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旁聽學生姓名:19      

旁聽法院名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王立杰

案件

資料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100

1957

1946

1979

1965

一樓第一法庭

 

言詞辯論

101/03/20

1030~1120

1030~1120

1. 出發前可參照各行政法院提供之「庭期查詢服務」挑選旁聽之庭。

2. 針對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訴訟進行流程等):

在這一次的法庭觀察中,我總共去了兩個庭,其中在一樓第一法庭當中總共聽了四個案件,二樓的法庭則僅聽了一個案件。在本心得中,主要是以在一樓第一法庭中之所見所聞做為主要之撰寫對象,二樓法庭之旁聽則為一「對照組」之功能。

針對訴訟程序之部分,我認為第一法庭中的訴訟其實並沒有進行的十分流暢。有一種「卡卡」的,時常停下來「等待」的感覺。主要原因在於雙方之當時人皆沒有準備好,又缺乏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從旁輔助雙方當事人,因此整個程序的進行並不順暢。

當被告(縣政府之代表)表示其之舉動為「依法行政」,法官便會要求其說明是依「哪一條法」來行政?雖然縣政府之代表共有三人,且帶著厚厚的資料,卻沒有一人答得上來。法官便會要求通譯將法典拿給被告,要其翻找出是依照哪一條法條。如此來來返返之間,便耗掉不少寶貴的時間。再加上法官本身之口齒表達亦不十分理想,常常會發生無法理解究竟雙方當事人現在是為了哪一個爭點而起訴訟?諸如此類的窘境。

相對而言,在二樓的法庭中所進行之訴訟便顯得相對容易許多,雙方皆將資料準備得十分周全,條理分明、分門別類的陳述自己的主張,再由法官進行應進行的程序和流程,並訂出大家時間上都允許,下一次的開庭時間。可見不同之法官不僅會塑造出不同的辦案風格,亦有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3.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本件當事人、律師、法官、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關於法庭人員之部分,我想針對「法官」和「庭務」來分別進行表述。

我認為,在第一法庭當中所碰見之法官是一名態度「冷漠」、「漠然」的法官。在我所觀察的案件中,其中有一為原告是一位年紀約莫50、60歲的長輩,他對於法律並不是很了解,甚至對於法官現在在問什麼,希望得到怎樣的回答等都不甚明白。常常有種「聽不懂」法官在說什麼的感覺。

可能是因為老人家年紀大,耳朵不好的原因。有時法官已經希望原告別再說了,因為現在是被告發言的時間,等被告說完,原告若還有什麼需要陳述的地方可以再補充說明。這名原告卻仍然一直說下去,沒想到這時法官制止這名原告繼續發言的方式竟然是使用「安靜」、「閉嘴」等粗魯的詞彙。我想,或許這名法官頗具有「恐龍法官」之「潛力」也說不定。

我亦有過在地方法院進行法庭觀察之經驗,在那一個刑事庭當中所碰見之法官,若用「醫術」來譬喻,則實在是可以用「仁心仁術」來形容。不僅在審理之程序、內容上,有盡力做到站在一中立的位置上,平等的對待訴訟雙方,仔細評估、考量訴訟雙方當事人之利益、權利等。甚至當兩位當事人皆哭的「一把鼻涕,一把眼淚」時,法官不僅讓通譯拿衛生紙給其使用,甚至還「安慰」其「不要太激動」、「有話慢慢說」、「今天大家在這裡就是希望事情可以有一個圓滿的結局」等,讓當事人的情緒可以比較平復,可以讓人感受得到其是一名具有「同理心」之法官。這是有關於「法官」之部分。

其次,在「庭務」之部分。在進入第一法庭旁聽前,我們只有先大略的抄寫一下門口所擺放之「案件資料」,並沒有抄寫得非常詳細,即入庭旁聽。結束後,我們看見庭務已經將資料卡收起來便想向他借來再確認清楚些,我們開口跟他說:「不好意思,我們想要……」,沒想到其完全不理會我們,直接走進法庭內進行收拾、整理的工作。我們想或許是因為他還有工作要忙,沒時間理會我們,等他收拾完畢應該就可以將資料卡借給我們看。

但是,當我們再次向其開口時,他竟然是「態度兇狠」、「口氣極差」的對我們表示:「已經結束啦!不能借你們看,這網路上都有,你們上網看就好了!」便頭也不會的逕自離去,留下一臉傻眼的我們。有了這一次的教訓之後,當我們再到樓上法庭旁聽時,我們便一到門口便先一字一句的將「案件資料」仔細的抄寫下來。此時,負責二樓法庭之庭務便走出來對我們說:「如果是要抄這個(案件資料)的話,用相機照也可以,但是其他部分(指法庭內的其他部分)就不行了。」

同樣都是庭務,做著同一份工作,對待同一批來旁聽的大眾,為何會有如此天壤地別之差異?一個是幾乎相近於「口出惡言」;一個則是相同於提供「便民服務」。若今天我們並非同時觀察了兩個法庭,說不定會就此對行政法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也說不定,甚至會認為一個「庭務」,既非法官、檢察官也非律師等「司法系統核心人員」,便有如此大之「官架子」,那麼真正的司法人員會不會「眼睛長在頭頂上」?此外,經過事後之查證,已經開過之庭,其資料便不會顯示在網路上,除非已在現場將資料確認清楚,否則要事後再進行確認是不可能的事情。從這一個經驗中,我也學到了一個教訓,應當在事前便先做好準備的功夫,因為我們永遠無法預期未來會發生怎樣的狀況,實在是「千金難買早知道」。

4.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與其他訴訟制度相關程序之比較等等):

首先,因有過觀察地院之經驗,故我想將兩家法院稍微做一個比較。初入地方法院,我有一種宛如來到傳統市場般的「吵雜」、「熱鬧」感,似乎不少人皆有「法律服務」之需求,群眾來來往往又進又出,再加上一台台的攝影幾,以及門口停放的五、六台SNG車,感覺上只會在新聞畫面中看見的場景便真實的浮現在眼前。

和地院之空間相比,行政法院給我的卻是截然不同的感覺,宛如一般之公司行號般,很安靜,進出之人等亦不多,是一個很寧靜會讓人跟著輕聲細語、把腳步放輕的地方。而其讓訴訟人、律師等等候、休息準備之空間則是非常的明亮、舒服,這是地方法院所不如的地方。以上是有關於「法庭設施」的部分。

我在第一法庭所旁聽的過程中,所聽見的四個案件的當事人其實都是屬於社會上「相對弱勢」的群眾,其弱勢之部分可能是在於其對法律的了解、受教育的程度、國籍、年紀所造成的身體退化等,這些「弱勢」導致他們可能會聽不清楚法官在問什麼、可能會讓他們在很多法律程序上都能草草、含混的帶過。

例如:法官都會要求原告就一些資料(很抱歉,我不記得其在法律上之專業稱呼為何)是否正確再次確認。其中一名被告其因為年紀大的關係,眼睛有老花的問題,需要眼鏡才能看清楚,但是他又忘記戴老花眼鏡,法官就告訴他桌上有公用的老花眼鏡,被告帶上去後又覺得度數不符還是沒辦法閱讀,折騰了半天之後,原告也沒把法官要求他再次確認的資料再看一次,整個程序便在原告口中念著:「沒有關係啦,應該也沒什麼問題吧,我也不知道,這都是那個他們幫我弄的……」中草草的結束。

或許這些資料是原告委託律師幫其完成,的確不會有什麼大問題,有沒有再次進行確認並不會對其權利造成很嚴重的影響,但是我卻可以很明顯的感覺到,他們因為這些「弱勢」,而使得他們在法律上處於一個十分不利的位置。

如果有律師,或許會有人告知他,可以如何「打官司」,對於法官之提問應該如何回答才會對自己有利,才有可能取得勝利,才有可能爭取權利。但是請一名律師打一場官司、開一次庭,所需要花費之金額確實不容小覷,在現今之社會中,尚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法服團體可以提供一些諮詢和協助,則在數十年前,民風尚未開放、法律觀念尚未普及之時,法律不就的確只是「有錢人之間的遊戲」?

若將整個社會以金字塔做為劃分,則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之人,依其工作內容、薪資收入、社會聲望等做為評斷其必定是金字塔頂端之一群人。但所謂的「法律」,不就應是最普羅大眾、人人皆在其中的一種「常識」?由頂端之人從事最大眾化之職業,難怪各種與恐龍相關之稱呼會甚囂塵上。從金字塔頂端至大眾階級之間究竟需要橫跨多少鴻溝?但我相信,這只是某一部分法律人之作為,不能以偏概全,因少部分人之行為便認為所有的法律人皆是恐龍再現。只要有新的人才,只要社會還在轉動,我們的司法系統便還有陽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tnucla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