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法庭旁聽心得報告
旁聽學生姓名: 39
旁聽法院名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王立杰、洪慕芳、楊得君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
100 |
訴更一 |
241 |
一樓第一法庭 |
孝 |
言詞辯論 |
101/05/01 |
1030 |
1030~1103 |
1.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
本次觀察兩庭,前一庭審理肅穆、平和,與以往觀摩經驗差異不大,故我就我所觀察的第二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241號」案例說明之。
(1) 開庭時間安排:相較於民事、刑事庭冗長的辯論,以致開庭時間往嚴重耽擱,行政庭效率似乎頗高,開庭時間堪稱準時。
(2) 獨任或合議庭:本庭為言詞辯論庭,採合議庭審理。
(3) 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本案審理中,問案者皆為審判長,其餘兩位法官則僅與審判長討論。問案過程中,不同於前一庭審判長極為肅穆表情,本庭審判長不乏笑顏。過程中被告律師較少發言,審判長頗針對原告律師,有時聊起天,問起原告律師的學歷「喔!臺大的喔,以前是臺南師範的?後來考上臺大。有沒有先去當老師?」,有時又表現出些許輕蔑的態度,如:「至少做了40年的『大』律師」,「原本是提起撤銷、確認訴訟,現在是要提起什麼訴訟?現在是要主張什麼?行政訴訟就像是去餐廳點菜,那你是要點什麼?(律師遲疑了一下後)來來來,這本小六法借你自己看」。整體而言,問案態度與答辯都頗富戲劇性。
(4) 爭點討論:本案由於係發回更審,因此爭點著重在程序此爭議點上,其餘事實爭點討論較少。
(5) 訴訟進行流程:開庭將近40分鐘,過程中原告律師常用臺語答辯。程序上,主要由審判長發言,原告律師答辯,法官偶會相互交談,被告律師則甚少說話,例如提及程序爭點時,被告律師回答「有配合原告」,此外發言不多。本庭最後提及本案係爭房屋還沒拆,法官認定本案為課與義務訴訟(要錢),即宣布宣判時間,還告知律師「可以不來聽」。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
(1) 本件當事人:兩造當事人皆未出席(被告為國防部,未有代表出席)。
(2) 律師:被告律師甚少發言,審判長不斷指正原告律師時,被告律師僅帶微笑。原告律師不斷被法官指正的過程中,原告律師仍相當心平氣和,接受指正。
(3) 法官:審判長偶帶輕蔑,其餘兩法官態度相當平和。
(4) 書記官:打字頗慢,且非逐字打,似乎採列點列項的記錄方式,過程中法官、原告律師不斷指正書記官的錯字,且法官、原告律師用詞常有差異。而法官與原告律師聊學歷時,書記官隻字未記錄,似乎在休息。
(5) 法警:無。
(6) 通譯:僅作錄音工作。
(7) 庭務員:頗親切,提醒我們要關手機。
3. 其他旁聽心得
(1) 法庭設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位於巷子中,相較臺北高等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較不易找到。等待開庭的座位頗多。
(2) 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言詞辯論:相較於民事庭、刑事庭之言詞辯論,本次言詞辯論兩造並無言詞交鋒情形,似乎主要採法官職權審理,而非當事人進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