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11
旁聽法院名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法官姓名: 鍾啟煌、李君豪、胡方新(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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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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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訴更一 |
12 |
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樓第二法庭(士林) |
良 |
言詞辯論 |
105/06/02 |
1030 |
1038~1102 |
1. 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開庭時間安排適當,雖然遲了一些,但無傷大雅。在整場辯論過程中,原告與被告方律師均遵從法官只是敘述各方立場,為原告公司代表在敘述過程豬稍微激動,比較不理性。以整場流程來看,雙方膠著點在原告表示行政院對於查核有關2.5吋磁碟機的具體法源模糊,在公司申報完畢後才說他們無備齊相關文件,表示被告對於查核幫式的變更除了未事先告知,更不符合信賴保護與法律保留原則。而被告則強調原告有申報以及繳納義務,抗辯原告公司為逃漏稅刻意不申報,並且針對他們未申報2.5吋磁碟機一是僅就追討原額處理,並未作額外裁罰,原告提不出免申報原因便直接跳過申報程序,實無道理。整個流程雙方個堅持立場,各有個說法以及辯論過程,在整場聽審中我原本認為原告是較具氣勢及有理的一方,但在事後詢問過行政院代表律師後才知悉,原告律師採取的激動、較不理性的抗辯方式其實某程度誘導我對於他們有「理直氣壯」的錯覺,實則該公司從未申報2.5磁碟機項目是為規避稅責,卻反告行政院未盡告知義務,且因未自行留存申報資料而聲稱行政院相關機關使他們無舊跡可循、為己辯護。
2. 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等)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一、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二、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三、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四、其他。
整場聽審過程法官、審判官三人依程序詢問雙方論述,惟審判長聲音有點小,我坐在第一排旁聽的位置都聽得不是很清楚,而在抗辯過程中有一度原告希望修改書記官的紀錄內容,而書記官看起來像是新手,在該處修改的程序上花費了較多的時間;然就整體而言,除了音量適切性、修改紀錄之時間整控上有稍微拖延,該次開庭的各方人員都具備一定程度的專業性。
3. 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這是我第一次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旁聽行政開庭,因此一開始對於法院位置以及準則還有諸多不熟悉,然而從期初進法院的警衛即對我與同行同學十分友善,且熱心提共很多當日開庭的資訊,一開始我們對照個別法庭前的數位螢幕對照開庭時間而等待,然等待約十至二十分後才發現許多場次的開庭可能臨時取消或早已結束,因此不免有些疑惑與手忙腳亂;然在經過門口法警的指引之後我們最終也順利進入想聽的案件進行旁聽,整場旁聽過程環境乾淨舒適,且十分安靜,具高度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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