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 2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市民事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吳謀焰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債務清償 |
97 |
上 |
00892 |
10法庭 |
勤 |
準備程序 |
97/11/06 |
1510 |
1620~1640 |
在高院準備旁聽時,整個法院的氛圍就比地院嚴肅很多,管制也比較嚴格,法警也特別強調我們要將手機關機,每一個法庭門口都有法警,庭務員也十分的忙碌,進進出出的。
我們參觀時,大部分的案件都是獨任庭,庭內僅有一位法官,另有書記官及通譯。在這裡,我們更少看到言詞辯論庭,幾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都是屬於準備程序。
事實上,這樣對於我們旁聽的人來說,真的是令人摸不著頭緒的。通常原告、被告或是訴訟代理人進到法庭,法官和訴訟人皆會對案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於是法官通常會直接詢問案情進度,有一個案甚至是有證人出席陳述的,但是我們對於全案並不了解,常常會有鴨子聽雷的情況發生。而且訴訟人最主要是向法官陳述案件,在旁聽席的我們常常沒有辦法聽清楚訴訟人的陳述。
本庭吳法官問案的方式比較親民,特別是對訴訟代理人的觀點或是陳述有所疑問時,也會使用比較溫和的言談來詢問與釐清原、被告的論點。
本案件案由是「債務清償」之訴。由於案件已交付審理一段時間,所以案情並未從頭陳述,我們只能以聽到的部分做整理。案情大致上是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有金錢的往來交易,用以一項工程的投資。然而,上訴人認為,雙方之間金錢往來的關係屬於借貸,主張被上訴人在工程進行期間曾經將部分收益當作還款,匯入上訴人之帳戶。而且上訴人主張,當初我方公司與被上訴人公司各有負責人洽談借貸的事宜。
另一方面,被上訴人則主張,此次金錢往來乃屬合作投資,並非借貸。並除與上訴人公司合作之外,仍有與另一公司合作。三公司的負責人更是一起開了一個共同帳戶,將所有投資的基金都放在這個帳戶中。而工程過程中,已經有一些收益的部分,也依照三方的股份,平均的分配(即工程分配款),並且由被上訴人公司分別將款項匯到上訴人公司及另一合作公司。而且,被上訴人否認雙方負責人對於借貸契約有意思合致,且口頭約定未免太過輕率,希望上訴人可以提出證明再行說明。另外,被上述人說道,在此次合作前,兩造公司並沒有經營上的往來,絕對不會無故將資金匯入共同帳戶或是會出到其他的帳戶中。
上訴人針對上述幾點有提出答辯,認為匯入帳戶的款項,是為被上訴人公司為清償借貸契約的款項,而且上訴人公司指出,被上訴人曾五次匯款至上訴人帳戶,其中只有一、兩次的匯款,第三公司也有同時收到款項。所以其他三次匯款必非工程分配款。
最後,法官針對兩造說法皆再次做最後確認,接著請雙方於下次開庭時提出更多書面資料佐證,再行審理。
在高院中,旁聽席的設計較為不妥善,座位較少,而且有些位置靠近門邊,易受干擾。安排在上訴人的後方,視線和聽覺上都易受影響,而且旁聽席沒有液晶螢幕,我們都是偷看上訴人的螢幕才得以進一步了解陳述內容,但我們也發現,高院書記官的紀錄較為詳細,幾乎是每一個人只要有發言就會被記錄下來,而且每一庭次都一定會錄音。
高院的庭次中,可能由於案情比較繁雜,通常上訴人或被上訴人雙方都會有訴訟代理人在場,而審理的時間也會拖得比較長,我們剛進去旁聽的時候,第一個案件只審理到一半,而等到它結束我們也整整等了三、四十分鐘,不過我們還是聽不懂,畢竟是從一半開始聽,而且又是醫療糾紛,更加不好理解。
以上是到高院旁聽的參訪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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