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學生姓名: 50
旁聽法院名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官姓名: 黃瑪玲、蘇正賢、張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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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資料 |
年度 |
字別 |
案號 |
法庭 |
股別 |
庭類 |
開庭 日期 |
預定開 庭時間 |
實際開庭 起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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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消費款 |
105 |
小上 |
14 |
第十七法庭 |
丑 |
言詞辯論 |
0950 |
105/04/06 |
0948~0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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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消費款 |
105 |
小上 |
14 |
第三法庭 |
丑 |
宣判 |
1700 |
105/04/20 |
1658~1706 |
一、針對訴訟程序進行之旁聽心得(例如開庭時間的安排、獨任或合議庭、問案與答辯方式態度、爭點討論、流程等)
這次旁聽的訴訟案件為同一案件,程序分別為言詞辯論以及宣判,均採取合議庭,設有審判長、法官和書記官等。首先,針對開庭時間的安排,我認為恰當良好,但令我較為無法理解的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制度多是採「併行審理」,而非「集中審理」,因此,一個案子每一次就處理一些部分(比如說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直到下一次才審判或是調解,每一次都間隔幾個禮拜,這樣的方式使得當事人對於證據、基礎事實可能比較充沛,但我覺得缺點也很多,比如說法官每幾個禮拜再審到這個案子時,又要再複習一次發生了甚麼事,或是離訴之事發當時已越來越久遠,很多事實已經會越來越模糊,沒有集中審理較不能很全面專心的看一個案子、好好的判定審理,像這次在旁聽此庭時,前半段大致都在回顧確認上一庭的事項爭點,我很好奇臺灣目前不選用集中審理的理由為何呢?
基於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5年0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南小字第1497號)而提起上訴。在民國105年04月06日言詞辯論當天,被告(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之理由而不必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案之爭點主要被上訴人除了應負之利益,上訴人是否還有額外之利益請求權。
在言詞辯論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1年7月15日與慶豐銀行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持核發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未繳清該期全部信用卡帳款,即表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應按實際撥付消費款與特約商店之日起,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被上訴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上訴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上訴人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0,383元,及自95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然而,此事件之信用卡消費款債權既應適用銀行法第47之1條第2項之規定,則自104年9月1日起之利息,上訴人僅能請求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綜合上述,於民國105年4月20日之宣判,上訴人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0,383元,及自95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駁回上訴人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5之利息請求,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在此案件之兩次民事訴訟庭上,基於被告未到場,大致上均為法官與上訴人之答辯,我認為法官問案之態度誠懇、專心聆聽,訴訟流程上也相當順利且有效率,三位法官的意見一致,令我頗為讚賞。上訴人的部分,除了於資料方面有充分的準備,答辯過程也應對如流、符合邏輯,相較之前聆聽的言詞辯論庭,此案件之訴訟少了雙方爭鋒相對、氣氛凝重,卻也是一次令我印象深刻、耳目一新的訴訟。
二、針對法庭人員之旁聽心得(例如法官、當事人、律師、書記官、法警、通譯、庭務員
法官(獨任庭,或合議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參考觀察點:
1.問案態度。問案態度是否懇切、公平,是否專心聽訟
在本案件訴訟審理中,法官問案的態度十分懇切,譬如經常以「請」字作為問話開頭,具職業道德及口吻,不會給人不理不睬的感覺,也不會有口氣不好或缺乏耐性的現象。此外,法官會再三確認釐清上訴人的意思,邏輯分析相當清楚,並且會扣合前幾次庭上的論點,充分展現法官的專業。
透過法院旁聽,我認為法官要懂的真的很多,除了基本的法條應用,訴訟案件中的專有名詞也很多,老師上課有提及的專任法庭或法官我認為是很有必要的,法官如果不分專業的話,很可能會因為不夠深入了解訴訟的爭論點為何或是癥結點在哪裡,而判決的不夠精確,或是事前花很多時間理解案情,浪費訴訟資源。
書記官不僅配合當事人或是證人的言詞及頻率,精確的記下該記的辯稱及供詞,瞭解甚麼可以先省略再事後補上,雖然看起來是個新人,卻具備專業素質,清楚知道訴訟審理價值,並且和法官有良好的默契,掌握這位法官的習性。之前,我曾經看過不太專業且容易分心的書記官,打字速度慢而無法記下流暢的敘述,甚麼是可以省略的都還需要法官不時的提醒,法官要書記官記東西講了好幾遍,他才回神意識到法官在跟他說話,間接影響法官的心情,問案的口氣不是太好,又很容易影響到當事人。由此可知,不單是法官,書記官在法庭上也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在聆聽訴訟中,也讓我額外見識到甚麼才是專業的書記官。
2.訴訟程序進行情形。是否充分掌握案件爭點,依法調查證據、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
由於我未參與此案件前幾次的訴訟,在言詞辯論庭上一開始有些一知半解,但是整體來說,訴訟程序的進行有條不紊、脈絡清晰,法官能確實掌握案件爭點,讓我很快進入案件的核心主軸,再加上在聆聽言詞辯論庭後,我有針對此案件的前幾次訴訟做更深入的查詢了解,因此,於宣判庭上我立刻能掌握裁判之原因以及相對應的法條。
再來,我認為法官助理十分盡責認真,於開庭前會再三確認所有可能法官會提示的證據資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書狀要於這次庭會提出,且與法官默契良好,開庭過程中,只要法官提示任何資料,法官助理即會立刻呈現於投影幕上,並將當事人與法官提出的論點分別用不同的色塊標明,讓在場所有人一目了然,這也間接證明過程中均是依法調查證據,所有的論點都必須有相關資料加以支持。三位法官除了建立威嚴的專業形象,於過程中會適時行使訴訟指揮權,掌握整個審理的節奏,整體而言,我認為三位法官適當行使訴訟指揮權、塑造從容不迫的法庭氣氛,嚴謹公平、客觀中立,卻又不會使人備感壓力。
3.敬業精神。是否適時做成裁判
從法官開庭的情況,可以感受到法官在開庭的事前工作準備相當充足認真,不僅詳閱兩造的書狀與相關資料,釐清爭點和脈絡,更清楚記得上次開庭的情形,承上接下,使得庭會進行得十分順利,令我非常欽佩法官敬業的精神。我認為此次案件中,三位法官有做出適當的裁判,並以相關之法條作為佐證,例如在此案件宣判時,審判長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32、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判此案件之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4.其他。
藉由這次法庭旁聽,我有些感觸想法,不論是旁聽規則,或是訴訟程序及進行方式,在人民的求學過程中可能都不是必修課,如果這輩子沒有牽扯過訴訟案件或讀相關科系,根本也不會了解。一旦遇到了,因為先備知識不夠,常造成訴訟資源的耗費,或是不必要的緊張及手足無措。此時,如果法庭中的角色人員又沒有給之正面的態度或教導,很容易讓人們產生心理上的畏懼,我想這絕對不符合法律法庭為人民而存在的宗旨,所以,我認為公民法治的教導真的是很重要社會媒體教育也應該將之放入其中,讓人民本來就有法治及一些常識的根基。
三、其他旁聽心得(例如法庭設施、便民程序等)
法庭設施
隨著科技化時代,與環保意識的抬頭,現今採用電子券證,法官助理會使用電腦和投影幕設備提示資料證據,呈現於兩造對面的螢幕上,並且隨時放大框出至法官或當事人的論點,兩造可使用雷射筆直接點出螢幕上的論點,但這也進而凸顯法官助理的重要和職責,不但要事先熟悉所有資料和電腦的操作,更要專心於審理過程,配合法官的口令執行動作,這樣的法庭設施除了省下紙張資源,也讓旁聽人員能夠立刻進入案件審理狀況,這是旁聽實令我相當耳目一新的設施。
便民程序
我認為現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地理位置有些偏遠,交通設施十分不方便,對於居住市區的民眾,建議在交通設施能多增設大眾交通工具,例如公車、計程車等,此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內有設立郵局,給予附近民眾以及案件當事人更多的便利。
令人較不方便的是廁所略少,地圖標示也不清楚,建議能將指標放大,方便初次前來的民眾,或於入口處有相關人員帶領諮詢,再來,我認為無障礙設施也較不齊全,除了主要的電梯以外,即無看到其餘的設施,建議增設無障礙坡道或電梯,供老人和身心障礙者方便行動,不必爬太多樓梯。