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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班級座號: 27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市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陳婷玉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債務清償

97

審簡上

63

29法庭

準備程序

97/11/06

1445

1450~1515


    在地院觀察庭表的時候,我和嘉倫都有一個疑問,那就是為什麼很多開庭的時間距離十分相近。我們在21庭甚至有看到連續三個庭的預定開庭時間被安排在三分鐘之內的情況。另外,在地院的開庭多用「審判長」的稱謂,而非「法官」。後來我們在旁聽時才知道,大部分庭類屬「準備程序」,目的是為言詞辯論庭做確認訴由及事證的動作,通常是由合議庭的授命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甚至不一定要出席,可委由訴訟代理人代表或是上呈書面資料即可,所以很多時候,開庭只需幾分鐘,才會將開庭的時間排的如此緊密。

    每位審判長問案風格各有不同,本庭陳審判長詢問案情時敘述清晰有條理,而且在我認為已經算是相當有耐心的一位,但也是一絲不苟的。審判長首先都由上訴人這方問起,詢問目前書狀及上訴內容有無變更,是否有新的事證提出,若有,審判長會請上訴人上呈,若無,則法官會複述上訴人之訴由,並確認沒有問題。

    接著便是向被上訴人確認,針對上訴人提出之告訴有無新事證可加以辯駁,或是針對訴訟有無答辯須提出。重複相同步驟後,審判長會對雙方再次確認,若無誤即可約定下次開庭時間。過程中若雙方有任何意見或答辯提出,審判長會自行整理複誦,由書記官做紀錄。

    本案件案由是「清償債務」的訴訟。上訴人范小姐向銀行借貸,在償還債務時,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算債務的利率不同,以致范小姐與聯邦銀行對確切的債務數目有爭議。范小姐認為她所償還的款項大於實際債務款項故對聯邦銀行提出訴訟。在上一次開庭之後,審判長要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庭外核對帳目,並請上訴人范小姐提出多還款項的證據,而上次開庭,雙方在庭中有交換聯絡資訊,以便核帳。然而此次開庭,范小姐以無法聯絡聯邦銀行為由,向庭上說明她無法核帳,並指出聯邦銀行態度不佳,無意與范小姐核帳。但聯邦銀行卻言他們已有將帳目傳真給范小姐,雙方說詞不一。審判長十分生氣,因為本次開庭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在核完帳目的情況之下接著進行才有意義。然雙方都沒有正視自己的訴訟,上訴人還進一步提出請庭上改期審判的要求,審判長說︰「我要開庭都會將案件一一讀過才來開庭,我手上幾百件案子在run,你們自己怎麼都不做好功課再來?」「法院不是為你們一、兩個人開的,你們這樣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也造成法院的困擾。」「請你們尊重別人的權利好嗎?」

    最後,審判長請被上訴人當場將帳目列表交給上訴人簽收,並請上訴人在下次開庭前提出書狀說明。

    法庭內配置清楚明瞭,最上面一排是審判長和見習人員,空間是密閉的,左、右方皆與下方隔開,目的可能在無形的樹立審判長的權威性。下方是書記官及通譯,面向審判長左方為被上訴人、右方為上訴人,面向審判長中間則有一發言台。當審判長入庭時所有人都要起立以示尊敬。整體來說,法院人員都具有他們的專業,律師相當注重時間,通常都是在報到(開庭前五至十分鐘)時就會抵達並開始閱讀資料。書記官和通譯也都會提早準備,本案的書記官和審判長可能有較多合作,所以兩人的互動明顯良好,而審判長本身也會直接告知書記官要如何記錄言詞。加上現在法院也都電子化,除書記官外,審判長、上訴人、被上訴人即發言台也都各有液晶螢幕,所有紀錄可供當事人及審判長參考,十分便利。

    最後,法院內有設置志工及詢問處,對我們來說十分便利,因為我們不常有旁聽、開庭的經驗,所以在尋找庭次時會有一些困難,不過志工阿姨都很熱情的協助,倒是庭務員不甚友善,讓我們十分不敢親近。而在我們聆聽庭內程序進行時,有時會被門外的雜音干擾,因為在審判進行中並沒有關門,我想一方面是為了方便下一庭的人員進出,畢竟開庭時間通常都會延遲,另一方面則是強調公開性吧,不過有時候真的會受到干擾。

    以上是到地院旁聽的參訪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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