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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8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姓名: 文衍正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97



4243

27法庭



言詞辯論

97/11/21

1430

1445~1515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上學期因為到司改會接受過志工培訓的課程,從那時候起我做過幾次法庭觀察,發現法院一直以來都有些令人詬病的地方,其中一項就是不準時,多數法官排開庭時間的順序是很緊湊的,常常排定十分鐘就要完成一個案子,但事實上他很難準時開始或是結束:難以準時開始的原因可能是法官遲到或是因為上一個案子拖到時間;而難以準時結束是因為很多案件不可能進行的那麼快,兩造無論哪方都有話要說,言詞上一來一往地沒有交集,有時候還有證人要問,整個流程下來十分鐘常常是根本就不夠用,結果因此又拖到下一個案子的時間,惡性循環下去。

這個案子是獨任庭,由法官單獨開庭聽兩造與證人的意見陳述,原告為被被告拍賣之房屋所有人(甲),被告是為某銀行(乙),證人(丙)為銀行乙的借貸部門專職信用徵信之員工,論點如下

原告甲主張:當初其(甲)兄找他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他們跟銀行簽訂借錢,經辦人說是民法474之消費借貸,怎麼變成一般抵押借款,拍賣他的房屋。

證人丙:他們(指甲與其兄)根本不是消費借貸。甲之兄長設定甲之土地來抵押,向銀行辦理短期借款,前後兩次共借195萬。

被告乙主張:原告本非為消費性借貸,其主張諸多莫名其妙之處。

原告甲主張:證人根本不是承辦這件案子的行員,單據及多次展期償還之文書上沒有丙之簽名或蓋章。銀行根本就是亂找一個人來胡言亂語。

證人丙:銀行借貸部門有專業分組,其(丙)受信經辦,負責審核借貸人信用,即有無還款能力評估之部分,通過後便移往另一組進行其他借貸的手續,之後幾次展期大多也是其(丙)批過後才交給其他行員繼續行事。

原告甲主張:證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條文為何(原告念了一堆法條,問證人知不知道有這些法,證人回答不知道),銀行違法行事。

證人丙:我是不懂法條,但我依銀行的辦法行事。

原告甲主張:借貸人是其兄,兄之名下有筆不動產,為何不找兄而拍賣其房屋。

被告主乙張:因為找不到當事人(指甲之兄長,旅行社倒閉後跑路中),所以將連帶保證人之不動產拍賣。

在這件案子中,法官說的話顯然比原告少很多,整個流程下來幾乎都是原告在陳述自己的意見,而且還不時試圖在證人陳述時插話,積極表示自己的意見。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在原告激烈的情緒中,我見識到何謂強勢,言語中諸多緊逼著證人之處,他其實算是被害人,只是沒想到被自己的哥哥欺騙,但基於情意上,其只想要追回自己的利益,至於對哥哥的利益與情分上,他不想再多做什麼,語中其實感覺地到其無奈。

在同一個庭上,我看見被告的態度是多麼的自在,這是一個小案件,而且站在法令上他們其實並沒有違法,根本不需請律師到庭。我看見他自己一直在看自己的文件,情緒部分與原告相差甚遠。

另外在證人的部分,他很緊張,大概是第一次到法庭來,就其陳述而言,其實他只是依照銀行規定行事,到法庭來也只是證明本案件的借貸性質與銀行借貸的流程,但沒想到會被原告如此此逼迫的方式問話,很不自在。

法官在過程中數次要求原告說話小聲溫和,我感受到其實他心裡對此案應或多或少已有些裁量,感覺上整個庭似乎很多時候是讓原告做心情上的抒發。

另外還有書記官的部分,在記錄上,針對兩造與證人陳述的部分皆句句詳載,但是法官說的很多話並沒有紀錄,甚至法官還會指示書記官怎麼輸入兩造與證人之陳述,或許他只是為了方便書記官記錄,而法官的話可能有很多行事上的必要發言,但我認為能夠逐字紀錄會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一些爭議。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其實台北地院的品質在台灣所有法院中算是最好的,原因可能有好幾個,而我在司改會聽到執行長林峰正律師的理由是因為台北的法院離司改會最近,時時被監督,稍有不慎會被批地很慘。

法院的門口基本上並沒有太多管制,即使有人重複進出多次也不會被法警攔下,他們也很熱心地會替問路的人解答哪個庭在哪,口氣很好。

而法庭設施的部分,每個桌上應該都會有麥克風,但是法官講話似乎沒感受到麥克風的功能,有時候會聽不清楚法官在講什麼。另外,在旁觀席上很難看到書記官的打字記錄,我認為法庭可以增加一個螢幕給旁觀者看,讓人民監督的功能能夠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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