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34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陳玉完、呂淑玲、XXX;盧彥如、王幸華、潘進柳

年度

字別

案號

法庭

股別

庭類

開庭

日期

預定開

庭時間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審判長

104

001354

臺灣高等法院第3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3

1410

1415~1430

陳玉完

104

001556

臺灣高等法院第3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3

1430

14:31~14:51

陳玉完

104

001586

臺灣高等法院第7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3

1500

14:55~15:05

盧彥如

104

重勞上

000028

臺灣高等法院第七法庭

言詞辯論

105/05/03

1510

15:13~15:24

盧彥如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看的法庭都是合議庭,法官會針對有問題的地方詢問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待書記官打完紀錄後會再與當事人確定紀錄是否與他所想表示的意思一樣,這一次大都是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席,因此與法官間的問答很快就可以進入狀況,較不會像地方法院會出現當事人不明白法官的意思,這次的其中一庭仍是當事人親自出席,對於法官的問題好像會有不明白的地方,此時法官會說:「所以是不是怎麼樣……」幫助當事人回答,但也如課堂上提過的問題,這樣是否會引導當事人的回答、法官該如何拿捏分寸,確實是一門學問。
一開庭,法官即先確認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的訴求為何、釐清爭點,若發現證據不足或有帶回去確認的地方便會直接決定下次開庭解決,絲毫不會浪費時間,緊接著又開下一庭。
104年度上字號第001354號主要是在爭論是否可證明有實質損害、違約金過高的證明,法官最後提出需要看到證據方能做判斷。
104年度上字號第001556號是在爭論房子的所有權是誰的,梯辯論內容可大概推知是夫妻離婚後財產權上的爭議、但其中又涉及妻子弟弟的房子、生活費之間的給付問題,同樣因為證據不足,待下次開庭解決。
104年度上字號第001586號是不當利益返還,但被上訴人表示上訴人無法提出對自己的不當利益證明。法官表示下次及宣判審判結果。
104年度重勞上字號第000028號上訴人有意和解、但金額談不攏,且證據不足,只有陳述的內容,法官無法確認上訴人的說法是否有誤,因此同樣待下次開庭。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問案的態度良好、合議庭的話是有審判長負責詢問,一位法官負責確認書記官的紀錄、另一位幫忙找資料及證據。會針對問題的癥結點進行詢問,並確認當事人兩造的意見,並不會刻意偏袒哪一方。
確實掌握到案件的爭點,在一旁旁聽即使事先不知情該案件之前的狀況,也能夠聽出個大概內容、法官也會就目前的狀況決定是否要再開一次庭,還是決定下次就是宣判。
法官會適當地提出疑問、確認當事人是否知道有哪一樣證據被提出、若證據不足也會要求當事人再提出證據,而不會僅就當事人的陳述就直接定案。
在時間掌握上得宜,不會有浪費時間的感覺。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官的名牌會被書記官或通譯擋住,所以在前兩個庭一直不曉得第三位法官的名字,也因此就沒有紀錄到,後來第三法庭不開放旁聽,也來不及抄法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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