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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37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邱蓮華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遷讓房屋

104

829

台北地方法院第26

言詞辯論

104/04/07

1550

1550~1616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排到下午基本上沒有太大的不方便,倒是很方便學生去旁聽,當天也有看到其它去旁聽的學生,基本上沒有延誤也沒有太耽誤到下一場。這一個訴訟是獨任庭,屬於言詞辯論程序,其中被告沒有請律師而是本人甲以善O企業有限公司身份出現,另外原告許OO由律師代理,但是當事人仍有到場觀庭。此案是關於遷讓房屋的問題,由於被告與原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契約到期,但長達半年時間被告都未搬走,因此鬧上法院。剛開始,便發現被告並沒有收到原告的起訴狀,而被告也沒有提供訴狀,法官提醒原告律師記得補寄給被告,但也因此造成兩點麻煩,第一是在答辯開始時被告必須當庭先花時間讓被告看過起訴狀,也花費了一些時間;其次由被告先敘述的過程中,沒有訴狀會讓焦點容易模糊,導致法官在詢問被告其答辯聲明時,被告無法直接切中要點,並只是強調其非常不能接受鬧上法院,因為法外還有「情」,使得法官也必須將問題一再重複多次,仍始終無法與被告達成良好的溝通,最後法官強調必須考慮後面其他訴訟的進度,採取將被告當庭所述簡要記載。(但仍然沒有呈現是否要請求駁回訴訟或具體的答辯聲明。)法官也提問被告如果他並非不還房子及其它賒欠的房租,那需要多久時間才可能搬出,被告經法官多次詢問後才回答三個月。另在法官指導書記官時,也因庭內其他當事人在竊竊私語讓法官深覺自己受到影響,因此出面要求其安靜避免影響法官。最後法官詢問原告律師是否同意再讓被告有三個月時間另尋住屋,律師因當事人不在場提出須與原告討論後才能答覆,律師也表示希望進入調解,最後法官結束時也希望下次五月五號的開庭能進入和解部分,直接做成和解筆錄。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法官其實算是有耐心,但因一方沒有寫成訴狀實在一直聽被告不斷重複一樣的話語,法官也都聽他說到一個程度才打斷,只是法官告訴書記官把前面原本要打的答辯聲明刪掉(因為根本沒有聲明)的語氣,好像有點不屑,到後面的時候,法官其實好像也焦慮其他案件的進度,因此變得有些急躁的狀態,但至少法官都有再三確認被告是否有答辯聲明或者是否請求駁回訴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基本上這案子處於原告與被告都傾向不要鬧得這麼難看,所以法官也知道主要是被告需要多少時間搬遷,而這期間長度也能為原告所接受,因此法官可以把案子中心放在何時可以遷讓,還給屋主,然後引導雙方之後也可走向和解。我同意這是比較好的方式,因為原、被告的確還沒有到要完全撕破臉的狀態,法官也能適時引導、指揮訴訟程序。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雖然原告必須將起訴狀寄給被告,但萬一對方真的都沒看就出庭,實在也很浪費時間,是否要有機制讓被告在開庭前也許一段時間,能確認其瞭解起訴內容,否則很容易壓縮整個流程的時間,浪費彼此雙方時間,以及開庭資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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