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重上

000492

9法庭

準備程序

100/04/15

0930

0100~011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所旁聽的高院民庭位在總統府後面,建築物真的是宏偉高聳,大理石所鋪成的地板以及粗壯對稱的林柱,帶有雅典風格,用莊重亮潔、典雅規律來形容一點也不為過。走進裏頭,感覺好像來到了高級飯店,有警衛、有一堆穿西裝套裝走動的人,看到自己一身標準的休閒風,真有畢旅受到高級餐旅服務的感覺,但想起他們不是服務生,是大律師們,真想找個洞把自己槌下去,因為真的是鄉愿。

  這裡不同飯店的是,一點也沒有放鬆的感覺,因為就像在醫院一樣,要帶著忐忑的心情,在外面等待、討論,等待號碼牌,直到替代役把你請到媲美高級客房、原木打造的房間,但等待的可不是可以打滾大床沙發,而是一個個臉色鐵青的人,正襟危坐,在嚴肅討論案情。

  我是禮拜五早上去的,早上法官很像都喜歡開準備程序,而且會由同一個法官連續開很多個準備庭,其中我聽了同一個法官開了三個準備庭,這三個庭的案情分別是拆屋還地、不動產所有權及損害賠償。拆屋還地法官先是確定某些法律關係,像是對於主債權有沒有爭議,確定當事人的職業、住址等等,然後再申請其他單位調文書、鑑定等等,其中會看到法官及律師們的桌上,總是放著一大本一大本可以壓死人的文件,其中律師說到他對某萬頁的資料有意見,說給法官聽,法官也翻到那一頁,說明給他聽,但沒有文件、沒有先備案情的旁人,真的是鴨子聽雷,除了所聽到的隻字片語,難以連成一片外,聽到特別法時,也沒有法律人的法感,又想到本校沒有相關的課程,真是令人悲從中來。另外看到許多在庭外小桌上的工讀生很多都拿書在K,覺得還蠻有趣的,想必他們的夢想是進到法院,當上法律人員,不願待在家裡的原因是為了督促自己,讓夢想之地勉勵自己撐下去,在培養法感之外,亦培養法院感,吸吸法院的空氣,看考上的機率能不能增加。

  法官開簡易庭時,總是會確定係爭權利、標的,並徵詢兩造意見,是否還要申請其他證據等等,最後進行爭點整理,並確定下次的開庭日。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同地院旁聽心得2.)

    有五個人穿法袍。分別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書記官及通譯。

    通常是由衣領鑲的顏色判斷其職務,法官穿鑲藍黑袍、檢察官穿鑲紫黑袍、律師穿鑲白黑袍、公設辯護人穿鑲綠黑袍、書記官穿鑲墨黑袍、通譯穿黑袍。此外也可以由他們的坐位判斷職務。法官坐在很高的座椅及書桌前,有木槌。而書記官與通譯則坐在次高的書桌前。三者皆面向被告、證人及聽眾,感覺就像是包公與王朝馬漢高高在上,可以震懾大家,尤其是只有單獨一個位置的被告或證人,視覺與心理的壓迫感會更重。至於檢察官與律師則分別面對面,坐在最矮的桌子前,好正面交鋒、言詞辯論。

  法官的職務乃在開庭時主持庭議,藉兩造因利害衝突所提出的證據及證詞,判斷真偽、推理事實。並將事實與法條涵攝後,獨立判決之。其法律上依據為憲法第80條、憲法第81條、法院組織法第12條。

  檢察官的職務乃主動調度警察偵查犯罪及蒐集犯罪證據,以協助被害人訴訟或貫徹國家刑法權,提起公訴時,能以足當之證據取信法官有犯罪事實之發生。其法律上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59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院組織法第61條。

  律師乃被告或告訴人所聘請的辯護人,能藉法律專業幫忙當事人進行訴訟,例如於法庭上提出對己方有利之法律及證據,並與他方進行言詞攻防。其作為乃在取信法官,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品德操守,有律師法做為依怙。

  公設辯護人的職責乃被告被以刑法起訴時,因資力不足或智能障礙,難以聘請律師,以藉其法律專業提出對己方有利之證據或說詞,而較易受刑罰之非難,為維護其弱勢,國家乃出資聘請為其辯護的律師。其法律上依據乃公設辯護人條例。 

   通常我們所看到的書記官都是在法庭上敲敲打打,打字很快的人。雖然看起來沒有專業表現,但好歹也是「官」字輩的,可見其仍有一定的重要性。其實書記官是法官的小弟,要協助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及辦妥他們所交辦的事項。其法律上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22條。

   通譯的工作,簡單講就是「法庭錄音師加法官書記官的小弟」,最主要的就是法庭錄音,然後就是幫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傳遞一些證物書卷,叫證人在結文上簽名具結,當庭改期的時候要做送達證書,開庭超過的時候要叫庭務員訂便當等等。其法律上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23條。

    最後法警僅在刑庭的時候有配置,其目的在避免嫌疑犯趁開庭時逃走或劫囚。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同地院旁聽心得3.)

法庭外都會有很多穿紫色背心的志工,他們通常是伯伯阿姨,一開始進入人生地不熟的法院時,他們會很熱心的回答我們的問題,指引我們民庭、刑庭的位置。   

    法庭內法官是主導者,在刑庭常常看到他主動找檢察官被告對話,也看到檢察官與被告主動找法官對話,但檢察官與被告對話的情形並不多,不像電影中的激烈辯護那般精彩。其中通譯我覺得是最沒用的,因為我到一個庭,殺人嫌疑犯是日本人,但通譯卻根本沒再翻譯,任憑講著一口破中文的日本人與法官對話,法官有認真的聽,但他有沒有懂就不知道了。通譯最常做的,可以說是傳遞文件給當事人看或讓證人簽名具結了,感覺就是小弟,而且年紀通常比法官還大,據我在地院觀察,法庭中年紀最大的通常是通譯,再來是法官,最後是書記官,書記官通常是年輕的女性所擔任,因此不僅反應快,打字也快,常常在開庭時與法官溝通書記內容。

    其實整個法庭給我的觀感,就是一整個想睡覺,因為我們是從一個案件一系列的開庭中插入其中一個,其實會聽不大懂案情,尤其是民事有關商業、工程方面的,非常複雜,專有名詞超多,越想認真聽,挫折感越大,越想睡覺。反倒走到殺人強姦案件的庭時,是最容易聽懂的又令人感到興趣的,一方面因為這在我們生活中常常發生,媒體常有報導。二方面能看到殺人犯就銬在我們面前,被法警盯著,有的死不認錯,有的做出狀似懊悔的人性百態。三方面我們內心深處都有這樣想過,但又害怕觸法的後果。四方面犯罪細節均赤裸裸、鉅細靡遺地公開辯論,牽涉到限制級。因此這樣的實見,是特別震撼又寒憚。心理告訴自己一定不可觸法。此外,我還瞄到檢察官狀似輕鬆地在翻閱殺人現場的圖片及法醫的驗屍圖,想必多麼窮兇惡極的殺人方法,他們早已司空見慣了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