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6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蕭錫証、李國增、彭昭芬(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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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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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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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重上 |
1004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法庭 |
丁 |
言詞辯論 |
10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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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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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個訴訟於我在看完地院後緊接著去的,記得在它之後的庭都是宣判,他是最後一場言詞辯論,而其他大部分的高等法院可能是在處理家暴、性侵、家庭事務,我們無法進去參訪,所以就決定用這個訴訟當作報告心得,之所以說這麼多是因為這個訴訟涉及到很多專業詞彙,事情經過應該是甲買了一棟房子,然而它的氯離子含量超標,而乙主張沒有,理由是(1)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其為外來汙染,應屬於交付後發生的事。(2)民法262條,規則被上訴人回損不能回復原狀。(3)同時履行抗辯權。而被上訴人的聲明是說一開始就沒有規定房屋的氯離子含量高低與外來汙染有沒有關。而在辯論結束後法官有請證人發言,但因其與律師的口徑一致所以法官就直接省略。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我覺得在這次的言詞辯論和上一次最大的不同是法官稱呼兩造從原告、被告變成上訴人、被上訴人,因為才剛從地院出來,所以還不太習慣這個名稱。而流程的部分,一開始法官請上訴人說明上訴聲明,而上訴人律師就透過紙本卷宗,說與其相同,之後進入答辯,法官詢問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上所述),最後辯論終結後,法官說會在定期宣判。原本我以為自己有機會聽到宣判結果,後來詢問過後才發現,應該說想起,高等法院是合議制,因此需要由法官討論後才可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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