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2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葉雅婷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範例 |
103 |
建 |
231 |
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 |
宜 |
言詞辯論 |
104/03/09 |
0920 |
0930~1000 |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103 |
勞訴 |
217 |
第27法庭 |
義 |
言詞辯論 |
104/05/11 |
1100 |
1100-1235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安排適當,並且法官也很準時地開庭。獨任庭。
此案件是要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的訴訟,從旁聽大概得知案情是一位工人從三樓吊窗口跌落至一樓。案件爭點有二個,一、原告當時事發的狀態,二、事發地安全措施設置責任。
此次言詞辯論主要是訊問三位證人,並且隔離訊問,應該是以防證人的記憶、證詞遭到影響。訊問前法官首先會詢問證人有沒有不能作證的不利益事由,沒有之後會請證人具結,使其保證其成述皆屬真實,否則會成立偽證罪。之後法官和律師在訊問證人時主要都是針對上面的兩個爭點提問。法官問案,及律師訊問時都很仔細針對爭點提問。證人也都很盡力回答,且不記得也會說不記得。
第一個訊問的證人是與原告同公司且同在工地的工人。首先詢問證人在公司擔任的職位,原告的職位,什麼時候進入這家公司,之後詢問事發時間、地點、情況,大概可以得知當時是原告公司第一天在三樓施工,原告負責的工作是將物品從一樓搬到二樓,而原告之所以會在三樓的原因是協助負責從二樓搬物到三樓的同事,之後在三樓抽菸休息、在同事呼喊去吃午餐後,站起後暈眩走了兩三步後往後跌至一樓。並且詢問當時事發吊窗口是否有安全防護措施,證人回答只有當時並無圍欄等安全防護措施,且在事發日前後有黃色警示帶,可是當時並沒有,不過也說當時曾提醒原告不要太靠近吊窗口;並且詢問當時吊窗口的使用狀況,但當時其工程並無使用吊窗口。然後則詢問原告當時的狀態,證人回答原告來工作時有酒味,事發後看到原告吐白沫,但不知道到底有沒有喝酒,而且也有說到公司禁止工人們在工作時喝酒。最後則詢問公司有無負責勞工安全的主管,證人回答只有工地公司有,本身公司沒有;且詢問本身公司平常有無教育訓練,證人回答公司老闆僅在一月一次的發薪日會口頭說明,並對於常犯錯的工人會特別提醒告誡。
第二位證人也是與原告同在工地且跟原告一組從一樓搬運物品到二樓的同伴。問題與證詞大致都跟前一位證人相同,有關原告狀態的部分則是說沒有看到原告喝酒,但工作中途原告曾去休息時就不知道了,且原告在工作時曾暈眩,並且原告以前曾告知他自己有高血壓。並回答當時有看到吊車,因此吊窗口可能有其他公司使用。
第三位證人則是公司經理,說明工人去工地前都要到公司集合,當時集合時只看到原告精神很好、臉紅,但不知道原告有沒有喝酒。
最後訊問完三位證人後,法官訂於7月9日再開辯論,傳被告及證人出庭。並整理出此案主要聚焦的爭點。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
問案態度:問案態度良好,不管在聆聽被告的律師、原告的律師或是證人的發言時都會一直回嗯,看起來很專心聽訟。在訊問證人時有問被告律師是要先訊問還是讓其先問,之後讓被告律師先問後,為了不要誤導證人所以變成法官先問,應該算是很公正。並且還提醒原告律師,民法和勞基法上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訴訟程序進行情形:對於案件爭點充分掌握,並且在辯論結尾時整理了兩造需要聚焦的爭點。
雙方律師:雙方都很專心、敬業,在訊問證人時都很積極地反應另一方提了重複問題。
書記官:一直不停地打字、紀錄,我很佩服他們都能在證人講了一大串後很快地聽進去並打字。
通譯:這場訴訟並沒有需要翻譯的地方,通譯常常負責傳遞證物,並協助訴訟進行的一些瑣碎工作。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設施新穎、法院人員也很親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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