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1
旁聽法院名稱:台北高等法院 法官姓名:許炎杜,蔡珮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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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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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105 |
訴 |
46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第28法庭 |
謙 |
言詞辯論 |
105/03/03 |
0914 |
093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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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土更審 |
105 |
民事訴訟 |
000033 |
台灣台北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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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 |
105/05/19 |
10:50 |
10:52~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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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稍稍晚了2,3分鐘,不過不影響整體審判的流程,雖然一開始是在講土地糾紛所造成的債務問題,但是約莫雙方辯論了五分鐘過後開始上訴人開始提到過程中被上訴人所積欠的債務,約莫大約150萬上下,而上訴人並沒有親自出席,反而是透過律師自己親自上陣,而被上訴人則是一個人出席,並沒有律師的陪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出不當得利,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而被上訴之人對於此事並沒有給予否認的態度,在辯論過程中幾乎都保持沈默的狀態,在辯論過程中一開始會讓我以為審判長的態度其實是傾向同情被申訴人的,因為被申訴人因為債務的欠款,目前又沒有固定的工作,故遲遲無法回答審判長問他何時可以還債等的問題,審判長反而問了申訴人是否要現場和解,此時律師向審判長請求親自打電話聯絡申訴人,詢問是否可以接受現在150萬和解,所以律師離開了大概20分鐘後回來說明申訴人願意用和解方式,此後審判長仍然繼續問被申訴人有關忽還債時間的決定,在後面看下去以後反而覺得審判長似乎又更傾向於申訴人的一方,似乎是因為只是金錢上的糾紛,所以希望盡快讓被申訴人講好個日期就可以了結案子,而雙方在談論和解過程中也決定了利息界定的日期,最後在審判長和兩位法官見證下簽下了和解書。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這是屬於合議庭,法庭上可以看到一個審判長與兩位法官,一位書記官和一位通譯,而沒有看到法警的存在,這次開庭的審判長在詢問過程中比較沒有給我中立的感覺,我個人認為比較偏向於人情與感情方面的審判長,因為在言詞辯論中比較少聽到專業術語的運用,反而是透過白話口語來讓書記官記載下來,而甚至更進一步去說服雙方透過和解方式會比較簡單,雖然在最後有讓雙方達成和解的結果,但是我不確定這是否史上訴人一開始所希望的方式,但是雙方最後還是達成了和解的判決。而在訴訟程序中我覺得是有確實達到案件審理的程序與過程,這點我認同,整體而言審判長還是達成了自己所應有的職責。過程中最久的是律師離席去向申訴本人撥打電話,這過程前後大概花了20分鐘左右。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我第一次看到律師離席去撥打電話詢問,在之前我是不知道可以這樣的,我個人認為比較同情於被申訴人,因為在旁聽者中,顯然可以看出申訴人是處在經濟地位比較優渥的,而被申訴人則是失去工作,又欠下150萬債務的人,顯人對他而言是一個沈重的負擔,但大概整體而言就是個財務糾紛言詞辯論,最後透過和解方式決定好利息計算方式,整體審判過程算是很順暢,雙方也沒有爭吵過程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