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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學生姓名:    05         

旁聽法院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二樓第七法庭

 

準備程序

101/03/14

0930

0957~1015

 

 

 

 

二樓第七法庭

 

準備程序

101/03/14

1020

1017~1038

 

 

 

 

二樓第七法庭

 

準備程序

101/03/14

1045

1100~113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我在法院旁聽報告格式出來之前就去參訪了,所以都沒有記錄下來庭中詳細的資料。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這次我參觀高等行政法院其實剛好都遇到早上庭次都是準備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但書、第六十七條但書、第一百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十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也就是審判長在準備程序中對於:訴訟代理人與輔佐人之權、送達之規定、訴訟費之預繳、審判長裁定補正之情形、移轉訴訟標的之承擔訴訟、審判長開始及終結言詞辯論並宣示裁判之權、與法院依職權依調查之事項,都可以準用審理中之規定。而在準備程序中,僅一名法官在法院中進行準備程序,也就是受命法官,她首先進行的流程即是,先詢問原告的起訴理由,則原告的回答,我發現三次的原告總會是如此回答:「誠如起訴狀所述。」但旁聽的人又不能夠看起訴狀,書記官的筆記也沒有記載,所以聽得有點糊塗。再來則是進行爭點的確認,但其實僅僅只是確認,所以並無深入討論,一下就結束了。最後受命法官對於原被告希望法院調查的事項,訂好開庭期日就草草結束了準備程序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I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II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III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所以受命法官必須依職權主義下而依其職權積極調查證據。但是我很好奇,法官要如何自己去調查這多案件的證據?還是可以請檢察官等輔助機關協助呢?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這整個法院當中,我發現書記官的工作最勞心勞力,因為她必須將所有的過程中詳盡地將一字一句都記錄下來,打字速度須非常快且必須全神貫注,反而是通譯與庭務員的工作相較起來就非常輕鬆,通譯雖然需要錄音錄影外加遞卷宗,庭務員是確認原被告兩造到場與否以及開庭間的紀錄,但是都沒有比書記官辛苦。至於法官,我非常驚訝是位女法官,雖然有聽聞實務上很多事「娃娃法官」,也就是法律系畢業之後完全沒有出社會就考上法官,不知人民疾苦與社會現狀脫節,尤其與女性為主,我認為這樣的敘述有刻版印象,女性法官並非會比男性法官法官差,只是我認為制度上應該要有所改變,才會讓男女比例都可以平衡。另外,法官案件也非常多,觀察過程中法官一直沒有休息,就一場連著一場,卷宗疊得高高的,可能是因為我國實務上評鑑法官的制度等同於業務員的績效制度,爰此法官才會非常辛苦的無法休息,而我認為這是不人道的制度,法官可能會為了評鑑考績而可能忽略仔細調查案件,僅為了快速脫手案件,這與法院所講求的發現真相、公平審判與社會正義之維護的精神不符!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一進入高等行政法院我非常緊張,因為這個建築氣氛非常嚴肅,但是親切的法院協助替代役先生卻好心的為我指點,讓我覺得非常的貼心,而且庭務員也非常有禮貌,因此而消解了我的緊張不安,專心的旁聽。除此之外,我發現法院在便民窗口的桌子上,放置了眼鏡的設施,還有分度數,旁聽席也有附小桌子給予旁聽人可以方便的書寫,相關訴訟表格的填寫也有服務人員的指導,讓我覺得法院的距離感會因為這些貼心的設計而消除距離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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