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05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 王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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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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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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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上易 |
001087 |
台灣高等法院第三法庭 |
子 |
準備程序 |
105/05/27 |
1550 |
1551~1633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本案為獨任庭,為分割共有物之訴,準時開庭。首先處理證據能力的問題,上訴人提出希望限制對造閱覽對其有利的特定,如此一來,法院很難將此證物運用在訴訟上,但上訴人又希望它成為對其有利的證物,若要以遮蔽部分來讓對造閱覽,也要有相關法律依據。被上訴人提出未收到對造呈報二狀的證物。此又,上訴人委任律師提出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書,以及刑事判決書作為有利證物,予對造簽收。由於原審所為之鑑定久遠,被上訴人提出證據調查聲請,重新鑑定,上訴人則請法院審定是否交公會,由公會指派估價師為鑑定。在爭點釐清的部分,法院須審酌繫生共有物的價值,在這個過程中,兩造對於建物價值認定各執一詞,又,上訴人認為本案與都更無關,都更方面是公法事件,應另處理。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法官的問案態度方面,耐心較不足。不知是否因為上訴人的委任律師經驗不足或準備不周,法官較常駁斥上訴方的發言,釐清分割之方法是由法院職權決定,價值認定才是雙方可維護各自利益的部分。再者,由於上訴方律師發言時間過長,但是發言未必有依據,對案件審理無益,記名筆錄時,法官屢次打斷,對律師說,不用當庭讓書記官練打字。
雙方的委任律師在各自陳述時偶有情緒性字眼,立場皆很強硬。例如被上訴方律師要對造不要再說與本案無關的故事,因為無關,他們才未多加爭執,若再發生類似情況,請提出證據證明,不要把他們變成像是黑心建商,而對造像待價而沽的釘子戶。上訴方則予以反駁,認為對方不應指責上訴人為不願參與都更的釘子戶,公益不代表私益的總和,更何況都更案尚未定案,過與不過都還是未知數。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路標指示非常清楚。當天下大雨,法院有提供塑膠套,非常便利。但是正對一樓大廳的第三法庭,因為外面噪音太大,進而影響訴訟進行,通譯就到外面阻止相關影響訴訟進行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