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40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高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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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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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
105 |
上 |
000205 |
臺灣高等法院第七法庭 |
團 |
準備程序 |
105/06/27 |
1010 |
1010~1033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因上一個案件如時間安排結束,故我十點到時,便在庭外等待進入,預定開庭時間一到,通譯便請雙方進入法庭。此庭為獨任庭,由一位法官負責審理和維持法庭秩序,因上訴代理人想要把他所擁有的資料和防禦攻擊等要點一併說出,法官便訓斥該律師不要急躁,當法官請他發言的時候再說話。法官一開始就請原告方開始提出資料和對他問話,我有記錄到的部分為原告律師提到民法第307條的但書有明列一些細項,而法官便問「書面契約在哪裡?」後續原告代理人便和法官有一連串的原狀資料確立過程,並且提到了許多他們所認為被告違反的相關章程和彼此之間的買賣關係釐清,兩造後來有在一點上討論,但我不確定是否該算入爭點,被告提出目前爭議的這筆經費計算是因為私校關係而以「捐助」而不是買賣契約,但原告認為並非如此,因為民國六十年當時並沒有私校,而且這筆款項在學校的會計科目記載是債務,四十幾年來都不曾變動,怎能夠因為告上法院而自行宣稱款項的名目改變。再者雙方在本案爭點:「利息如何計算?」上討論,是以五年內的複利持續計算還是五年契約到期後的自動轉為單利計算?此案最主要的爭議部分是被告應賠償之金額與原告認定的相去甚遠,而法官希望兩造雙方能在金錢上達到共識進而和解,他問到:「兩造是否依被上訴人所提出的管辯二狀之金額和解?」被告提出請庭上協助和解,原告則表示對於被告所提出的金額感到不甚滿意但願意和被告討埨。因此法官就詢問雙方是否願意移付調解,雙方都行同意,法官說調解時間會再行通知,雙方請回。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問案態度認真,也專心聽誦兩造論點,但略顯不耐煩,尤其此項態度對於原告十分明顯,或許是法官本人的取向,感覺得出法官想要快速的處理完本案的準備程序,使其盡快進入後續流程。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法官有適切地掌握到案件爭議部分,也邏輯性的列點詢問原告,依序請被告發表和補充。
適時的讓彼此發言,讓雙方都能有機會來討論本案問題,也促使雙方網調解方向走。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畢竟本案在準備程序,多以詢問雙方在原起訴書上的問題和到後來釐清本案的爭點與評析訴之聲明,法官多是詢問兩造之意見和是否有物件要補充,並沒有多做裁判,到案件審核快要結束時有提到希望兩造以調解方式討論給付價金,唯有此點比較像是今天案件開庭的裁判。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在我的印象中,和司法院相連那棟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所以我有個心理準備民事庭應該不在那裡而是附近,再加上出發的前一天已查好地址和用網路地圖搜尋,沒想到抵達時卻依然在眾多法院的博愛路上迷路,只好向法警詢問,略顯尷尬。希望在網路的資料上可以有更詳細的敘述,畢竟該區域有太多法院,有了標示等指向,會讓人方便找尋。
高等法院的外觀和內部裝潢整個比起高等法院的刑事庭和地方法院來說,非常精緻與美輪美奐,在每個法庭外都有螢幕顯示該庭案件的審理階段和其時間流程等詳細的訊息,讓人感到非常的方便,也不需要庭務員留在門口,一個個法庭用紙本蓋章的模式告知。但也因為沒有庭務員,通譯就需要負責報到的手續,當開庭過程中,通譯無法離開座位到門口為下一個案件的當事人辦理,該案件的當事人就會走進法庭自行蓋章,若他們稍有喧嘩,確實會影響到法庭的秩序。
但我比較意外的是,我所旁聽的法庭內沒有投影幕,但這樣不禁會人覺得疑惑的是,在法庭外能夠裝設螢幕來顯示資料,怎麼法庭內會沒有投影幕來讓該庭內的所有人來觀看書記官正在紀錄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