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2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梁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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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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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4 |
簡 |
2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第一法庭(新店) |
智 |
言詞辯論 |
105/06/16 |
1620 |
1620~1730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的安排我認為很好,該法官於當天連開四庭,雖然第一庭從下午兩點開始開,但時間掌握得很好,似乎沒有太嚴重的延遲(我當天大約是下午四點三十五分進入法庭,而該案件也互相辯論一陣子了,因此如此推測)。
該庭為獨任庭。另外,法官旁邊坐了一個著西裝的男性,他並沒有披法袍,因此無法判斷他是擔任哪種職務,整場開庭也沒有任何發言或其他動作,雖然我和一起參觀的同學懷疑他是否為實習法官,但他態度看起來有些傲慢、隨便,坐的姿勢也不端正,因此我們蠻否定這個懷疑。
本案是原告裕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疑似於民國97年逃稅,被告國稅局要追徵稅款,但原告認為國稅局追徵稅款的稅率不合理,於是提告。法官主要是從原告的保險理賠應歸屬於哪個會計年度開始問起,原告承認當初申報的年度有誤,但認為被告機關的稅率標準沒有母法依據,因此法官問被告機關的母法依據是從何而來,而被告機關一時找不到相關法律請求再開庭一次,導致情勢較利於原告,此時原告提出和解的提議,一開始被告尚未聽完緣由就斬釘截鐵地拒絕,接著法官也試圖勸說和解,因為若最後真的打完訴訟,雖然被告機關能夠取得較多的錢,但相對的需要把原告公司的帳全部重查,非常耗費人力成本跟時間成本,故原告機關認為若是能和解,採取另一種徵稅方式,不但原告可以繳相對便宜的稅,被告機關也能省事不少,也算是一種雙贏。(不好意思,因為不太懂稅務方面用詞,所以無法準確說出是擴大書審還是其他的報稅方式。)
最後的結論是,因被告機關需要回去查稅率的母法依據,也要再詢問上級想如何處理、是否有和解意願,因此訂了下次庭期於7月21日下午四點再次開庭,並且希望原告被告雙方在下次開庭前能夠先找時間見面,討論是否有其他各退一步的可能。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如前所述是獨任庭。態度很好,很客觀,是非對錯分明,沒有偏向誰,也勸彼此更退一步,沒有一直想總結出到底哪方贏的感覺。用字也很親切,沒有很死板的一直用法律用語,而是用大家都懂的表達方式,甚至時不時會忍不住講出台語,就像一個隔壁家的阿伯要勸大家不要吵架的感覺。也會幫忙統整,把要打的字句一一講給書記官聽。甚至在法庭上說出「不好意思,因為我不是這方面(所得稅法)的專家」或是「聽你們這樣解釋,我有比較懂了,謝謝你們今天幫我上了一課」這樣的話,讓人覺得這個法官是很謙遜的,給人的印象非常好。
原告律師,原告公司只有一位律師到場。律師看起來很年輕,但開庭中卻很有經驗似的很冷靜,一邊思考一邊慢慢地把話講出來,資料也做很足,像是提到擴大書審時,還特別向法官解釋這種計算方法的歷史淵源等。雖然不知道是否事先有跟原告討論過和解的可能,在法庭中也找到了不錯的時間點提出和解的方案,態度很誠懇。
被告方,只有一位機關人員到場。在現場似乎有些緊張,當法官問他稅率的母法依據時,雖然試圖要找,但又很快地放棄了,或許是認為當庭要找的話也會有些費時間就索性要求再次開庭。但對於自己認定是對的事實就很堅定,提到有利於被告方的爭點(如逃稅的會計年度),就會努力的堅持對方的錯誤。在聽到和解二字時,雖然一開始表現非常否定、排斥的態度,但後來態度有慢慢軟化,似乎也開始考慮和解的途徑了。
書記官一名、通譯一名。都很中規中矩的善盡自己的職責,認真、沒出什麼錯誤。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因為我們是下課後才趕去旁聽的,已經遲到了所以有些慌張,知道是第一法庭就看著指標走過去了,看到每一個法庭都是審理不公開很緊張,後來主動詢問才發現一樓是家事法庭,二樓才是行政訴訟法庭,雖然有這樣的小誤會,但我覺得這是因為我們當時很慌張造成的小失誤,並不算是法院指標的不完善。
在法院服務的人員都很親切,會詢問我們是來幹嘛的、我們是甚麼學校的等等,雖然當時沒有直接問他行政法庭在哪,但相信問他們他們也會很熱心地回答我們。法庭裡蠻舒適的、看起來也沒有什麼嚴重的破損,其他設施的話,沒有使用到太多於是沒什麼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