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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26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吳青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損害賠償

99

313

2

準備程序

99/6/4

10;30

11;00~11;40

 

基本上這是第二次來到台北高等法院了,因為之前來到這裡時又正好遇到陳水扁開庭,當時陳水扁貪污事件的風頭已過,媒體也沒有太關注這件事情,新聞上沒有相關報導,所以我事先也不知道,當時在去高等法院的路途中看到有依群人戴帽子拉布條抗議時就感覺有點不妙了,再法院門口附近有有五六位警察站岡,我就知道今天八成是去不了了,小心翼翼找個警察詢問之下才知道當天是陳水扁開庭,之後過了一段時間才好不容易找到空堂去法院,不過這次路途花費時間較短,不像上次找了半天。這次總算是真正進入了台北高等法院內部。

 

在開庭前因前面的案子拖了很久的時間,此次觀察的案子只是由證人論述事情的緣由,似乎是房地產債權糾紛,原告和其律師有在現場,被告只有律師代表出庭,後來才知道被告在之前已經過世了。依開始由法官詢問證人的身分及僱傭關係(房地產買主與賣主),然後請求證人宣讀類似發是宣言的文書,在確認庭上提出的支票是當年買方再買賣契約上作為支付證人賣出的房子的五十萬支票,之後續數再十三年前他賣給原告一棟房子已五百萬作為交易,當時原告只貸款四百萬,支付押金五十萬,尚欠五十萬,房子已先讓給原告。而這剩餘的五十萬拖了很多年才支付。法官問證人為何讓原告這五十萬欠這麼久,證人說當時連貸款也沒拿到,認為對方已經把貸款交給銀行或還沒下來,只有付五十萬,讓自己兒子去請對方把房子還來,後來一直拖下去(因為證人自己也有事情處裡),後來原告有將四百萬貸款交給對方還債,然而剩下的五十萬因為原告自己也有在工作,沒有時間處理這件事,拿不出錢來,最後只好將房子法拍來還債(似乎包含貸款),若拍賣結果有多餘的錢再商量。最後拍賣結果證人並不知,可能拍賣的錢並不夠,因此原告後來給証人一張五十萬的支票(哪來的不知)。

 

之後由被告代表律師發言,他咰問證人是否記得在97年桃園地方法院作證時曾經聲稱房子是賣450萬,證人說年代太久遠不是很清楚當時詳細狀況,待確定房子價錢是五百萬絕對不會錯,對這件事也不是太在乎,之後法官詢問是否由原告支付證人出庭費用,證人表示不在乎,語氣也透露出一絲不耐煩,原告表示願意支付,然後證人就離開了。再來由被告代表律師發表,被告代表律師要求查閱證據(向是拍賣契約、筆錄等)。之後被告代表律師認為再證據文書中有一項被告在桃園中小憩所簽的160萬並非本人所簽,被告代表律師指出當時房屋法拍從第一拍到第二拍約拖了三個月,最後拍賣結果的錢不夠,希望不計利息只還五十萬,證人也因時間拖太久答應了,他仞為原告因被告使他另外欠下這160萬才導致原告無法環前只好讓房子查封法拍還錢。原告則認為那160萬和本案無關。

 

由於我不知道這件案子原本的情形而且也拖太久,所以不太清楚整體發展,最後根據法庭發言內容判斷,只知道證人和原告是買賣雙方,被告是原告的連帶保證人,不知何故使原告還不出錢。這件案子顯現出台灣司法體系醫大陋習就是一件案子會拖個兩三年,其實全世界都一樣,雙方不肯吃虧堅持告到底,案子又多法院應接不暇,所以法院大多希望雙方私下和解,尤其是民事類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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