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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0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許麗華(1853)、畢乃俊(1955)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退休教師薪資

103

1853

二樓第七法庭

準備程序

104/04/22

1430

14301440

升遷職等

103

1955

一樓第三法庭

準備程序

104/04/22

1450

1450151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這次我參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旁聽了兩個下午的庭,但很不幸地庭類都恰好遇上準備程序,而非言詞辯論,讓我有點小失落。兩個法庭都為獨任庭,均僅一名受命法官在進行準備程序。
  首先,我第一個旁聽的庭是由許麗華法官所主持,法官剛進來時,就有庭務人員喊起立,法官則微笑地跟我們打招呼,當下我對法官的第一印象十分的良好,但進入案件流程後,便大幅的改觀了,雖然我並不是很瞭解這件案件的緣由,因為被告的聲音十分的微小,再加上嚴重的台灣國語,使我無法辨別被告所陳述的內容,同時,原告則是總回答:「誠如起訴狀所述。」,但書記官所記載的內容並包含此項,這使我越聽越模糊,但儘管如此,也不妨礙我觀察整個流程的進行。
  在雙方各自陳述意見時,法官身體微傾非常專注地聆聽,這十分值得被肯定,但似乎耐心有些不足,像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訴狀似乎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要澄清,但法官很果決地回答這涉及法官的專業判斷,除非有新的意見或觀點,請停止發言。我當下有點被嚇到,或許這確實屬於法官的專業範疇,但我覺得法官不管在口氣或是態度上,都帶有一點上對下命令的感覺。此外,由於此場是準備程序,法官僅進行爭點的確認,並無更深入的討論,雙方陳述完很快就結束了。最後受命法官偵詢原被告雙方下次方便的開庭時間,便進行下一個庭期了。
  緊接著,我又去參觀另一個法庭,此時的受命法官為畢乃俊法官,這一位法官從外表來看似乎十分年輕,應該還沒三十歲,長相十分的斯文,聲音也很溫和,非常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法官形象的期望。
  雖然這場也是屬於準備程序,但我卻覺得不似上一場這麼無趣,可能是由於此場的原告為一名公務人員,被告則為財政部的代表,法官先請原告提出案件的爭點,原告可能第一次進到行政法院,原告就照著訴狀開始念,剛開始法官都沒打斷他,但當他正要唸到第三頁時,法官就適時的建議原告不須複誦訴狀,並表明法官會認真地看他的請求,我當下十分欣賞此法官的作為,並慶幸原告遇到此名法官,若原告遇到許法官的話,可能會遭受到嚴厲的斥責。
  接著,法官針對原告剛剛的陳述提出一些疑問,像是詢問原告到底要告財政部、關務署還是保訓會,原告則表明說他也不是很清楚,但他都向這些機關提過訴願,同時他想說關務署、保訓會的上級主管單位都是財政部,所以他直接將被告定為財政部,面對此情形,法官又問了一下財政部的代表這件業務是他們負責的嗎?財政部則聲明這件事應該為關務署的業務,但由於被告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所以財政部便接手了此案件。
  當下我十分的詫異,連被告都搞不清楚也能來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嗎??
依我國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由此判斷,我國訴願法有下列三項主要的基準:
一、    訴願主體:
訴願之主體須為具備當事人能力之一般人民、公務員,以及法人。
二、    訴願之案由:
(一)    依據訴願法第1條所規定,須行政機關做出違法處分、不當行為或違反作為義務並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
(二)    依據訴願法第4條所規定,管轄權機關可分為九種類型,依序為:一般管轄(訴願法第4條)、比照管轄(訴願法第5條)、共同處分管轄(訴願法第6條)、委託事件管轄(訴願法第7條)、委任事件管轄(訴願法第8條)、委辦事件管轄(訴願法第9條)、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管理(訴願法第10條)、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時之訴願管轄(訴願法第11條),若由管轄權爭議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若無管轄權之機關卻為訴願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該訴願決定,並移送給有管轄權之機關(訴願法第12條參照)
三、    訴願期間:
依據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法官聽完雙方的陳述後,反應並未如我所預期的一般氣憤,而是非常溫和的向原告說明問題的緣由,為使原告更清楚,法官舉一個幽默的例子,大意如下:「不能有什麼事就直接找最高長官,若每個人都這樣的話,那大家就直接告總統就好了,這不可能嘛,原告你的案件若依照這樣的模式很難打贏…」法官藉此案例向被告解釋不能直接告財政部,期望財政部責成給下屬機關,應該直接告作成此項決議的單位才對。聽完這段對話,我非常喜歡這位法官,他從頭到尾均沒有為難原告,而是態度懇切幽默地站在原告的立場給予他中肯的建議,最大程度上維護到人民訴訟的權利。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旁聽完這兩場行政法庭後,我對這兩位法官有了較深刻得認識,在共同優點的部分,我認為此兩位法官均能秉持著專業的態度來審理案件,但我覺得一位好的法官僅擁有專業素養是不足的,依據考試院98年所發的函指出「文官核心價值為『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我認為身為一名法官,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關懷」。在現今社會中,許多人對於法官產生不信任,甚至有掀起一波罷免恐龍法官的風潮,其中最為人所批判的論點正是法官缺乏「同理心」,也就是,法官所做成的判決不符合社會的期待。基於上述的看法,我並非認為法官的專業應淪為人云亦云的民粹主義,但不得否認的是,法官應傾聽社會的聲音,而非固執己見,就好比這次的旁聽經驗,若許麗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以較溫和平等的方式與被告溝通的話,儘管結局可能一樣,但或許會令當事人的感覺比較良好,也更能釐清案件的情況。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剛開始,我跟同學一度陷入迷路的狀況,找不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走,官網上的指引十分的含糊,最後只好求助於手機導航軟體,才終於找到正確的位置,當下心裡便想官網上的資訊應該要重新書寫,才能真正落司法機關所聲稱的便民服務,而非淪為口號。
  緊接著,一進入到高等行政法院裡,裡面除了兩位律師跟警衛外,偌大的大廳沒有其他的人,環境十分的明亮舒適,跟上次我們所參訪熱鬧擁擠的地方法院截然不同。庭務人員也十分的友善,微笑地跟我們說手機記得關機,還很不好意思地跟我們說,等會兒他喊起立的話,請我們務必要配合一下,此刻我原本有些小緊張的心情頓時放鬆了不少,覺得還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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