官司,那個力道似乎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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