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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15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9法庭

言詞辯論

100/04/

0930

0100~0110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我所看到的開庭案由是確認債權不存在,在法庭中有法官、律師、書記官及被告在現場,原告沒有出席,僅派出律師代表。民事法庭給我的感覺不會像刑事庭那般嚴肅,有檢察官及法警坐鎮。該庭法官給我的感覺很像媽媽,對被告不僅說之以理,還表現出親切,為什麼我會這麼覺得呢?因為這個法官的臉部表情很多,尤其是她會帶著微笑與當事人對話,不像其他庭的法官多板著一張臉,很有威嚴。

  不過親切並不代表熱心,當被告懷疑原告所提出的廣州地方人民法院的文件係偽造的,而要求做鑑定時,法官對她說這方面的驗證對於案件沒有那麼重要,她會優先鑑定她手上的三分文件,包括確定協議書上的簽名、身分證及手印是不是被告所蓋的。為什麼要送鑑定呢?因為法官問他說這些是不是他寫的,他一概否認,因此法官需要送鑑定以確認事實。為了方便鑑定,法官也有問被告有沒有在銀行、郵局開戶的資料云云,被告說那是他十幾年前開的戶,已經沒有再用了,他說他可以當場簽名給法官看。法官說他也知道可以當場簽,但當場簽可能會故意簽的與協議書上的不一樣,現在的簽名也會跟過去的迴異,因此法官並不覺得這是個好方法,但有總比沒有好,所以法官還是請通譯拿紙筆給他簽,並請他簽的時候不要停頓,順順地簽二十次。

  法官看了他的簽名之後笑笑地對他說:「你的簽名跟協議書上的真得很像,你很誠實。但總之還是要送刑事警察局鑑定。」。被告說那絕對不是他簽的,也跟法官說協議書上放棄的「棄」是簡體字,他根本不會寫,還有上面的見證人「夏克明」、「夏金蓮」他根本不認識,因此也要求法官送鑑定,說到這裡,還回過頭來看看到我們旁聽的兩個學生,尋求認同。

  其實這個被告在法庭非常地積極,還把對自己有利的文件拿到法官面前,要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法官說你這樣拿給我看我也不能仔細看,還是影印一份給我吧!說完便請通譯幫他影印,順便收取規費,法官也跟被告強調這些錢不是他們要收的,是法院要收取的。另外被告也說他不相信警察,因此要求法官送調查局,法官也同意了。開庭到一半的時候他也一直找不到某件他準備的文件,法官也讓他有充分的時間找,暫緩一下開庭程序,律師也趁空出去休息,我們也趁機吃一下口香糖,但還是被通譯發現,輕聲地告訴我們不能吃。

  總而言之,民庭裡的感覺是比較自在,凡事可以坐下來好好談的,雖然也會有不同意見,但不像刑庭充滿肅殺感,互相指責對方說謊。這可能是我觀察到的民庭多是派律師出席,正反兩造的律師總是行禮如儀,不像刑庭多會有當事人在場,較有臨場感,說法也較有情緒。當然民庭也不是沒有刺激的,但都關在裡面吵,只能從聲音去想像。

  1.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有五個人穿法袍。分別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書記官及通譯。

    通常是由衣領鑲的顏色判斷其職務,法官穿鑲藍黑袍、檢察官穿鑲紫黑袍、律師穿鑲白黑袍、公設辯護人穿鑲綠黑袍、書記官穿鑲墨黑袍、通譯穿黑袍。此外也可以由他們的坐位判斷職務。法官坐在很高的座椅及書桌前,有木槌。而書記官與通譯則坐在次高的書桌前。三者皆面向被告、證人及聽眾,感覺就像是包公與王朝馬漢高高在上,可以震懾大家,尤其是只有單獨一個位置的被告或證人,視覺與心理的壓迫感會更重。至於檢察官與律師則分別面對面,坐在最矮的桌子前,好正面交鋒、言詞辯論。

  法官的職務乃在開庭時主持庭議,藉兩造因利害衝突所提出的證據及證詞,判斷真偽、推理事實。並將事實與法條涵攝後,獨立判決之。其法律上依據為憲法第80條、憲法第81條、法院組織法第12條。

  檢察官的職務乃主動調度警察偵查犯罪及蒐集犯罪證據,以協助被害人訴訟或貫徹國家刑法權,提起公訴時,能以足當之證據取信法官有犯罪事實之發生。其法律上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59條、法院組織法第60條、法院組織法第61條。

  律師乃被告或告訴人所聘請的辯護人,能藉法律專業幫忙當事人進行訴訟,例如於法庭上提出對己方有利之法律及證據,並與他方進行言詞攻防。其作為乃在取信法官,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品德操守,有律師法做為依怙。

  公設辯護人的職責乃被告被以刑法起訴時,因資力不足或智能障礙,難以聘請律師,以藉其法律專業提出對己方有利之證據或說詞,而較易受刑罰之非難,為維護其弱勢,國家乃出資聘請為其辯護的律師。其法律上依據乃公設辯護人條例。 

   通常我們所看到的書記官都是在法庭上敲敲打打,打字很快的人。雖然看起來沒有專業表現,但好歹也是「官」字輩的,可見其仍有一定的重要性。其實書記官是法官的小弟,要協助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及辦妥他們所交辦的事項。其法律上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22條。

   通譯的工作,簡單講就是「法庭錄音師加法官書記官的小弟」,最主要的就是法庭錄音,然後就是幫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傳遞一些證物書卷,叫證人在結文上簽名具結,當庭改期的時候要做送達證書,開庭超過的時候要叫庭務員訂便當等等。其法律上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23條。

    最後法警僅在刑庭的時候有配置,其目的在避免嫌疑犯趁開庭時逃走或劫囚。

 

  1.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外都會有很多穿紫色背心的志工,他們通常是伯伯阿姨,一開始進入人生地不熟的法院時,他們會很熱心的回答我們的問題,指引我們民庭、刑庭的位置。   

    法庭內法官是主導者,在刑庭常常看到他主動找檢察官被告對話,也看到檢察官與被告主動找法官對話,但檢察官與被告對話的情形並不多,不像電影中的激烈辯護那般精彩。其中通譯我覺得是最沒用的,因為我到一個庭,殺人嫌疑犯是日本人,但通譯卻根本沒再翻譯,任憑講著一口破中文的日本人與法官對話,法官有認真的聽,但他有沒有懂就不知道了。通譯最常做的,可以說是傳遞文件給當事人看或讓證人簽名具結了,感覺就是小弟,而且年紀通常比法官還大,據我在地院觀察,法庭中年紀最大的通常是通譯,再來是法官,最後是書記官,書記官通常是年輕的女性所擔任,因此不僅反應快,打字也快,常常在開庭時與法官溝通書記內容。

    其實整個法庭給我的觀感,就是一整個想睡覺,因為我們是從一個案件一系列的開庭中插入其中一個,其實會聽不大懂案情,尤其是民事有關商業、工程方面的,非常複雜,專有名詞超多,越想認真聽,挫折感越大,越想睡覺。反倒走到殺人強姦案件的庭時,是最容易聽懂的又令人感到興趣的,一方面因為這在我們生活中常常發生,媒體常有報導。二方面能看到殺人犯就銬在我們面前,被法警盯著,有的死不認錯,有的做出狀似懊悔的人性百態。三方面我們內心深處都有這樣想過,但又害怕觸法的後果。四方面犯罪細節均赤裸裸、鉅細靡遺地公開辯論,牽涉到限制級。因此這樣的實見,是特別震撼又寒憚。心理告訴自己一定不可觸法。此外,我還瞄到檢察官狀似輕鬆地在翻閱殺人現場的圖片及法醫的驗屍圖,想必多麼窮兇惡極的殺人方法,他們早已司空見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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