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班級座號:10
旁聽法院名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鍾素鳳(審判長)
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97 | 27庭 | 亮 | 言詞辯論 | 97/10/17 | 11:00 | 11:05~11:30 |
- 1. 針對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開庭時各種人員的態度、案件爭點內容討論、處理流程等):
我們當天去的那一庭開庭時間安排的很緊湊,一個庭只安排了五至十分鐘,法官在一個上午的審理上,實際的審理時間若是超過預計的時間,可以與審理時間較短的庭互補。此庭為獨任庭,由一位年輕的女法官獨審,比起刑事庭,民事庭氣氛比較沒那麼凝重,法官問案的方式是讓其中一方先做報告,另一方再進行說明,對於爭議點,法官會詢問是否有證據,以及對證據提出疑問,通譯在這時會幫忙傳遞證據到法官手中。
案件簡述:某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其住戶提出告訴,說他們積欠租金,雖後來已歸還,仍需給付賠償金,並且提出該住戶所持的房屋契約書是造假的,因此爭議點有二點:
- 一、原告提出應給付的賠償金額不合理
- 二、房屋契約書有無造假
法官針對賠償金的部份提出要雙方和解,並且提示原告若不願和解,判決結果也未必能贏得勝利。房屋契約有無造假的部份,被告拿出契約書作為證據,但紙張顏色有所不同,法官看過內容後認為內容無誤,紙張顏色不同無大礙,但須進一步作確認,以及要被告提出更多證據,並宣佈擇期再審。
-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被告是兩名女性,在庭中處於弱勢,對於原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代表)所提的告訴,沒有多加發言,反倒是法官,有為被告向原告提出賠償金不合理,以及和解的要求。
書記官打字速度非常快,除了法官,原告被告雙方面前也都有螢幕,可以看到及時的文書紀錄,若有錯誤也能夠當場提出,作更正。
此庭並未出現律師,只有當事人到現場聽詢,由於原告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派的代表,態度較強勢,因此法官傾向幫助被告以抗衡此訴訟關係。
-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地院有檢測門,但不需將隨身攜帶的包包另外經過X光機檢查,再來就只需將手機關為震動或關機即可入庭。每個庭外都有庭務員,幫忙查驗開庭者的身分,也稍微維持秩序。庭內設有一般民眾旁聽席,讓一般民眾或學生可以入內旁聽,也有監督法官判案的功能。
一樓有設置訴訟輔導的諮詢,另外設有許多櫃檯協助民眾收取書狀、訴訟費用等等...,對於上法庭較陌生的民眾是一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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