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8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葉雅婷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4 |
訴 |
4499 |
台北簡易庭第27法庭 |
義 |
言詞辯論 |
104/04/16 |
1120 |
1120~1155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為當日上午在地院民事庭第27法庭的最後一庭,案件事由為確認讓渡行為無效之訴,當事人兩造分別為寶鴻國際公司與昇合建設公司之間的土地買賣與讓渡糾紛,此為一審之初審採獨任庭,因此審理之法官僅有一人。
當日的情形我覺得有點奇怪,很意外地是開庭很準時(據說是因為上一庭11點開庭的案件由於當事人未到場而很快就結束了),但是被上訴人一方不論是律師還是當事人皆遲到,因此整個審理的開始還是有延後。我可以感覺到審判長是一個很有耐心與條理的人,不但沒有因為兩造皆有人遲到而有任何不悅,並且一開始就將訴狀重新整理再提出相關疑點與撰寫不清楚的地方。惟此案涉及土地買賣與讓渡的爭議,其中亦包含許多相關人士(例如:充當人頭的上訴人親屬等),還有上訴人公司有變更過名字與經手人等問題,使得整個案件裡面包含許多名字難以一時半刻釐清整個關係,只有審判長很清楚之外,前來言詞辯論的兩造律師或是證人(上訴當事人之父親)其實都沒有很了解整個來龍去脈,所以整個開庭花了大半的時間在重述整個案件的經過與分析相關人士之間的關係和權責。
審判長很清楚地釐清所有爭點,並且交由兩造律師來進行辯答,惟整個過程中我反而覺得審判長給予案件的相關補充內容,比律師之間的言詞還要來得多,實在是沒有言詞辯論的感覺,但彼此之間的態度都還算客氣;然後在證人的部分,證人可能較不熟悉法庭上的相關規定所以有一些較不適當或不精確的言詞出現,也都被審判長加以潤飾後才讓書記官紀錄,整體而言訴訟程序在審判長的掌握之下還算有條理,但是大部份都變成是法官與證人之間的對談,與律師之間的問答有點沒有架構,但是整個案件的爭點至少有被整理出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我覺得旁聽下來整場審理,審判長不僅態度客氣、提問清楚,也作為讓在場的當事人、律師們、證人了解整個案件經過發生的人;第一次的訴狀重新整理提出本案基本上涉及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兩造具體行為,以及指出訴之聲明的不連續要律師注意;再來就是在證人問答方面,有先詢問證人之意願還有身份資料的確認,並且有提醒偽證之後果等相關必要程序才開始進行問答,在過程中也極具耐心整理證人反覆不清的言論,雖然開庭節奏很慢而且有點雜亂無章,但最後也是在法官的引導下有比較好的成效,同時法官很貼心地都會複誦好幾次案件爭點與言詞辯答的內容(案件相關人等太多了需要整理),以利書記官紀錄且再次確認。(因為書記官像是新來的)
我比較不能理解的部分是從被法官告知訴之聲明不連續開始,上訴人律師好像一直沒有在狀況內,即便他的態度良好但也因為法官很客氣,所以才沒有讓開庭氣氛嚴肅尷尬,可是對於律師沒有很了解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直接讓法官一邊審理或是與證人一邊問答中才慢慢釐清我覺得有點不專業。再來因為兩造當事人皆沒有到場,被上訴人一方好像也沒有什麼據理力爭的言論,只有不斷反覆強調法官整理出來的爭點,而沒有太多辯答內容。
最後是在證人的部分,證人是上訴當事人的父親是一名中老年的男子,在與法官的問答中我覺得他說詞反覆,而且很容易被他人的言詞所左右,連案件中相關人等(充當人頭的人等)的名字都會說錯或是忘記,讓我覺得很奇怪,而且會一直在一些非爭點的部分上與法官爭論許久讓審理節奏很慢。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相較於高等法院而言,地方法院的法庭設施比較平易近人,而且庭數也很多(當然開庭時間都沒有那麼長),即便門口一樣有安檢的程序但進出的人等多,好像就沒有那麼嚴格,而且也有很多人在裡面辦事情;其中也是有很親切的便民程序,一路上都有很好的志工爺爺奶奶幫助我,讓我可以趕到我要旁聽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